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澎湃新闻记者 曹俊杰 图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澎湃新闻记者 曹俊杰 图
近一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落地了两大改革举措: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和国际商事法庭。
前者通过在最高司法层面统一审理技术性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传递了中国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后者则通过建立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旨在创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与他探讨了有关“平等保护”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及国际商事审判中的理解和实践。
谈知识产权法庭:统一规范裁判尺度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记者:今年1月,最高法院新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在世界范围内,中国还是第一家。想请问,这一专业性法庭主要解决什么问题?有何现实意义?
罗东川: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内外都是一个热点问题。今年1月,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揭牌,也引起了国内外的关注。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全国范围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中国成立这一专业性法庭,标志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迈上了新台阶,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新阶段。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世界首家在最高司法层面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技术性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机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大制度创新,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主要意义有三个方面:
一是统一和规范裁判尺度。知识产权效力、侵权两类纠纷分别由行政无效、民事侵权两大诉讼程序解决,专利侵权上诉案件又分由各高级法院审理,导致裁判尺度不够统一。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就是以问题的导向解决问题,实现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无缝对接,从机制上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效,加大保护力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是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中国正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迫切需要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的职能作用。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就是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三是营造优质营商环境。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就是以改革的思维推进改革,依法加强对中外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提高二审法院层级 推广远程视频质证、出庭
记者:我们也关注到,知识产权法庭建立后改变了现有的知产案件诉讼程序,这是否意味着以后会专门制定适合知产审判的程序规则?
罗东川: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就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有关案件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8年12月3日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述特别立法予以细化。
2018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做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以后专利等上诉案件诉讼程序衔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程序衔接实际操作层面的有关问题。基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等,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有关诉讼程序问题逐步明晰。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知产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产生法律效力。过去,技术性案件一般都是在知识产权法院和有关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二审,只有申请再审和再审才到最高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于知识产权法院、有关中级法院审理的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一审案件,一审裁判做出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
也就是说,这些案件可以不经过地方高院而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这是我们诉讼制度上的一个重大的变化。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针对知产案件的管辖范围、审理方式、工作机制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今后还会进一步完善。比如,在审理方式上,我们将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多运用远程视频示证、远程证人出庭等方式。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审判规律、典型案例、类案检索等方面的经验总结和推广,确保裁判更具权威性、指导性,代表最高法院水平。
谈国际商事审判:纠纷呈上升趋势 强调“平等保护”
记者:2018年6月底,最高法挂牌成立国际商事法庭,过去一段时间,国际商事法庭有何作为?
罗东川:国际商事法庭是党中央布置给最高法院的另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从成立背景来讲,国际商事法庭也是为了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求。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稳步推进,我们有大量的内外投资来往,相应的司法保障也要跟上,这一法庭的成立就是给国内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方式。
去年6月,最高法院在深圳和西安分别成立了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我们集全院之力从不同的审判庭,选任了一批学识广博、业务精湛、审判能力强的法官来担任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去年已经任命了两批。同时考虑到国际商事法庭的权威性,我们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从15个国家和地区聘任了30多名专家委员,都是国际上顶尖级的,来为当事人提供调解、咨询等服务,特别是涉及相关域外法律适用问题时,我们法官可以通过规定程序向专家咨询意见,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11月,我们还发布了《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同时正式发布国际商事法庭运行的两个配套文件《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并正式施行,标志着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已经正式落成,进入运行阶段。
另外,国际商事纠纷还要注重效率,我们在制度设计中明确规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纠纷进行调解,这也是一项创新的制度,利用专家的权威性,更好地解决纠纷,给当事人更多的选择。
除了调解,国际商事法庭还注重对仲裁的支持。总之,在国际商事纠纷中,当事人愿意选择哪种方式,就采取哪种方式解决,最大限度发挥调解、仲裁和司法裁决各自的作用。这个举措得到国际上的高度认可,这也是我们服务改革开放,推进中国司法改革的一大成果。
记者:近年来,涉外民商事审判面临怎样局势?
罗东川:这些年,国际商事纠纷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国际商事纠纷和整个国际经贸形势也是密切相关的,虽然现在的国际经贸活动遇到一些困难,比如单边贸易保护现象加剧等,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是不可逆的。
我们高度重视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目前已有了长足发展,有专门的审判机构来负责涉外民商事审判以及海事审判,这种专业化的审判对我们整个投资环境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中,我觉得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平等保护。国际商事法庭将恪守平等保护的理念,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内及域外法律,以及国际惯例,维护和巩固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也就是说,涉外民商事审判要经得起国际上的检验和历史考验。
慎用“公共利益保留” 不能视为“大口袋”
记者:我们注意到,国际商事法庭所作出的判决,不一定能够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为此,我们做了哪些努力?还有哪些差距?
罗东川:司法裁判权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从法律上来讲,中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域内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要在域外产生效力,就存在一个域外法院是否承认、执行的问题。近年来,中国法院的判决在域外被承认和执行的实例越来越多,将来应该会更多。我们将积极参与推动相关国际公约的签订,继续推进司法交流合作,通过签订备忘录、倡导互惠等形式,促进判决在域外承认和执行。
域外仲裁裁决要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也会面临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审查的职责也是由法院来承担。中国加入《纽约公约》后,恪守条约义务,承认和执行了大量的域外裁决。对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也是严格尊重《纽约公约》规定的标准。
记者:在国际商事争端中,“公共利益保留”被视为一项兜底条款,但这一条款也被指存在司法的不确定性,或有被滥用的可能。在您看来,是否还有完善空间?
罗东川:无论是一国国内立法,还是有关的国际条约,“公共利益保留”都是一个重要条款。它主要是指,如果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或国际惯例,或者承认域外裁决、外国法院判决时,其结果将损害一国公共利益、公共政策时,允许该国不予适用、不予执行。一些国际公约比如《纽约公约》,即明确允许一国以此为由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
但与此同时,在国际商事审判中,我们对这一条款的执行要非常慎重,不能把它视为一个“大口袋”,一定要对公共利益、公共政策严格作限缩解释,不能滥用。
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公共利益保留”的滥用会损害司法公正,反而不利于根本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法治权威、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我们也一直坚持,除非是与我国的公共秩序、国家重大利益存在冲突,否则我们不会轻易适用“公共利益保留”。(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