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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代表建议 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审理法

发布时间:2020-06-18 15:23:12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

       导语: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罗东川提出建议,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殊性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抓紧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审理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党中央的部署下,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运行。
  “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不断探索创新,完善机制建设。与此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罗东川提出建议,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殊性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抓紧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审理法。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常较为隐蔽,适用一般诉讼法的规则难以给予权利最有效的保护。”罗东川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在没有证据披露制度支持的情况下,权利人的举证负担较重;而被诉侵权人却可能利用现有的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诉讼周期。
  罗东川代表认为,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高效”与“专业化”并重。然而,因大量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的知识产权案件无法适用简易程序,导致部分案件积压,审理周期加长。同时,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尚缺少有针对性的技术事实查明程序。
  从立法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实体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方式予以分别立法,因法律修改的不同步,时常造成共性法律问题适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例如,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中引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尚未修改完成,而不能在相关领域的案件审判中直接适用。
  近年来,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但是,随着相关规定的日益增多,其繁杂而缺乏体系化的问题也愈发凸显。
  “一些当事人反映,不同位阶的知识产权管辖规定尽管非常完善,却可能导致当事人‘不知道该去哪儿打官司’的问题。同时,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不可或缺的行为保全、技术调查官等制度,也散见于各司法解释中。”罗东川代表说。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侵权、确权、权属、诉讼保全等程序相互交叉,导致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创新的实效。罗东川代表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为衔接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侵权和确权程序提供了组织基础,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其统筹协调作用的发挥尚受到一定限制。
  从外部环境来看,罗东川代表指出,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今国际竞争的焦点问题。然而,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中的相关国际管辖规则尚不明确,又缺乏禁诉令及反禁诉令机制,不仅难以在国际竞争中形成反制,也无法构建争议解决的主场优势。同时,涉外送达时间长、域外主体资格文件和证据认定标准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争议解决时间、成本等评价国际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
  罗东川代表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亟需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审理法。为此,他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统一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理规则
  一是完善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降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依申请采取证据保全的要求;建立符合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特点的证据披露制度;将司法实践中探索的行为保全、举证妨碍等规则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大对恶意妨碍举证等行为的惩戒力度。
  二是统一赔偿问题审理规则。明确先行判决侵权问题,再行审理赔偿问题的审理方式;明确裁量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细化损害赔偿问题中的证据规则;统一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三是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管辖规则。整合现有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管辖的规定,明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适当拓宽部分知识产权法院的跨区管辖范围;灵活规定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机制,根据不同法院的专业化水平和工作量进行平衡,整体提高审判质效。
  四是完善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在法律中规定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适当放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标准;改进专利、商标授权案件中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设置。
  (二)建立衔接民事侵权与行政确权的特别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安排相同合议庭和相同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民行交叉案件、合并召开庭前会议等方式,协同处理涉及同一专利的民事侵权和行政确权案件,作出了有益探索。为了进一步简化救济程序,统一裁判标准,建议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明确涉及同一知识产权的侵权和确权案件采用特别程序合并审理。
  (三)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规则
  建议完善技术事实查明程序,明确当事人主动查明和法院依职权可以采用的查明技术事实的手段;完善鉴定程序的启动、采信等规则;建立以权利要求解释为核心的专利案件听证程序;明确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专家辅助人、专家型人民陪审员、鉴定人的地位、作用和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则。
  (四)完善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性规则
  建议延伸相关“管辖连接点”概念的范围,适度扩张涉外司法管辖权,增强我国司法管辖权的弹性应对能力;延伸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实现禁诉令、反禁诉令与反禁令的功能,对国外平行诉讼形成有力反制;规范涉外送达程序启动时间,就代表处、境内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政程序中的委托代理人等能够确认实际收悉的送达方式,进行灵活规定;对于平行诉讼中出现的证据,以及其他能够确定真实性的主体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适当放宽采信要求。(张春波)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