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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许可”化争议数轮调解终言和

发布时间:2023-11-07 23:05:09 作者:李艳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历时四个月,沟通近十轮!
  北京某协会与北京某建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终于落幕,迎来了双方握手言和、冰释前嫌的大结局。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经过数轮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
  一纸判决难“事了”
  2019年1月,北京某协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某建设公司,主张该公司在某项目施工中存在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4万余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协会的诉讼请求。该协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1年3月30日得到受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法庭)审理。
  该案案情复杂,法庭高度重视,指定由庭领导承办并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经过多次庭审和评议,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拟改判支持作为权利人的北京某协会诉讼请求。
  判决尚未作出,但合议庭法官们再一思考犯了难。一纸判决虽然“案结”,但难以“事了”,双方矛盾并未化解,如此判决可能影响日后项目施工,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为了实质性化解纠纷,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官们决定下大功夫,扎实做好调解工作,切实解决双方核心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实质解纷。
  搭建桥梁促沟通
  双方当事人真正在乎的是什么?如何搭“台阶”才能让双方下台阶下得甘心?与直接作出判决相比,调解工作更需要在全面掌握案件背景的情况下,找到双方的核心诉求和矛盾的关键点,以此为突破口平衡双方利益。
  在详细摸排了双方情况后,合议庭发现,双方当事人一方是行业性社会团体,另一方是国有企业,在经营职能外均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可以从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合理诉求、争取维权双赢的角度开展调解工作。而对代理人,则应重点在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做好释法明理,劝解放弃风险代理利益。
  找到了方向,调解工作徐徐展开。经过合议庭法官耐心细致的沟通,双方代理人均表示愿意协助法庭搭建沟通双方当事人的“桥梁”。随后,合议庭通知双方负责人到庭面对面沟通,在进一步了解双方诉求的基础上,详细阐明了当事人在本案和未来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从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切入,特别分析了本案如果走判决路径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和负面效应,建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本案争议,切实承担起各自应负的社会责任。
  “事后许可”释前嫌
  在四个月的时间里,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近十轮的沟通,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工作,“对症下药”,解决双方分歧,直到找到案件的所有症结所在。
  和解协议中是否认定侵权以及赔偿数额是多少?对此双方存在巨大分歧,北京某建设公司对侵权认定极为敏感,而北京某协会则要求协议中确定侵权事实,双方为此寸步不让,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为了解决这一症结,合议庭提出了“事后许可”的方案建议,即由北京某协会追溯性许可北京某建设公司在被诉侵权期间使用涉案专利。这一方案既巧妙化解了核心争议,又搭建起了今后合作的桥梁,双方欣然接受了合议庭的建议,摒弃前嫌,握手言和,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和解协议,实现互利共赢。
  协议已经达成,调解工作却并未结束。应当事人请求,合议庭为本案制作了调解书,并决定不采用电子送达而改用现场送达的方式——由合议庭法官在建设公司处向双方当事人现场送达调解书,也借此机会与双方当事人最后一次“谈心”,促使双方从字面和解走向内心和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能动司法实质解纷
  能动司法是指审判机关在依法履职时,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既要“抓末端、治已病”,又要“抓前端、治未病”,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要把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审判工作始终,以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能动司法应当贯穿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调解是审判机关能动司法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历时四月,沟通数轮,实现案结事了,也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是一次能动司法的生动体现。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