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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陈卫东 周光权 车浩 程啸:优化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12-25 10:02:24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优化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日,网传即将上线的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仅支持法院干警在内部专网查询检索,结合一段时间以来裁判文书上网率下降现象,使法学界不少人误以为正在建设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将取代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而引发对司法公开的担忧。最高人民法院今天正式宣布,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后将继续发挥其应有作用,人民法院案例库也不会取代中国裁判文书网。这对于像笔者一样经常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法学工作者而言,无疑是一件令人无比欣慰的事情。
  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2014年,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这是一项史无前例的重大工程,是全面推行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强化社会监督、明晰裁判规则、培养法治意识、促进社会信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都具有重大意义。迄今为止,裁判文书上网总数稳居全球网站首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成为全球体量最大、国际司法界最有影响力的网站,也为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供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但也要看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旨在向公众公开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实现司法公开,这种定位决定了它既难以承担为法官提供精准的类案检索的功能,也难以为法官在释法说理方面提供明晰的指导。为提升入库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参考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最高人民法院着力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以弥补指导性案例因编选周期长、总量有限而难以满足实践所需的不足,解决在裁判文书网上“大海捞针”而导致的“法治产品”司法供给不足的问题。较之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入库案例体例规范、要素齐全,便于提供更加精准的检索;报送规范、审核严格,更具权威性和指导性;统筹规划、全面覆盖,更能回应司法需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记者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成后,除了为全国法院干警提供查询检索服务外,还向包括专家学者、律师、当事人等在内的公众开放,而且还将探索引入专家评议制度和用户评议机制,确保入库案例能够更好发挥统一裁判标准、强化裁判说理、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从这一意义上说,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与优化中国裁判文书网并不矛盾,前者更好地发挥了中国裁判文书网难以实现的统一裁判尺度功能。可见,二者功能定位不同、受众范围不同,各有侧重,不仅能够相互并存,而且应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建设阳光司法、公正司法的主要举措,但本身也有进一步优化的必要。比如,在当事人身份信息问题上,是否有必要区分法人和公民个人而作不同处理,如何尽可能避免“类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此外,人民法院案例库投入运行后,如何实现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有机衔接、相互促进,也需要未雨绸缪。比如,是否可以考虑定期公布相关司法数据及研判意见;针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法律适用的分歧问题等,能否发布相应的研究报告,使公众能够享受到更加权威准确的司法服务,这都是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总之,人民法院案例库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并不矛盾,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进一步优化的必要,但没有“下架”,相信未来也不会“下架”,而是要通过更高质量的司法公开更好地发挥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

  在更高层次推进文书上网 切实提升司法公开质效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一直备受关注。近一段时期,实施已逾十年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再度引发舆论关注和民众热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从未‘叫停’过文书上网”,但“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的工作一直在有序开展”。这就打消了广大网民此前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即将“止步”、司法公开将迎来“急转弯”的疑虑,表明人民法院以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为代表的阳光司法将“做实做深”,在优化改进之中继续“行稳致远”。
  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引言部分,将制定依据概括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这就表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灵活性地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落实了审判公开原则。诚然,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但确实都没有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考量,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之上向前推进,在法律要求向当事各方公开的基础上做到向社会公开,这种改革创新精神值得肯定。
  优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机制应当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一项事关多方、涉及各种利益的综合性工作,对此必须兼顾各方需求,最大限度地寻求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制度构建之中,高度重视包括个人隐私保护在内的个人权益维护。例如,明确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以及隐名处理、删除信息,都是为了防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对当事人隐私和其他权益的影响。但客观而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机制在运行之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当事各方的权益保护。例如,刑事裁判文书公开,即使已作隐名处理,也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还可能对证人造成不利影响;而且,由于轻罪刑事被告人信息一般不作隐名处理,可能对其在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造成影响,甚至影响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因此,作为一项重要司法活动,裁判文书上网无疑更加应当“依法”运行。特别是,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颁布施行的新背景之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更应模范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在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同时兼顾当事各方的权益保护和风险防范。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优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当下不仅是“必要”的,依法也是“必须”的!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并行不悖。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我当然“举双手赞成”。这是保障法律统一适用、裁判尺度统一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同案同判”的重要制度。而且,人民法院案例库将对社会公众开放,无疑也会发挥司法公开的重要价值。但是,案例库建设不能替代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功效,二者之间的价值侧重有所不同:前者重在“案例”,旨在统一法律适用;后者重在“文书”,旨在促进司法公开。可以说,中国裁判文书网与人民法院案例库之间应该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前者通过海量裁判文书的公开汇集,成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备选案例的源头;后者通过裁判规则的提炼供给,在裁判文书公开基础之上发挥参考示范价值。基于此,中国裁判文书网与人民法院案例库之间未来的发展趋势应当是“并驾齐驱”,在深化司法公开的基础上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对此,我欣喜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明确表示“二者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并不是要以库代网、此开彼关”。
  司法公开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使民众对司法公开“触手可及”,让司法公正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我相信,中国推进司法公开的步伐只会加快,不会停歇。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机制的不断优化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的司法公开将迎来新的阶段,裁判文书、入库案例相互促进、各显身手,通过优化升级服务必将进一步提升阳光司法的体验感、获得感、满足感。

  打造“升级版”裁判文书网 精准展示法治自信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引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同行的广泛关注,这充分说明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阳光司法充满期许。对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步骤和方式,法律界人士有理解,也有一定程度的误解。在这里,结合我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观察,以及我所了解的相关情况,和大家分享一下通过打造“升级版”的裁判文书网展示法治自信尤其是中国司法自信这一问题。
  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设立以来,对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而言,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绩有目共睹。作为法学研究人员,我们从这种裁判文书公开中也受益良多,尤其在研究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时,往往都会去检索有关案件。比如,我本人关于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涉人脸识别犯罪的论文写作,都分别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得了不少案例进行分析,密切关注审判实务的动向,确保法学研究成果能够回应实践需求。
  当然,我国的裁判文书公开之路走了十年,积累了很多经验,也存在很多值得总结、反思的地方。比如,上网文书总量固然庞大,但大量都是基层法院审理的简易程序或认罪认罚案件,规则意义、参考价值都相对有限,常见、多发案件数量畸多,新型、疑难、罕见案件数量畸少。这些案件在裁判文书网中只是简单累加,办案人员也是“上传了事”,缺乏对关键词和裁判要旨的提炼,就连学者写论文时要实现精准检索都很难,一般社会公众要很快找到自己急需的案件就更为困难。此外,由于许多文书的裁判法院层级低,有的裁判标准相互抵触,权威度不够,据此形成的检索报告权威性有限。目前这种裁判文书公开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了司法资源和网络资源。
  还有一点值得关注,海量裁判文书以相对“粗放”的方式上网,在保护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等方面,确实存在很大风险。在我所关注的刑法学范畴内,我还特别注意到,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科学建构,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暴力程度很高的犯罪近年来大幅度下降,犯罪发展态势在我国无可争议地进入了“轻罪时代”,根据有关数据,最近10余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中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接近于总数的85%。对于这些被判处轻刑的罪犯,如果将相关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对罪犯的姓名及个人信息又不进行妥善处理,不利于这些人有效返归社会。因此,裁判文书公开如何优化,是一个很值得仔细研究的问题。
  其实,从2021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根据有关各方的反映和建议,采取了一些针对性整改措施,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开标准,最近三年多以来,每年上网文书数量逐年递减,优化裁判文书公开一直“在路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设想,未来通过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久久为功,大幅度提升入库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参考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案例库建成后,同时向法院内部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开放,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避免“同案不同判”。同时,包括当事人及其他社会公众都可以使用这个案例库,从中了解司法动向,明确行为规范,预判胜败概率,专家学者、律师则可以从中获取研究素材、办案支撑,以满足司法实践需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划,未来的案例库应当成为能够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检索服务的信息系统。最高人民法院还将注重案例库建设的公众参与,将积极探索引入专家评议和用户评价机制,确保入库案例能够更好发挥指导司法裁判、引领社会良好风尚、助推全民守法的积极作用。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目标既宏大,也具有可行性。但要彻底实现其意图,确实有很多复杂的工作需要做。规范报送,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按业务条线对口负责、审查把关,经法官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确保案例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这只是一方面。如何建立激励、引导、考核机制,确保地方各级法院报送案例的积极性,是问题的另一方面,也很值得关注。当然,案例库中需要编选哪些案例,也很值得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确实有必要就存在制度空白、争议大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报送案例提出要求,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入库案例最大限度覆盖所有罪名和案由。但还要考虑到,由于不同的社会成员的需求不同,对案例编选的期待也有一定差别,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也就要尽可能顾及这些不同的需求。比如,从满足学者研究需求的角度看,我们更期待能够收录更多具有疑难复杂性质的案件、罕见案件等,由此便于寻求理论发展的新契机,促进理论和实务的互动。从刑辩律师办案的角度看,说理相对比较透彻的抗诉改判案件、无罪判决案件,以及上级法院由提级管辖和通过生效裁判确立新的裁判规则的案件,可能是大家更期待的。
  这样说来,社会各界关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要关闭的担心是多余的,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这方面的打算,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继续会在网上公开,现在对外公开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会继续发挥应有作用,只不过裁判文书上网的标准会更加优化,相关工作机制会更加规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一定会打造出裁判文书网在应用和效能上的“升级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提出了一个富有历史深意和时代内涵的新概念——“法治自信”,并就坚定法治自信作出了深刻阐述。我国司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等在内的不同维度的自信。裁判文书公开,就是法治自信的具体体现,是审判机关深刻领悟和自觉践行坚定法治自信的生动实践。最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助推司法公开、倒逼司法人员提高审判水平、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大方向非常正确。经年累月一直在推进的司法公开,到今天不可能停滞不前,更不会把司法公开的“大门”关上。问题的关键是公开的具体方式方法何者为优,公开的最佳效果如何实现。我深信最高人民法院一定能够通过深化、优化司法公开,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全面展示中国的司法自信、法治自信。

  实现裁判文书网的三个功能 需要优化更应保持公开
  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运行十年之久了。在我看来,全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一个平台上集中公开,至少期待它实现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作为裁判规范的参考功能,二是作为行为规范的指引功能,三是彰显司法公信力的政治功能。
  首先,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助于发挥裁判规范的参考功能,促进同案同判。通过裁判文书网,全国的法官在处理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时,能够检索查询类案的裁判理由和结论,寻找到同行的帮助和支持。这对于一个人口规模巨大、司法水平不均衡的大国的法治运行而言,能够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实现法治的安定性价值。
  其次,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助于发挥行为规范的指引功能,让公民知晓行动自由的边界。法有限而情无穷。法律条文规定再缜密,文字毕竟生硬,数量终究有限。普通公民的社会生活,更需要鲜活和大量的判例指引。特别是在涉及到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商业合作贸易往来等生产生活领域,一个个鲜活的判例,为法律规则的含义提供了最好的普法说明,增加了社会公众认识法律的机会,强化了公民的行为预期,建立起对规则之治的信仰。
  最后,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助于彰显公开透明、中立裁判的司法公信力,这是至关重要的政治功能。法院在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作出裁断的时候,需要让人民群众看到,司法机关以及整个执政党是没有特殊利益的,是不偏不倚的,没有倒向任何一方。由此树立阳光透明的司法形象,向社会表明裁判的中立无私性,从而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这是司法公开能够功能性地担负起的政治责任。
  自2013年设立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基本体现了上述三个功能,成绩有目共睹。同时,运行十年,也有必要做一个阶段性的总结。具体来看,前两个功能的运转效果,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一方面,裁判规范的参考功能,发挥得不太稳定。从期待目标来看,裁判文书公开的效果,应当是有利于实现法院裁判标准的统一化,实现同案同判。但实际上,很多类案的裁判文书,由于不同法官的说理相左,在同一问题上尺度不一,集中上网后反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被放大,部分偏离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初心。
  另一方面,行为规范的指引功能,体现的权威性不足。从期待目标来看,裁判文书以案说法,应当有助于公民直观地或在律师帮助下,通过法院判决,明确行为预期,更加充分地享受法律的保障。但是,由于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会让人们的违法性认识模糊不清,对于应具备何种诉讼预期产生犹疑,不易建立对法院判决的信赖感,司法权威性难以有效提升。
  此外,还有一些外部成本逐渐显露。在未经充分甄别、全体量上网的情况下,一些虽然涉案但也应当受到保护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在上网文书中被披露出来。由此引发了关于涉案公民的隐私权如何保护、轻罪人员难以重返社会等一系列争议问题。在通过裁判文书网增进公共利益的同时,确实也不能忽视少数人的权利。
  尽管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我始终认为,运行十年之久的裁判文书网应当继续保持公开。因为它具有至关重要的政治功能。互联网时代的自媒体特性,以及中国政法体制的特点,共同决定了,司法公开在中国的象征意义,主要不是祛除司法神秘化,而是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的中立性,强化这种不偏不倚、没有独立于人民的特殊利益诉求的形象。这不仅是法院要追求的,而且是它镶嵌于其中的政法体制要传递给公众的法治自信。实现这一点,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公信力,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这就是裁判文书网公开运行的政治功能。
  在此过程中,参差不齐的司法文书公开上网后被“挑刺”、被批评,是难以避免的,但是,这对于司法公开的政治功能的实现,恰恰不是损害而是增益。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不能仅仅把公众作为法制教育和宣传的对象,而且也应当让公众成为关心和监督司法的主体。先有自信,才有公信。只有让人民群众监督司法,而且对批评意见表现出尊重和容忍的态度,人民群众才会“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自信。
  十年运行,回顾反思,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三个功能中,专业层面上的参考功能和指引功能,确实有所不足,但最重要的政治功能的体现,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需要做的是继续保持公开,同时优化升级。
  具体如何优化?最高法院拿出了“两库一网”的方案。在保留“中国裁判文书网”继续公开的同时,增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和“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前者精选入库案例,严审把关,统一裁判标准,强化权威性,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实现高效、精准地检索查询。后者则是作为法院系统内部使用,全体量文书入库,致力于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应用。
  在我看来,“两库一网”的改革方案是一套组合拳,是对原先的裁判文书网的功能分化。三水分流,各司其职。其一,面向司法者的裁判规范的参考功能,以及面向普通公民的行为规范的指引功能,以后将主要由“人民法院案例库”来实现。其二,大数据呈现全国法院情况,为制定司法政策、推进司法改革、提出司法建议等提供依据和参考,以后将成为“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任务。其三,运行十年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仍将保持公开运行,且要不断上传新文书,继续承载着树立阳光司法形象、提振司法公信力和厚植执政根基的重要使命。当然,标准要更加优化,机制要更加规范,减少无必要甚至有损害的个人信息披露,最大程度避免因为裁判文书上网而给公民合法权益带来的负面影响。

  裁判文书与案例公开应注重个人信息保护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4年1月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在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提出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建成后,将向包括专家学者、律师、当事人等在内的社会公众开放。该举措将进一步有效的提升公开的裁判文书的质量与权威性。
  无论是裁判文书公开上网,还是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都必然会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依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3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也应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裁判文书和案例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因此,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或者建设案例库的活动属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将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一定的挑战。
  一方面,一些涉及个人信息的裁判文书或案例的公开可能不符合个人信息处理的必要原则。虽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如果涉及到个人信息处理的,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的”情形,无需取得当事人同意,但是,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此种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仍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目的限制和诚信等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公开裁判文书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实现裁判规则的统一,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但要注意的是,在公开的裁判文书公开中存在大量基层法院审理的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案件。这些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仅在统一裁判规则的意义上极为有限,而且里面还往往包含大量个人信息。公开这些裁判文书并不能起到明确裁判规则的效果,还可能给当事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例如,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相关文书上网公开,找工作屡次被拒。有的当事人因婚前信息被上网文书披露,导致家庭不睦、夫妻反目。
  另一方面,裁判文书或案例公开后,里面的个人信息就成为了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而作为个人信息权益主体的当事人就很难控制他人对这些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原则上可以不经过个人同意进行处理,除非个人明确拒绝,或者对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将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即便个人可以通过明确拒绝的方式,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但往往已经是在产生了不利影响之后,此时的拒绝为时太晚。因为,个人通常无法提前知悉哪个个人信息处理者基于何种处理目的、以何种处理方式处理了其个人信息,不可能提前表示拒绝。只有当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已经给个人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其他不利影响之后,个人才能表示拒绝。例如,有的网站为了营利的目的转载所有涉及特定当事人的判决文书,就可能对该特定当事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即便该当事人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的规定加以拒绝,也往往需要通过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方式实现,而考虑到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播速度极快,相关个人信息已经被社会公众所知悉,损害或不利影响已经发生,当事人事后拒绝的救济效果相对有限。
  总之,无论是裁判文书上网,还是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都应当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7条第1项规定了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但是,目前的裁判文书中除针对特定类型案件,对当事人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之外,大量的案件中,仍然保留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个人信息。因此,今后裁判文书上网和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时,可以进一步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例如,在裁判文书中直接使用“原告”或者“被告”的表达方式,而不必提及自然人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姓氏、出生日起、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等。事实上,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完全不会影响裁判文书或案例公开的目的。从国外的裁判文书公开来看,也都是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例如,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在公开其裁判文书时,对案件事实的描述采取的就是“原告”“被告”或者“被告1”“被告2”等表达方式,这丝毫不影响德国的法院通过裁判文书的公开宣示自己的裁判规则以及统一法律的适用。
  第二,应当设置合理有效的程序处理当事人提出的不得公开个人信息的异议和请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尽管各级人民法院为履行法定职责而公开涉及个人信息的裁判文书的,个人不得对此进行拒绝。但是,倘若涉及个人信息的裁判文书的公开违反最小必要原则,或者处理目的已经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则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个人信息。故此,裁判文书上网和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时,应设置合理有效的程序机制,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不得公开个人信息的异议或请求。当然,当事人提出异议之后,并不是直接删除个人信息所涉的裁判文书,而是删除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或者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
  第三,依法加强对上网裁判文书和案例库中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监管,确保个人信息被合理利用。虽然进行匿名化处理,但有些个人信息仍然会被合法公开。依据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对于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所谓合理范围就是说处理活动不应当背离个人信息被合法公开所追求的目的。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以及建设案例库是为了贯彻审判公开原则,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故此,那些为了商业目的甚至是为了恶意炒作、制造噱头、获取流量等恶意利用裁判文书中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就不属于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禁止。
  总之,既要看到裁判文书公开上网与建设案例库对于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价值,也要努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避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既不能以保护个人信息等个人权益为由,因噎废食,不再公开裁判文书,也不能完全不估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未来对二者应在法治的轨道上加以科学合理的协调,从而寻找最优的制度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