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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8-12-19 10:31:4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举证须知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当事人在开庭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由对方当事人质证。

四、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五、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八、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九、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担保。

十、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缴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十一、结案后,需退回当事人提交的证物,当事人在三个月内不取。法院将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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