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作物育种行业的研发成果即植物品种的保护,人们马上能够想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提供的品种权保护,还可能想到专利法为植物品种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提供的专利权保护。实践中,很多作物育种企业严格控制作物育种材料,在他人盗用进行制种并销售的情况下,主张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这种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近期,最高法知产法庭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并以“论文式”判决详解用商业秘密保护育种材料的重点和难点,展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如何为种业创新保驾护航。
“玉”成秘密技术非同小可
河北某种业公司起诉武威某种业公司侵害其“万糯2000”玉米杂交品种的父本“W68”的技术秘密,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15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为,武威某种业公司构成侵权,判决武威某种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5万元。武威某种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引自李菊丹《论育种创新成果的商业秘密》插图)
种植在田间的杂交玉米的亲本怎么还藏着商业秘密?作为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况下,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
本案中,父本“W68”和母本“W67”杂交育成的“万糯2000”品种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并通过了品种审定,其父本“W68”没有申请品种权保护,要如何用商业秘密保护?前方高能来袭。
法以砥焉真理越辩越明
(河北某种业公司官网“万糯2000”产品介绍图)
针对武威某种业公司提出的其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上诉理由,最高法知产法庭的办案合议庭提纲挈领,归纳为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育种成果的关键问题,丝丝入扣,一一回应,止争定纷。
围绕权利主体是否适格的争议,武威某种业公司认为,“万糯2000”与案外品种“农科糯336”使用的是同一个亲本,“万糯2000”的亲本“W68”并非河北某种业公司选育,河北某种业公司不是“W68”亲本的权利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合议庭认为,河北某种业公司以“W68”作为亲本进行组配选育了“万糯2000”,合法持有组配的“万糯2000”品种,“W68”是万6选系和万2选系杂交基础上经过了六代自交而来,上述事实可以推定选育“W68”的基本材料来源于河北某种业公司所持有的种质资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结合杂交育种领域常规做法,可以初步证明河北某种业公司为“万糯2000”父本“W68”的育种开发者或权利人。“农科糯336”的品种审定公告记载,品种来源为“ZN3”דD6644-2”,与“W68”的育种来源明显不同。武威某种业公司主张上述两个品种的育种亲本实际相同,但其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所涉育种亲本样品来源不详,缺乏来源可靠的检材,与待证事项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万糯2000”“农科糯336”使用的是同一个亲本,更不能证明“W68”属于公共育种资源。
围绕杂交种亲本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保护客体以及“W68”亲本是否具有价值性、保密性的争议,武威某种业公司质疑,只有与“W68”亲本相关的育种技术信息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W68”作为亲本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合议庭认为,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W68”是具有良好制种产量“万糯2000”品种的父本,该事实证明了其具备商业竞争优势,符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所要求的“价值性”。武威某种业公司还主张,“万糯2000”公开销售的事实导致其亲本“W68”丧失秘密性,且“万糯2000”的审定公告对“W68”及其来源予以了披露,“W68”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对此,合议庭认为,首先,亲本是育种者最为核心的育种材料,通常不会进行公开买卖销售。武威某种业公司称“W68”作为商品存在公开销售或者“W68”已被推广应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在二审庭审中称可以在市场上随时购买到“W68”种子,但又明确拒绝向法院提供销售“W68”种子的主体信息,未能证明“W68”已经脱离了育种主体的控制,处于公众容易获得的状态。其次,对育种材料的实际控制才是利用其特定遗传信息的前提。“W68”仅是育种材料的编号,脱离作物材料本身的代号并不具有育种价值,在该育种材料未脱离育种者控制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无法实际利用“W68”代号所指育种材料。此外,无证据证明万2选系和万6选系属于公共育种资源,而且杂交育种涉及杂交亲本的选配、杂交技术与杂交方式的确定、杂交后代的选择等育种阶段,杂交的结果并不唯一。因此,不能仅从公开“W68”的育种来源推定得出“W68”本身属于容易获得的育种材料。
围绕是否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争议,合议庭认为,权利人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应当认定采取了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所要求的“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作为育种材料自交系亲本,“W68”必须施以合理的种植管理,具备一定的制种规模,权利人在田间管理中,对育种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难以做到万无一失。对于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河北某种业公司提交了公司的保密制度、与育种者和委托制种企业等签订的保密协议、与受委托制种的生产者的备案登记,上述避免亲本被他人非法盗取、获得及不正当使用的保密措施,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应当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规定。
对于武威某种业公司提出的不侵权抗辩,合议庭认为,对被诉侵权玉米果穗与国家种质保藏中心的“W68”标准样品进行鉴定,分子检测位点一致。河北某种业公司已完成证明其权利被侵害的初步举证责任。本案并无证据证明“W68”已被受委托制种单位非法披露、扩散。武威某种业公司既不能提交证据证明“W68”不符合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也不能证明其自主繁育并获得了与“W68”相同的被诉侵权种子。武威某种业公司拒绝提供任何购买或自主繁育被诉侵权种子的记录或者委托育种合同,有意隐瞒被诉侵权种子的真实信息,在一审主张被诉侵权种子是“盛甜糯9号”的亲本自交系“白糯913”,二审中又主张是“农科糯336”的亲本,明显存在掩饰和隐瞒其扩繁获得被诉侵权种子的不正当行为。综合前述作物选择育种的基本情况,足以认定被诉侵权种子是武威某种业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W68”后扩繁生产而来,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最终,最高法知产法庭一锤定音,认定武威某种业公司构成侵害技术秘密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举旗定向全方位护种源
保护知识产权要聚焦科创前沿重点开展研究探索。通过亲本“W68”商业秘密保护案例,让大众看到了商业秘密保护植物品种的显性法律效果,“论文式”判决对上诉主张对答如流,直接给育种材料商业秘密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划重点,敲黑板,体现合议庭深厚的业务功底,让大众在阅读时,仿佛直面合议庭的判后答疑,在情理法间娓娓道来,同时彰显合议庭守护种业安全的坚定决心。
植物新品种是保护作物育种材料的主要方式,但法律并未限制采取其他方式予以保护,对作物育种材料给予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不会削弱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作用。专利法虽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但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和工艺可以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专利和商业秘密三种保护方式,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为育种创新提供了全面保护。正如判决主文提到“在育种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构建多元化、立体式的农作物育种成果综合法律保护体系,符合我国种业发展的现状。”本案是最高法知产法庭运用商业秘密手段保护育种成果的积极探索,有利于鼓励育种原始创新、持续创新,体现最高法知产法庭服务及保障国家创新发展、持续守护农业“种子芯片”的行动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