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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手记:“肝病无创诊断仪”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跟案笔记

发布时间:2019-12-12 19:15:3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2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宣判周”第四天,公开宣判了一起“肝病无创诊断仪”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作为本案的法官助理,我向大家分享一下本案审理中的感受。
  本案件,二十多本卷宗、将近七万字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国内外互诉的多起案件、高端医疗诊断仪器的技术创新和市场价值等,以上这些因素,都注定了这是一个需耗费大量精力的复杂案件。实际审理情况也确实如此,案件讨论了将近十次,文书改了一稿又一稿。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们采用了多种手段来确保案件顺利进展。
  第一,借助技术调查官,理解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本案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以下简称弹性测量公司)主张保护的是“使用切变波的成像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被诉侵权产品是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凯尔公司)制造、销售的“Fibrotouch无创肝纤维化诊断仪”产品,指控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瞬时弹性成像技术”。
  由于发明专利既涉及到方法专利也涉及到产品专利,被指控的侵权产品既包含硬件部分,也包含软件部分。如何理解涉案专利以及如何固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如何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本案的重点及难点。
  众所周知,专利案件审理中,对于专利技术的理解是审理的关键。本案审理初期,合议庭对于涉案专利的技术内容如何迅速、准确的把握,做了充分的准备,既充分地挖掘了外部力量,让双方当事人提供简单明了的PPT或者动画视频,又有效地利用了技术调查官制度,让技术调查官全程同步参与合议、庭前会议及开庭审理。本案的技术调查官,耗费极大心力,制作了大量笔记,对专利技术应用领域的不同技术原理均进行了深入研究,多次帮助合议庭理解涉案专利的各种专业术语、工作原理,在对多份关联专利文献一一进行解释的同时,对数十份引用的技术文献亦做了综述。
  幸亏有了技术调查官,帮助我们理解涉案专利,不仅对涉案专利的创新高度有所了解,对涉案专利的权利内容更有了清晰的认知。技术调查官的加入,对案件的审理、技术事实的查明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第二,创新审理方法,厘清案件事实。
  用时间轴还原案件经过,剥离与技术事实无关的内容。本案双方当事人因矛盾纠纷较深,在原审阶段因举证责任问题不断激发新的矛盾,许多案件事实隐藏在多次的庭前谈话中,勘验、庭审过程中的直接诉辩交锋反而比较简单,诸多的案卷内容才记载了全部事实的真相。
  为了理清双方每个时间节点发生的事件详情,特别是查清针对技术事实部分的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承办法官翻阅了每本卷宗的每页纸,摘抄了每份证据的每个证明要点,从举证责任的分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固定、是否可独立用于比对的技术特征,到具体技术特征的呈现方式和证据之间的关系,分门别类地作出详细的阅卷笔录,并利用时间轴,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简明扼要向合议庭其他成员阐述了案件的由来、案件在原审阶段的每一步进程及与技术事实对应的措施和查明内容。
  用动画视频辅助理解技术内容,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阐述各自观点。为了进一步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涉案专利技术的理解,合议庭事先通知双方可通过PPT、动画视频等方式分别予以阐述,并在庭前谈话及证据交换时,利用法庭的先进设备进行了详细展示、充分解说。利用现代化的科技设备,帮助合议庭更加全面了解了双方当事人对涉案专利技术的不同解读,有助于案件后期的审理。
  第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被诉侵权事实。
  本案中弹性测量公司在原审申请证据保全被诉侵权产品,但后续经原审勘验发现该产品无法正常运行,弹性测量公司认为海斯凯尔公司存在毁损、隐匿证据等妨碍诉讼行为,故应由海斯凯尔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认为本案应由弹性测量公司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其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海斯凯尔公司亦可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根据已查明的技术事实,海斯凯尔公司能够证明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内容,再结合高度盖然性,对海斯凯尔公司主张予以支持。(游美玲)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