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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压自紧式法兰”发明专利授权案

发布时间:2024-03-06 16:55:0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编者按: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案情介绍和100件典型案例名单。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案件基本情况,自2024年3月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专设“五年百案”栏目,陆续发布100件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绍。今天请看“五年百案”——激励科技创新案例之二。
  “高压自紧式法兰”发明专利授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行终440号
  【基本案情】
  成都植某机械科技公司系申请号为201611044305.8、名称为“一种高压自紧式法兰”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专利授权行政程序中,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β<α”。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修改超出了原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作出维持驳回涉案申请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β<α”没有记载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原专利申请文件后,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推导出,只有在“β<α”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涉案申请的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效果,进而实现有关发明目的,故“β<α”已被原专利申请文件隐含公开。申请人对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时,增加原专利申请文件隐含公开的技术特征不属于“修改超范围”,维护了申请人依法修改权利要求的合法权利,对于激励保护创新、提高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