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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行终76号

发布时间:2021-08-27 16:00:4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国卫生部(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ealth)。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索尔兹伯里波尔顿下城区。

  代表人:克里斯·诺古(CHRIS NWOGUH),授权签署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峰,北京骥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MicroPharm 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纽卡斯尔埃米林车站路工业区F&G单元。
  代表人:约翰·兰登教授(Professor John Lando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峰,北京骥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67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0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峰、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史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撤销第12133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2.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其相关事实与理由为:
  (一)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没有争议,原审判决对于申请号为201080053778.9、名称为“用于预防或抑制艰难梭菌感染的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事实认定错误,对于对比文件3的认定错误,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可以结合的认定错误。1.对比文件3不应当作为对比文件使用。对比文件3从艰难梭菌VPI10463中提取并纯化获得精制A毒素后,重点描述了抗A毒素家兔单特异抗血清制备和精制,原审判决认定公开的内容是通过绵羊抗艰难梭菌A毒素免疫血清经硫酸铵饱和盐析以及柱层析精制获得羊抗艰难梭菌A毒素IgG,对比文件3没有提到绵羊抗艰难梭菌A毒素免疫血清的制备。2.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存在错误。对比文件1中的治疗剂是母鸡抗体,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治疗剂是绵羊抗体,母鸡抗体和绵羊抗体是两种不同种属动物产生的结构不同的免疫球蛋白类药物,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是母鸡抗体和绵羊抗体,而不是母鸡和绵羊。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所述抗体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A和艰难梭菌B”也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抗体组合物包括的所述绵羊抗体包括绵羊毒素A抗体和绵羊毒素B抗体,是两种必要成分的混合物,能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毒素A和艰难梭菌毒素B。3.对比文件3仅涉及在测试实验中具有结合作用的绵羊毒素A抗体。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多克隆抗体组合物,从母鸡鸡蛋中分离纯化的是IgY抗体,用于治疗疾病,对比文件3提到的是羊抗艰难梭菌A毒素单克隆IgG,用于检测。本申请之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没有理由用对比文件3中绵羊单克隆IgG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母鸡艰难梭菌A毒素多克隆IgY抗体,这种替换也得不到本申请的绵羊抗体,因为本申请的绵羊抗体还包括绵羊抗艰难梭菌毒素B抗体。而假设从对比文件3再研究绵羊抗艰难梭菌毒素B抗体,那就偏离了对比文件3的测试目的。4.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近似于并列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提供与已知方案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替代方案,或者提供一种更高抗体效价的替代方案。原审法院没有调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作出了错误认定,因此陷入事后诸葛亮的错误。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提供另外一种免疫宿主制备抗体,实际上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通过口服递送用于预防或治疗艰难梭菌感染的抗体组合物。本申请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所述抗体组合物包括绵羊抗体,其中所述抗体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毒素A和艰难梭菌毒素B。5.不应该以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结合来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用于治疗疾病,对比文件3用于病菌检测,两者没有共同的结合点。原审判决否定本申请创造性的分析,存在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1.原审判决没有证据说明对比文件1存在什么缺点或不足需要进行何改进,没有说明对比文件3有什么优点,没有评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改进对比文件1的动机基础。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是非显而易见的。现有技术不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结合的技术启示。绵羊抗体这一术语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中的名称虽然相同,但该绵羊抗体的结构组成是完全不同的,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单一毒素A抗体结合毒素A就可以在对比文件3中用于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艰难梭菌A毒素,而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毒素A才能用于治病,而且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毒素B的抗体也是用于治病的必要技术特征。2.本申请的抗体能对艰难梭菌多种毒素产生生物作用,并且具有非常高的毒素中和效价。原审判决对相关证据未作出评判。3.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的创造性判断属于事后诸葛亮。在本申请之前,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要选择绵羊作为宿主,也不知道是否会有可行的或好的结果,因为有一个因素或环节出现偏差就可能得不到所述抗体,只有众多因素协同一致才可能得出所述抗体。
  (三)原审判决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质疑未调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其相关事实和理由为:(一)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抗体为来源于绵羊的抗体,而对比文件1中的抗体为来源于母鸡的抗体。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另外一种免疫宿主制备获得相应抗体。被诉决定关于技术问题的认定并无不当,而且,该技术问题的认定也不会影响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二)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艰难梭菌毒素A和B的中和抗原表位均位于毒素的羧基末端,并且将重组毒素A和B的中和抗原表位分别免疫母鸡制备卵黄多克隆抗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选择本领域其他常规的免疫宿主。此外,筛选获得高中和滴度的抗体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考虑到不同动物免疫反应的差异,对常规的免疫宿主进行选择,以确定高产滴度抗血清的动物种类,在免疫动物选择时,会考虑到抗原的性质。(三)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对比文件1中毒素A和毒素B的中和抗原表位免疫绵羊制备相应抗体,并且能够合理预期该中和抗原表位在绵羊中能够产生抗毒素A和毒素B的中和抗体,用于治疗艰难梭菌相关疾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中和抗体即能够中和细菌毒素生物学效应的抗体,当抗体与毒素结合,使毒素失去毒性,从而中和细菌毒素。而中和抗原表位为能够诱导机体产生中和性抗体的表位,不论所述抗体来源于何种免疫宿主,具有中和活性的抗体所针对的必然是毒素抗原的中和表位。(四)在对比文件1给出所述毒素具体中和抗原表位的教导下,以及对比文件3公开绵羊能够针对毒素A产生抗体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以对比文件1中的中和抗原表位作为免疫原免疫绵羊同样能够获得具有结合和中和活性的抗A毒素和B毒素绵羊抗体。正常情况下,机体免疫系统一般不对自身成分发生免疫应答,而对非己异物抗原性异物发生免疫应答。抗原性异物免疫原的强弱与抗原和宿主亲缘关系的远近有关,通常亲缘关系越远,抗原的免疫原性越强;亲缘关系越近,抗原的免疫原性越弱。艰难梭菌A和B属于厌氧性细菌,其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可以作为制备抗艰难梭菌毒素抗体的母鸡和绵羊宿主亲缘关系均较远,并且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以绵羊为免疫宿主获得抗A毒素羊血清,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绵羊针对艰难梭菌毒素能产生特异性抗体。
  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改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其相关事实和理由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类似地,权利要求6-18也具备创造性。(一)被诉决定对于对比文件3中的事实认定不清,不符合对比文件3中所述完整事实,也不符合对比文件3方法中使用的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的原理。即使对比文件3中的抗体结合艰难梭菌毒素A,也没有证据证明对比文件3中的抗体中和艰难梭菌毒素A。即使对比文件3中的抗体结合并且中和艰难梭菌毒素A,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对比文件3中的抗体结合并且中和艰难梭菌毒素B和艰难梭菌毒素A。没有证据证明对比文件3与治疗艰难梭菌相关疾病(CDAD)有任何关联性。被诉决定认定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的菌株相当,缺乏事实依据。(二)被诉决定认定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及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区别技术特征缺乏事实依据。归纳的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与事实不符。仅仅基于母鸡抗体这一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免疫宿主制备抗体,这种认定缺乏事实基础。选择绵羊来替换母鸡作为宿主缺乏事实依据。(三)被诉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被诉决定涉及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所申请的申请号为201080053778.9、名称为“用于预防或抑制艰难梭菌感染的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10年12月6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9年12月4日,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5年8月13日以权利要求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抗体组合物,所述抗体组合物包括绵羊抗体,用于预防或治疗艰难梭菌(C.difficile)感染,其中所述抗体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毒素A和艰难梭菌毒素B,且其中所述预防或治疗通过口服递送所述抗体组合物来进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预防或治疗的抗体组合物,其中所述抗体是多克隆抗体。
  3.根据任一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用于预防或治疗的抗体组合物,其中所述抗体还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二元毒素。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预防或治疗的抗体组合物,其中所述艰难梭菌毒素A选自:毒素型0、毒素型III和毒素型V。
  5.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预防或治疗的抗体组合物,其中所述艰难梭菌毒素B选自:毒素型0、毒素型III、毒素型V和毒素型VIII(例如,来自艰难梭菌核糖核酸型017)。
  6.一种用于口服递送的药物组合物,所述药物组合物包括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中定义的抗体组合物,以及用于保护所述抗体组合物免于胰蛋白酶和/或糜蛋白酶和/或胃酸的一种或多种剂。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口服递送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用于保护所述抗体组合物免于胰蛋白酶和/或糜蛋白酶和/或胃酸的一种或多种剂选自:
  (a)与胰蛋白酶和/或糜蛋白酶特异性地结合并抑制或灭活胰蛋白酶和/或糜蛋白酶的蛋白水解活性的多肽;和/或
  (b)与胰蛋白酶和/或糜蛋白酶结合并抑制或灭活所述胰蛋白酶和/或糜蛋白酶的蛋白酶活性的抗体;和/或
  (c)选自脂质体、微粒体(microsome)、纳米体(nanosome)、丸、粒状基质、珠、微球体、纳米颗粒制剂或水溶液的递送运载体;和/或
  (d)解酸剂分子;和/或
  (e)与所述抗体的一个或多个共价连接的聚乙二醇化部分。
  8.根据权利要求6或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口服递送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解酸剂分子和:(a)与胰蛋白酶和/或糜蛋白酶特异性地结合并抑制或灭活胰蛋白酶和/或糜蛋白酶的蛋白水解活性的多肽;或(b)与胰蛋白酶和/或糜蛋白酶结合并灭活所述胰蛋白酶和/或糜蛋白酶的蛋白水解活性的抗体。
  9.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组合物或根据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通过口服施用预防或治疗艰难梭菌感染的药剂中的用途。
  10.根据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所述药物组合物用于预防或治疗艰难梭菌感染。
  11.一种产生绵羊抗体的方法,所述绵羊抗体用于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抗体组合物,或用于根据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绵羊抗体通过绵羊响应于包括艰难梭菌毒素或其片段的免疫原而引发。
  12.一种产生用于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途的绵羊抗体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i)将包括艰难梭菌毒素或其片段的免疫原施用于绵羊,(ii)允许有足够的时间在所述绵羊中产生抗体,和(iii)从所述绵羊中获得所述抗体。
  13.根据权利要求11或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原是艰难梭菌类毒素。
  14.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途或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于预防或治疗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胰蛋白酶和/或糜蛋白酶抑制剂和/或解酸剂分子在所述抗体组合物的施用之前、同时或之后施用。
  15.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预防或治疗的抗体组合物或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于预防或治疗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口服施用在第二绵羊抗体组合物的非口服施用之前、同时或之后进行,其中所述第二绵羊抗体组合物包括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中所定义的绵羊抗体;优选地,其中所述非口服(例如,系统的)施用在所述口服施用之前进行。
  16.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口服施用在第二绵羊抗体组合物的非口服施用之前、同时或之后进行,其中所述第二绵羊抗体组合物包括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中所定义的绵羊抗体;优选地,其中所述非口服(例如,系统的)施用在所述口服施用之前进行。
  17.根据权利要求1-5或1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预防或治疗的抗体组合物或根据权利要求10或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用于预防或治疗的药物组合物,或根据权利要求9或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用途,其中待治疗或保护的对象是以下类别中的一种或多种中的对象:住院者;超过65或70岁者;接受广谱抗生素者;具有先前的CDI病史/感染者;与有症状的CDI患者非常接近者;具有轻到中度疾病严重度者;表现为无症状但被认为处于复发的高风险者(例如,由于一个或多个复发事件);与CDI爆发区域或患者非常接近者。
  18.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预防或治疗的抗体组合物,其中所述绵羊抗体可通过包括以下步骤的方法获得:
  (a)获得初次免疫溶液,所述初次免疫溶液包括(i)在2ml的缓冲溶液中的作为抗原的10-500μg艰难梭菌毒素,和(ii)2.6ml的完全弗氏佐剂;
  (b)获得加强免疫溶液,所述加强免疫溶液包括(i)在2ml的缓冲溶液中的作为抗原的10-500μg艰难梭菌毒素,和(ii)2.6ml的不完全弗氏佐剂;
  (c)向绵羊施用初次免疫,所述初次免疫包括4.2ml的所述初次免疫溶液;
  (d)向所述绵羊施用后续加强免疫,所述加强免疫中的每一次包括4.2ml的所述加强免疫溶液;和
  (e)提供足够的时间在所述绵羊中产生抗体;
  其中所述免疫是肌内免疫并且覆盖了所述绵羊上的包括颈部和所有上肢的6个位点;和其中所述后续加强免疫每28天进行重复。”
  该驳回决定主要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Antibodies to Recombinant Clostridium difficile Toxins A and B Are an Effective reatment and Prevent Relapse of C.difficile-Associated Disease in a Hamster Model of Infection;公开日为1998年5月31日。对比文件1公开艰难梭菌通过毒素A和毒素B作用于人的结肠黏膜从而引发抗生素相关腹泻和结肠炎疾病。口服抗艰难梭菌毒素A(以下简称毒素A)和艰难梭菌毒素B(以下简称毒素B)的重组抗原表位的禽类抗体用于治疗艰难梭菌相关疾病(CDAD)。具体公开了将来自于C.difficile ATCC 43255的毒素A分成6个DNA片段克隆(Int.A-1至A-6),毒素B分成7个DNA片段克隆(Int.B-1至B-7),重组表达毒素A和毒素B的DNA片段。将上述毒素A和毒素B的DNA片段的重组蛋白分别免疫母鸡制备多克隆抗体,结果显示,在体外的毒素A和毒素B中和测试中,只有抗毒素A的Int.A-6抗体和抗毒素B的Int.B-3抗体能够防止仓鼠死于致死剂量的毒素A或毒素B。Int.A-6位于天然毒素A氨基酸序列的第1870-2680位,Int.B-3位于毒素B的第1750-2360位,以上两个表位均分别位于天然毒素的羧基末端,重组表达Int.A-6和Int.B-3编码的毒素中和抗原表位(即rToxA和rToxB)。只有抗rToxA抗体和抗rToxB抗体的两者的混合物(称为CDAD抗毒素)能够起到完全防止仓鼠疾病模型的死亡,CDAD抗毒素具有有效的治疗效果。CDAD抗毒素相对于抗生素治疗,表现出长效的保护并且未发生复发的情况。服用抗rToxA抗体和抗rToxB抗体用于预防或治疗,均能够起到完全防止仓鼠CDAD疾病复发的情况。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C.difficile ATCC 43255菌株的毒素A和毒素B的羧基末端作为中和抗原表位制备鸡的多克隆抗体,其能够中和C.difficile ATCC 43255、ATCC43596以及VPI 7698不同的毒素菌株。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口服抗体治疗艰难梭菌相关疾病,并具体公开口服时需要混合碳酸盐缓冲液,以帮助IgY免于被胃部的酸降解。对比文件1公开了添加碳酸盐帮助抗体免于被胃部的酸降解,以及利用艰难梭菌毒素A和毒素B的中和抗原表位免疫禽类制备具有中和作用的多克隆抗体。
  对比文件3:“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艰难梭菌A毒素”,王兴民等,微生物学免疫学进展,第24卷第4期,第7-11页,公开日为1996年12月31日。对比文件3公开了从艰难梭菌VPI 10463中提取并纯化获得精制A毒素,通过绵羊抗A毒素免疫血清经硫酸铵饱和盐析以及柱层析精制获得羊抗艰难梭菌A毒素IgG。
  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对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经审查后坚持原驳回决定。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复审通知书。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4月1日作出被诉决定。该决定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8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主要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1.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能否结合使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双抗体ELISA夹心法检测艰难梭菌A毒素,其ELISA夹心法检测中的第一抗体为兔抗体,第二抗体为羊抗体,所述的羊抗体也是艰难梭菌VPI 10463毒素A的抗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中至少能够获知免疫羊也是获得毒素A多克隆抗体的方法之一。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毒素A的抗原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相信用羊抗体同样能够制备获得如对比文件1所述功能的多克隆抗体。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体外的毒素A和毒素B中和测试中,只有抗毒素A的Int.A-6抗体和抗毒素B的Int.B-3抗体能够防止仓鼠死于致死剂量的毒素A或毒素B。而抗体是由抗原免疫而产生的,产生的抗体能够结合抗原,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的抗体具有中和所述抗原的作用,那么,显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抗体具有结合所述抗原的功能。2.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鉴于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对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概括不持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即二者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的抗体来源于绵羊,而对比文件1中抗体来源于母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原审法院确认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免疫宿主制备抗体。由于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抗艰难梭菌毒素的抗体,其可以来自绵羊,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所述的绵羊抗体在于标记兔抗体的作用,而且仅针对抗艰难梭菌A毒素的抗体特异性结合艰难梭菌毒素A,但其客观上公开了针对艰难梭菌,尤其是艰难梭菌VPI 10463的毒素抗体,可以采用绵羊进行免疫产生所述多克隆抗体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来源于母鸡的多克隆抗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供另外一种免疫宿主制备抗体,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显然能够容易想到采用绵羊这一免疫宿主制备所述的多克隆抗体,而且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地指出了毒素A和毒素B的中和抗原表位均位于毒素的羧基末端,这个区域具有一系列重复氨基酸结构域,毒素A在该区域具有重要功能并且包含推测的肠细胞结合结构域。直接与毒素A的羧基末端作用的单克隆抗体在体外能够中和毒素A的肠毒素,毒素B的羧基末端与毒素A的序列具有同源性,实验证实毒素B的羧基末端包含中和抗原表位。毒素的羧基末端区域能够最有效地在母鸡中产生中和毒素的多克隆抗体(对比文件1第2023页左栏第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绵羊免疫获得具有所述特异性抗体的多克隆抗体,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VPI 10463毒素A和B的技术效果也是很容易可以预见的。而且绵羊作为哺乳动物免疫宿主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毒素A和毒素B的中和抗原表位免疫绵羊从而制备绵羊抗毒素A和毒素B抗体,并且能够合理预期该中和抗原表位在绵羊中同样能够产生中和抗体,而对于中和抗体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抗原性质、免疫次数、宿主状态以及筛选过程,而筛选高中和效价的抗体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筛选方法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对抗体的中和效价加以证实,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基于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本申请权利要求2-18是否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的用于预防或治疗的抗体组合物,其中所述抗体是多克隆抗体。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来源于母鸡的多克隆抗体,而且也进一步明确了毒素的羧基末端区域能够最有效地在母鸡中产生中和毒素的多克隆抗体。因此,在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将所述的抗体进一步限定为多克隆抗体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抗体还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二元毒素。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艰难梭菌产生三种毒素,在该菌引起肠炎过程中,这三种毒素起到一定作用,三种毒素分别为毒素A、毒素B和ADP-核酸转移酶,其中ADP-核酸转移酶是一种二元毒素,可以造成宿主细胞内激动蛋白的核糖基化,从而造成细胞骨架的破坏和感染细胞的死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同样有动机利用二元毒素的氨基酸序列作为抗原制备抗体,从而更有效地起到预防和/或治疗艰难梭菌相关疾病,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任何的技术障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5为从属权利要求,其对毒素类型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基于不同毒素型的艰难梭菌菌株的毒素A和毒素B作为抗原制备抗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口服递送的药物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口服抗体治疗艰难梭菌相关疾病,并具体公开口服时需要混合碳酸盐缓冲液,以帮助IgY免于被胃部的酸降解。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在制备用于口服的含有多肽的药用组合物时,在其中加入抑制机体分泌的蛋白酶活性以及抵抗胃酸作用的试剂,以防止药用成分被降解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操作。因此,在权利要求1-5所述的抗体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8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添加碳酸盐帮助抗体免于被胃部的酸降解。而采用抑制蛋白酶活性的多肽或相应抗体、化学保护或者递送载体将抗体递送到肠作用位点从而免于胃的酸性环境或者肠道内的消化酶的降解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组合物或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通过口服施用预防或治疗艰难梭菌感染的药剂中的用途。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基于权利要求1-8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抗体组合物或药物组合物制备成药剂用于预防或治疗艰难梭菌感染的相关疾病。因此,在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5或者6-8,要求保护一种产生绵羊抗体的方法,所述绵羊抗体用于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抗体组合物,或用于根据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绵羊抗体通过绵羊响应于包括艰难梭菌毒素或其片段的免疫原而引发。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来源于母鸡的抗A-6与抗B-3组合的多克隆抗体组合物,该抗体组合物被对比文件1证明具有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毒素A和毒素B的作用,可用于预防或治疗艰难梭菌(C.difficile)感染,并通过口服递送所述抗体组合物来进行预防或治疗。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毒素A和B的羧基末端区域能够最有效地在母鸡中产生中和毒素的多克隆抗体。同时,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一种抗艰难梭菌毒素的抗体,其可以来自绵羊,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所述的绵羊抗体在于标记兔抗体的作用,而且仅针对抗艰难梭菌A毒素的抗体特异性结合艰难梭菌毒素A,但其客观上公开了针对艰难梭菌,尤其是艰难梭菌VPI 10463的毒素抗体,可以采用绵羊进行免疫产生所述多克隆抗体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以绵羊作为宿主进行免疫,通过艰难梭菌毒素A和毒素B,以及以毒素A和毒素B的羧基末端片段,或者以A-6或者B-7表达的抗原片段产生多克隆抗体,都是显而见的,故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产生用于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途的绵羊抗体的方法。在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基与于权利要求1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基于相同的评述,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16为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对权利要求9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的制药用途、权利要求10所述的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1-5所述的抗体组合物的给药方案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给药方案不会对药物组合物或抗体组合物的结构和/或组成、以及制药用途带来影响,且所述给药方案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为从属权利要求,对待治疗或保护的对象的类型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抗毒素A和毒素B的绵羊抗体应用于具有CDI病史或感染者、具有轻到中度疾病严重度者,易感CDI人群或处于复发的高危人群等,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抗体组合物,进一步限定了制备绵羊抗体的方法。基于权利要求1-5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艰难梭菌毒素A和毒素B的中和抗原表位免疫宿主,从而获得相应的绵羊中和抗体。而绵羊作为本领域常规使用的哺乳动物免疫宿主,初次和加强免疫方式,佐剂的类型、抗原的免疫剂量等免疫方案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的实验加以确定。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方法得到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关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被诉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艰难梭菌通过毒素A和毒素B作用于人的结肠黏膜从而引发抗生素相关腹泻和结肠炎疾病。口服抗艰难梭菌毒素A和艰难梭菌毒素B的重组抗原表位的禽类抗体用于治疗艰难梭菌相关疾病(CDAD)”在二审庭审中,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认可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所述抗体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毒素A和B。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情况及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是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发明的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判断方法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一)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1.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事实认定是否错误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概括不持异议。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上诉对区别技术特征又不予认可,主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是母鸡抗体和绵羊抗体,除此之外,权利要求1所述的“所述抗体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毒素A和梭菌毒素B”也是区别技术特征,基于前述区别技术特征,上诉主张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通过口服递送、用于预防或治疗艰难梭菌(C.difficile)感染的抗体组合物。所用的技术手段为:所述抗体组合物包括绵羊抗体,其中所述抗体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毒素A和艰难梭菌毒素B。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一种抗体组合物,所述抗体组合物包括绵羊抗体,用于预防或治疗艰难梭菌(C.difficile)感染,其中所述抗体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毒素A和艰难梭菌毒素B,且其中所述预防或治疗通过口服递送所述抗体组合物来进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克隆抗体组合物,所述抗体组合物包括母鸡抗体,用于预防或治疗艰难梭菌(C.difficile)感染,其中所述抗体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毒素A和艰难梭菌毒素B,且其中所述预防或治疗通过口服递送所述抗体组合物来进行,还公开了艰难梭菌通过毒素A和毒素B作用于人的结肠黏膜从而引发抗生素相关腹泻和结肠炎疾病,以及来自于C.difficile ATCC 43255的毒素A分成6个DNA片段克隆(Int.A-1至A-6),毒素B分成7个DNA片段克隆(Int.B-1至B-7),重组表达毒素A和毒素B的DNA片段,将上述毒素A和毒素B的DNA片段的重组蛋白分别免疫母鸡制备多克隆抗体,结果显示,在体外的毒素A和毒素B中和测试中,只有抗毒素A的Int.A-6抗体和抗毒素B的Int.B-3抗体能够防止仓鼠死于致死剂量的毒素A或毒素B。本院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属于生物制药发明,利用生物作为工具生产用于治疗感染的抗体药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用途分析,对比文件1系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组合物中包含的不同抗体即母鸡抗体、绵羊抗体。当抗原没有显示出不同时,所述抗体的结构和性质取决于免疫宿主的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实质在于选择不同的免疫宿主制备抗体。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C.difficile ATCC 43255菌株的毒素A和毒素B的羧基末端作为中和抗原表位制备鸡的多克隆抗体,能够中和C.difficile ATCC 43255、ATCC43596以及VPI 7698不同的毒素菌株。毒素A和毒素B的中和抗原表位均位于毒素的羧基末端,鉴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艰难梭菌毒素A和毒素B的中和抗原表位免疫禽类制备具有中和作用的多克隆抗体,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所述抗体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A和艰难梭菌B”并不属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关于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领域中存在对于能够特别地解决艰难梭菌感染CDI的新型治疗法/药物的需要。该需要由本申请所解决,本申请解决了上述问题的一个或者多个。同时还记载:本申请的抗体能够预防或治疗CDI,和或优选地还预防患者复发。本申请的抗体疗法提供了超越其他疗法的明显优势,因为其能够抑制艰难梭菌的一种或多种毒素的生物作用,同时对患者具有极小的或低的免疫原作用,并且本申请的抗体可以非常高的毒素中和效价来产生。依据创造性判断的三个步骤,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以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实质是采用不同的宿主制备抗体,该区别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抗体组合物具有低免疫原性和高效价的效果。被诉决定认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另外一种免疫宿主制备抗体,有所不当。
  2.关于是否存在改进对比文件1的动机,存在引入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
  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在对比文件1没有技术缺陷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去发现对比文件3,且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领域和技术效果均不相同,没有任何联系和结合点,不能引入对比文件3。即使引入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3公开的毒素A的绵羊抗体作用也与本申请中作用不同,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全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主张,被诉决定中关于蛋黄抗体存在污染的事实缺乏证据,属于虚构事实,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污染问题,而且对比文件3没有解决污染问题,两者属于不同技术领域,采取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
  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本院认为,依照创造性判断的三个步骤,是否对于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并非单独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缺陷,即便现有技术在实际实施应用中没有缺陷或改进的必要,也不能排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对该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其会成为后续研究的基础。是否存在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要从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发明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进行判断。当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上诉关于对比文件1没有技术缺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改进动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存在引入对比文件3解决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主张对比文件1用于治疗疾病,对比文件3用于病菌检测,对比文件3提到的是羊抗艰难梭菌A毒素单克隆IgG,用于检测,没有提到绵羊抗艰难梭菌A毒素免疫血清的制备,两者没有共同的结合点。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对比文件3公开了试验用兔单特异抗艰难梭菌A病毒IgG包被酶标板,以羊抗艰难梭菌A毒素IgG标记辣根过氧化物酶作为第二抗体,采用双抗体夹心ELISA法检测艰难梭菌A毒素,可检测出0.94ng的精致A毒素,对61株菌的培养液及65份健康人粪便标本检测发现此法具有较高的特异性。还公开了从艰难梭菌VPI 10463中提取并纯化获得精制A毒素,通过绵羊抗A毒素免疫血清经硫酸铵饱和盐析以及柱层析精制获得羊抗艰难梭菌A毒素IgG。可见,对比文件3存在制备绵羊抗艰难梭菌A毒素的抗体,其特异性结合艰难梭菌毒素A的技术启示,存在将绵羊作为免疫宿主可以用于制备艰难梭菌毒素A的抗体的技术教导。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来源于母鸡的多克隆抗体。相比于母鸡来源的抗体用于哺乳动物,绵羊为更理想的哺乳动物免疫宿主,其可以产生大量的抗血清,可作为生产治疗类抗体常规使用的免疫宿主,而且制备免疫血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寻找低免疫原性和高效价的效果的另外一个宿主,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选择绵羊作为免疫宿主。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上诉关于对比文件1用于治疗疾病,对比文件3用于病菌检测,两者没有共同的结合点,不存在结合启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所述抗体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毒素A和艰难梭菌毒素B的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的Int.A-6位于天然毒素A氨基酸序列的第1870-2680位,Int.B-3位于毒素B的第1750-2360位,以上两个表位均分别位于天然毒素的羧基末端,重组表达Int.A-6和Int.B-3编码的毒素中和抗原表位(即rToxA和rToxB)。两者免疫制备的抗体在体外毒素A和毒素B的中和测试中,能够防止仓鼠死于致死剂量的毒素A或毒素B。两者免疫制备的抗体混合物能够中和艰难梭菌毒素A和B,用于预防或治疗艰难梭菌感染。可见,对比文件1明确确定毒素A和B的中和抗原表位位于毒素的羧基末端,毒素的羧基末端区域能够最有效地在母鸡中产生中和毒素的多克隆抗体。该区域具有一系列重复的氨基酸结构域,毒素B的羧基末端与毒素A的结合结构域羧基末端具有序列同源性,对比文件1给出了所述毒素具体中和抗原表位,虽然如上所述,对比文件3仅针对抗艰难梭菌A毒素的抗体特异性结合艰难梭菌毒素A,但基于抗原表位的大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制备免疫血清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免疫剂量、免疫方案等,以对比文件1中的中和抗原表位的记载,通过常规实验能够获得具有结合和中和活性的抗A毒素和B毒素绵羊抗体。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绵羊免疫获得具有所述特异性抗体的多克隆抗体,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VPI 10463毒素A和B的技术效果能够合理预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毒素A和毒素B的中和抗原表位免疫绵羊从而制备绵羊抗毒素A和毒素B抗体,并且能够合理预期该中和抗原表位在绵羊中同样能够产生中和抗体,制备并筛选获得性价高的绵羊中和抗体。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对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
  (二)其他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来源于母鸡的多克隆抗体,而且也进一步明确了毒素的羧基末端区域能够最有效地在母鸡中产生中和毒素的多克隆抗体。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的用于预防或治疗的抗体组合物,其中所述抗体是多克隆抗体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利用二元毒素的氨基酸序列作为抗原制备抗体,从而更有效地起到预防和/或治疗艰难梭菌相关疾病,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基于不同毒素型的艰难梭菌菌株的毒素A和毒素B作为抗原制备抗体。权利要求4-5对毒素类型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口服抗体治疗艰难梭菌相关疾病,并具体公开口服时需要混合碳酸盐缓冲液,以帮助IgY免于被胃部的酸降解。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在制备用于口服的含有多肽的药用组合物时,在其中加入抑制机体分泌的蛋白酶活性以及抵抗胃酸作用的试剂,以防止药用成分被降解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操作。在权利要求1-5所述的抗体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对比文件1公开了添加碳酸盐帮助抗体免于被胃部的酸降解,而采用抑制蛋白酶活性的多肽或相应抗体、化学保护或者递送载体将抗体递送到肠作用位点从而免于胃的酸性环境或者肠道内的消化酶的降解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组合物或根据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通过口服施用预防或治疗艰难梭菌感染的药剂中的用途,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基于权利要求1-8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抗体组合物或药物组合物制备成药剂用于预防或治疗艰难梭菌感染的相关疾病,在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对比文件3客观上公开了尤其是艰难梭菌VPI 10463的毒素抗体,可以采用绵羊进行免疫产生所述多克隆抗体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以绵羊作为宿主进行免疫,通过艰难梭菌毒素A和毒素B以及以毒素A和毒素B的羧基末端片段,或者以A-6或者B-7表达的抗原片段产生多克隆抗体,均为显而见的,故权利要求11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在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基于与权利要求1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产生用于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途的绵羊抗体的方法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3限定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
  给药方案不会对药物组合物或抗体组合物的结构和/或组成、以及制药用途带来影响,且所述给药方案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4-16分别对权利要求9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的制药用途、权利要求10所述的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1-5所述的抗体组合物的给药方案作出进一步的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抗毒素A和毒素B的绵羊抗体应用于具有CDI病史或感染者、具有轻到中度疾病严重度者、易感CD I人群或处于复发的高危人群等,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17对待治疗或保护的对象的类型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绵羊作为本领域常规使用的哺乳动物免疫宿主,初次和加强免疫方式、佐剂的类型、抗原的免疫剂量等免疫方案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的实验加以确定。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抗体组合物,进一步限定了制备绵羊抗体的方法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被诉决定对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霞

  审判员 童海超
  审判员 徐飞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世超
  技术调查官 董丽雯
  书记员 沈靖博

  书记员 孙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76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审判员:童海超、徐 

官助 理:徐世超

技术调查官:董丽雯

书记员:沈靖博、孙航

裁判日期

20201210

本 申 请

用于预防或抑制艰难梭菌感染的疗法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号:201080053778.9

关 键 词

创造性;区别技术特征;技术问题;技术启示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国卫生部(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ealth);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MicroPharm Limited);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21331号复审决定主文: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对现有技术是否进行改进的判断

裁判观点

依照创造性判断的三个步骤,是否对于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并非单独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缺陷,即便现有技术在实际实施应用中没有缺陷或改进的必要,也不能排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对该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其会成为后续研究的基础。是否存在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要从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发明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进行判断。当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