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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产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四起涉医药用途发明专利民事和行政程序交叉案件

发布时间:2021-04-27 17:11:08 作者:宾岳成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4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四起涉医药用途发明专利的侵权民事和确权行政程序交叉案件,分别为上诉人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纳公司)、大连中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公司)与被上诉人圣和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案;上诉人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和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美公司,系华纳公司合作企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案件涉及抗感染创新药物左旋奥硝唑,引起多方关注。
图为庭审现场。施清杭 摄
  在开庭审理的两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圣和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200510083517.2、名称为“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寄生虫感染药物的应用”以及专利号为200510068478.9、名称为“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厌氧菌感染药物的应用”的两项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华纳公司、中信公司侵犯圣和公司涉案专利权,并判令华纳公司与中信公司共同赔偿圣和公司两案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图为涉案专利产品
  华纳公司、中信公司在二审辩论中主张,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左旋奥硝唑用于制备抗厌氧菌感染以及抗寄生虫感染的药物用途,其实施的是现有技术因而不构成侵权。同时,当庭补充提出了先用权抗辩的主张。圣和公司则辩称,现有技术只公开了奥硝唑的药物用途,并未公开左旋奥硝唑的药物用途。同时认为华纳公司、中信公司在一审程序中并未提出先用权抗辩,且无证据支持其该项主张。
  在审理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中,华美公司针对上述两项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作出第38074、380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认为两项专利均具备创造性,维持该两项专利权有效。华美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两项专利均不具备创造性、不应授予专利权,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圣和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庭审中,各方围绕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展开激烈辩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圣和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并未考虑涉案专利所取得的“降低毒副作用”这一重大药效,也没有据此确定涉案专利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解决降低奥硝唑毒性、提高用药安全这一技术问题的启示;一审法院在审查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判断方法错误。圣和公司还称,该公司的专利产品“左旋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药品是我国“十一五”期间仅有的两个获批自主创新药之一,也是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先后获得了2010年科技部国家重点新产品、第17届中国专利优秀奖等多个奖项,前述两项专利于2007年在我国获得授权后,同时在欧洲、美国也获得专利授权,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涉案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图为涉案专利

  华美公司则辩称,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奥硝唑具有抗寄生虫感染、抗厌氧菌感染的活性,而且公开了奥硝唑具有一个手性中心,仅有左旋奥硝唑和右旋奥硝唑两种异构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拆分单一对映体获得左旋奥硝唑并加以利用。因此,涉案专利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备创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统一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和民事上诉案件的“二合一”协同审理模式,在制度上保障了确权行政案件与侵权民事案件的同步审理、协调对接,可以有效缓解专利权人维权“周期长”等诉讼程序瓶颈问题。本次庭审通过将涉及相同专利的确权行政案件和侵权民事案件交由同一合议庭审理,便于各方诉辩交锋的全面深入展开,使四起案件涉及的专利保护范围确定、权利要求的解释等问题得以统一审理、协同解决,在确保专利权保护范围在侵权民事和确权行政两个程序中一致的基础上,有利于纠纷快速解决,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最终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图为旁听人员。施清杭 摄
  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担任审判长并组成五人合议庭审理。来自有关部门的40余名代表现场旁听了庭审,中国庭审公开网对庭审进行了直播。因案情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