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编造的发明创造为标的的专利代理合同无效
——(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8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涉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合同纠纷,认定双方签订的以编造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基于该合同主张的债权不属于合法之债,不应当获得法律保护。
2017年10月,中山某公司与广州某公司签订《知识产权合作代理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中山某公司委托广州某公司“进行发明构造及撰写”,广州某公司负责起草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减缓、答复审查意见等申请审查中的事务处理等,直到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或驳回为止;中山某公司在收到申请专利通知书、获得授权通知书后一定期限内按不同标准支付服务费;如未能获得专利授权,广州某公司重新免费补充相应数量的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双方均可转让授权后的专利并就转让款按比例分成。广州某公司为履行涉案合同共交付中山某公司370件专利申请文件。
2019年8月,广州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中山某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后仅支付5万元定金,余款32万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中山某公司支付合同尾款32万元。中山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认为广州某公司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未经其同意撤回部分专利申请,未按约定在专利申请未获得授权后补交相应数量的技术方案,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解除涉案合同并判令广州某公司返还服务费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09720元。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为有效合同,中山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广州某公司并未违约,中山某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据不足。鉴于广州某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故判决解除涉案合同,中山某公司支付广州某公司撰写服务费32万元,驳回中山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中山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涉案370件专利申请文件涉及的发明创造系虚构、编造,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为由,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涉案370件发明创造系虚构、编造,且双方对此均系明知,双方签订并履行涉案合同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同时还扰乱正常的专利申请、审查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双方基于涉案合同主张的债权不属于合法之债,不应当获得法律保护,不应当给予司法救济。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广州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驳回中山某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对于本案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当事人申请专利应当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以实际存在的发明创造为依据。本案二审判决依法确认以编造的发明创造为标的的合同无效,对因此产生的债权不予法律保护,同时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破坏专利制度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