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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绿脓杆菌”发明专利确权案

发布时间:2024-03-08 15:59:1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编者按: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案情介绍和100件典型案例名单。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案件基本情况,自2024年3月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专设“五年百案”栏目,陆续发布100件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绍。今天请看“五年百案”——激励科技创新案例之四。
  涉“绿脓杆菌”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16号
  【基本案情】
  北京万某生物制药公司系专利号为200510059850.X、名称为“绿脓杆菌甘露糖敏感血凝菌毛株”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中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菌株的保藏号。
  戴某良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戴某良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证据1(系一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可以获得涉案专利中的菌株,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戴某良的诉讼请求。戴某良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证据1公开了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的绿脓杆菌的获得方法和特性,但没有公开该菌株的保藏信息,也未记载能够购买到该生物材料的商业渠道或发放渠道,且证据1公开的建株方法包括多个随机、偶然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重复证据1公开的制备方法,不能获得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此外,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了菌株的免疫原性等有益效果,并进行了微生物保藏,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了技术贡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与生物材料保藏有关的创造性评判,为涉及生物材料发明的样品保藏提供了指引,对于激励生物技术领域发明创造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