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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罚款处罚齐上阵 最高法对一起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判赔600万元

发布时间:2021-09-30 14:00:01 作者:宾岳成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罚款处罚齐上阵
最高法对一起侵害技术秘密案件
判赔600万元


  ——(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作出改判,判令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0万元。该案入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抽象的公式算法和锯切工艺流程,合议庭在技术调查官的参与下通过现场勘验查明了技术事实,向海关、税务部门调取证据确定了赔偿数额,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针对案件当事人擅自毁灭重要证据、妨害案件审理的行为开出了10万元罚单。
  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铠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该公司拥有“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的技术信息(以下简称涉案技术秘密)。
  李某某、周某、曹某系优铠公司前员工,知悉涉案技术秘密并签有保密协议,并在任职期间共同成立了上海路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启公司)。
  李某某、周某、曹某向路启公司披露了涉案技术秘密,路启公司使用优铠公司的技术秘密制造了优选锯产品,构成侵权。
  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丽公司)购买并使用了路启公司制造的侵权设备亦构成侵权。故请求判令上述五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李某某、周某、路启公司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系路启公司制造和销售,但辩称:优铠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不确定;涉案技术秘密属于公知的技术信息;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技术秘密实质不同。
  曹某辩称,其已于2014年从路启公司离职并退股,未参与路启公司的经营活动。
  鲁丽公司辩称,其仅是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委托鉴定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判决驳回优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优铠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图为合议庭开展现场勘验。)


  该案所涉技术秘密涉及抽象的公式算法和锯切工艺流程,而原审鉴定设计的锯切实验方案过于简单,实验数据不足以全面、客观地反映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信息。

  同时,被诉侵权产品“优选锯”体积庞大无法运输,二审合议庭最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前往山东省临沂市、潍坊市两地工厂对公证封存的机器进行现场勘验。
  在技术调查官的支持下,通过现场操作机器,将精心设计的十余组锯切实验方案一一锯切,细致比对锯切结果,最终查明了技术事实,推翻了一审鉴定结论,合议庭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
  侵权确定后,如何认定本案的损害赔偿数额是合议庭面对的又一道难题。考虑到本案涉及多种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且权利人调查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存在客观困难,合议庭根据优铠公司的申请,向上海海关、税务部门调取了路启公司出口数据、进项和销项数据等相关证据,在此基础上结合涉案技术秘密的性质、创新程度、研究开发成本、商业价值、能带来的竞争优势、技术贡献度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了路启公司赔偿优铠公司500万元经济损及100万元合理开支。
  针对鲁丽公司存在的擅自报废已被法院查封的被诉侵权产品、致使二审无法勘验查明本案部分相关事实的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依法给予了司法制裁。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与法律问题,诸如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和解释、侵权比对等,是审判难点。
  本案通过多次庭审逐步确定涉案技术秘密的实质内涵,并借助现场勘验手段查明侵权事实,通过向海关、税务部门调取证据避免了权利人过重的举证负担,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为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
  同时,本案涉及的重复侵权、使用侵犯技术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行为的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也颇具典型性,判决均给予详细的阐述。

  而且,该案针对当事人损毁重要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也彰显了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共同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的价值导向,体现了人民法院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共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司法秩序的决心。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