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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肿瘤靶向治疗”发明专利授权案

发布时间:2024-03-07 16:31:4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编者按: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案情介绍和100件典型案例名单。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案件基本情况,自2024年3月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专设“五年百案”栏目,陆续发布100件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绍。今天请看“五年百案”——激励科技创新案例之三。
  涉“肿瘤靶向治疗”发明专利授权案
  【案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35号
  【基本案情】
  江苏靶某生物医药研究所公司、常州南某高新技术研究院系申请号为201110187700.2、名称为“一种肿瘤靶向性肿瘤坏死因子相关凋亡配体变体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故决定维持关于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其中,本领域公知常识系使用《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予以证明。
  江苏靶某生物医药研究所公司、常州南某高新技术研究院以《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为由,主张被诉决定存在错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应当以确凿无疑为标准,需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支持。公知常识性证据通常是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文献,在此之外的文献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需要结合该文献的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点、受众、传播范围等因素具体认定。《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虽然属于图书,但其旨在介绍世界肿瘤研究的最新进展,系专业研究人员的参考用书,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教科书等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文献,不构成公知常识性证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秉持严格审慎认定公知常识和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理念,对于认定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之外的文献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给出了指引,有利于正确评价专利申请的技术贡献,避免低估其创造性。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