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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护航科技创新用案例传播中国声音——知产法庭四案裁判被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南方中心“知识产权与公共卫生案例数据库”收录并发布

发布时间:2022-03-18 10:30:44 作者:刘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四起药品专利案件裁判被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和南方中心“知识产权与公共卫生案例数据库”(Case Law Databa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Public Health)收录并发布。
  收录的四起药品专利案件分别为: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江苏靶标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常州南京大学高新技术研究院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上诉人格吕伦塔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上诉人戴锦良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北京万特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上诉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在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江苏靶标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法庭明确了公知常识和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决定了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技术知识和认知能力,对创造性判断具有重要影响。
  在上诉人格吕伦塔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判决明确了化合物新晶型创造性的判断原则:尽管新晶型的制备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固体有机药物大多存在多种晶型,仅是制备出一种新的晶型并不当然意味着该晶型即具有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
  在上诉人戴锦良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北京万特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判决指出,在创造性评判中,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通过重复对比文件中的制备方法而获得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则应当认定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并未被该对比文件公开。
  在上诉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判决阐明了接受补充实验数据的条件。
  四案裁判的收录,是最高法知产法庭成立以来首次在联合国相关国际平台发布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成果,以最直观的方式展示了我国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的面貌和水平。案件裁判所涉问题的复杂性、前沿性及充分的论理分析将给国际同类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自2019年1月1日挂牌以来,最高法知产法庭一直秉承开放透明、自信包容的态度。通过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通过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做国际规则的参与者和贡献者。未来,最高法知产法庭将继续深入推进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建设,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发出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音。
  (欢迎您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中英文网站查阅四案裁判文书,或登录“知识产权与公共卫生案例数据库”网站https://unctad.org/ippcaselaw/search?search_api_fulltext_op=and&keys=SPC查阅)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