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诉令指一国法院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民商事纠纷中,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签发的、禁止其提起或者继续进行与在本国未决诉讼或仲裁程序具有相同当事人和争议事项的外国诉讼的命令。禁诉令在国际私法中并非新概念,早在19世纪时在英美法系国家即已成为当事人援用于阻止对方向外国法院提起平行诉讼的杀手锏。然而,禁诉令制度在国际范围内一直是有争议的:一国法院若倾向于颁发禁诉令,除了可能加剧当事人竞相择地诉讼的现象外,还可能在实际上产生间接干涉域外司法管辖权、减损国际礼让原则的效果。长期以来,我国与秉承成文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对禁诉令这种高度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带有“司法沙文主义”色彩的特别程序持谨慎态度;即使在国际航运海事纠纷和国际商事仲裁等本国法院明显具有管辖权的领域,也是采取不轻易主动颁发禁诉令的防守态度。
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在科技领先国家极力推动下日趋统一,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全球化布局和竞争成为常态。与此同时,PCT专利申请国际合作等程序便利化制度的运用,使得原先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地域性特征日益消减;特别是在强调万物互联的移动通信领域,将最先进的专利技术纳入标准加以推广应用成为业内通行的实践,越来越多的实质上指向同一发明技术方案的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同步推广实施。然而,在理论上,专利权仍是由一国政府机关或者某一区域性组织依国内法或区域性立法进行审查进而颁发证书和予以保护的一种独占实施权,其地域性仍然存在,至少至今为止并未诞生所谓的“世界专利”;即使是标准必要专利,依据其权利来源,在许可费算定基础、FRAND条款解释及法律适用规则等方面,由一国法院依据其国内法和惯例做出裁判也是理所当然的。从全球范围看,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通常发生在拥有通信领域技术和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通信领域巨头以及主要移动设备生产者之间,很多纠纷的原被告存在交叉许可关系,权利人和实施人高度交叉重合,多因费率谈判破裂而引发争讼。显然,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这种可能影响某一跨国企业市场核心利益、甚至整个国家产业更新换代的重要科技创新成果,每一个对其依法签发专利权利证书并提供法律保护的国家都不会轻易放弃司法管辖权。近些年来,围绕同一标准必要专利、同一权利人和实施人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在全球几乎同步爆发,而各国法院鲜有根据国际礼让原则或适用不方便诉讼理论拒绝管辖的;相反,除了英美等国一如既往的援用禁诉令制度争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管辖权外,一贯谨慎保守的德法等国也开始频频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制度颁发禁诉令、反禁诉令,以便将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的裁判这一重要的、涉及复杂专业知识技能的事项纳入自己的管辖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