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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技术创新,捍卫司法主权 ——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第一案

发布时间:2021-02-26 11:18:2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激励技术创新,捍卫司法主权
——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第一案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彭哲


  2020年8月2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一案中,应华为公司的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由于这一裁定的内容是禁止康文森在德国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符合“禁诉令”的定义,因而被称之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禁诉令”第一案。这一开创性的判决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一案是通讯行业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典型代表。通信产业作为专利密集型和全球化程度高的产业,专利纠纷国际平行诉讼日益频繁。随着我国通讯类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的份额不断扩大,近年来接连出现数起案件,竞争对手在其他国家的法院申请禁诉令并获得法院支持,要求中国企业停止或者撤回在中国正在进行的诉讼。虽然作出禁诉令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是国内法,但是禁诉令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却是超越国界的。禁诉令虽然只针对诉讼当事人,不直接针对他国的司法机关,但是其影响却能够跨越国界,使得他国法院的管辖权落空。如果当事人违反禁诉令,后果和违反其他行为保全裁定的后果一样,会导致高额的罚金乃至刑事责任。因此,涉诉企业在一个国家市场越大、资产越多,该国法院发出的禁诉令就越有威慑力。除非涉诉企业选择彻底放弃这个国家的市场,否则就只能遵照禁令而放弃在另一国家的正当维权诉讼。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禁诉令制度,对于该国的企业而言就意味着在国际平行诉讼中缺失了一项重要的反制手段,对于国家而言就意味着法院管辖权落空的风险。虽然双方当事人在这个国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是由于他国法院禁诉令的束缚而无法在这个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也就不能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最终的后果就是在一个国家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却需要遵照另外一个国家的立法和判例。
  对于主动适用禁诉令的国家而言,禁诉令是扩张司法管辖权的重要手段。对于“跟进”适用禁诉令的国家,禁诉令是捍卫司法管辖权的有力措施。近年来英美法系国家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适用禁诉令更加积极主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例如德国、法国,也纷纷选择“跟进”。与英美法系国家积极适用禁诉令的态度相反,欧盟对于禁诉令的态度较为消极。欧盟《布鲁塞尔公约》以及欧盟理事会2001年第44号规则限制了其成员国互相使用禁诉令。对于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适用禁诉令,德国和法国的法院的态度经历了从观望到积极适用的转变。例如2012年,在微软与摩托罗拉的专利纠纷中,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定支持微软对禁诉令的申请,禁止摩托罗拉在德国申请执行德国法院的判决。这一案例被认为是美国法院对德国法院司法权威性的挑战,从而为德国在诺基亚与大陆汽车集团案中的判决埋下了伏笔。2019年,德国法院在诺基亚与大陆汽车集团案中,以禁诉令禁止一方当事人在美国申请执行美国法院已经颁发的禁诉令。就在同一年,法国初审法院在IPCom诉联想案中裁定颁发禁诉令,内容也是禁止当事人在美国申请执行美国法院已经颁发的禁诉令。面对竞争和对抗不断升级的国际环境,我国法院积极探索适用禁诉令,是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我国企业合法权利的必由之路。
  在“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指引下, 我国既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也需要把握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经贸规则的新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探索我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不断推进和平发展“走出去”战略的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一案中捍卫了司法主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实践与创新应用,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新阶段,对于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保护我国专利权人合法行使权利、保障我国法律在域内域外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是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这必将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推向新的高度。这一裁定书开创性地适用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框架内实现了禁诉令落地,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新里程碑。裁定中明确了适用禁诉令的考量标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将为下级法院审判实践提供指引。这一裁定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充分考虑了国际礼让原则,符合国际惯例,为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创新成果提供了更为有力的平等保护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成为了涉外审判实践的典范。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