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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平板拖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反向行为保全案

发布时间:2024-07-23 12:04:1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编者按: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案情介绍和100件典型案例名单。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案件基本情况,自2024年3月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专设“五年百案”栏目,陆续发布100件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绍。今天请看“五年百案”——维护公平竞争案例之二十二。
  “平板拖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反向行为保全案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基本案情】
  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公司系专利号为201820084323.7、名称为“具有新型桶体结构的平板拖把清洁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公司认为,永康市联某工贸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永康市联某工贸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永康市联某工贸公司等停止侵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16万元,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天猫公司遂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永康市联某工贸公司等不服,分别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公司表示将提起行政诉讼。永康市联某工贸公司遂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天猫公司立即恢复永康市联某工贸公司在“天猫网”上的产品销售链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收到申请后,在26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首次采用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的形式,支持了由被诉侵权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该行为保全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就包括该案在内的13起案件自行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作出反向行为保全裁定的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公正高效的裁判,尤其是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的适用,较好平衡了专利权人、同业竞争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消费者四方的利益。裁定作出后,被诉侵权人得以在“双十一”这一特定销售时机对被诉侵权产品正常开展线上经营,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同时,二审法院以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额为计算基础并结合专利利润贡献率,合理确定被诉侵权人应提供的动态担保金,也充分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不会因反向行为保全错误而遭受损失。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