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聚焦

让恶意诉讼者自食苦果——最高法知产法庭:执法治之剑 守诚信之本

发布时间:2024-09-10 16:34:53 作者:王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为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与公平竞争法治保障,在审判实践中摸索形成了“有利保护、有力保护、有效保护、高效保护、重点保护、平等保护、诚信保护、协同保护”的具体司法保护理念。本公众号特推出《知竞审判理念》栏目,围绕法庭知识产权与竞争案例解读审判理念,供社会公众更好了解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情况,及时把握我国知识产权与竞争司法动态。本期请看知竞审判理念之诚信保护。
让恶意诉讼者自食苦果
——最高法知产法庭:执法治之剑守诚信之本
  诉讼不是儿戏!被同一家企业反复起诉多次,耗时十余年,花费了人力、物力、财力,福建某科技公司不吃这个“哑巴亏”,决定就所受恶意诉讼向法院起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最高法知产法庭)审结了这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件,首次认定被诉侵权人(专利权人)的诉讼行为构成恶意诉讼,明确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恶意诉讼,倡导权利人应当严守诉讼诚信、不得滥用诉权的司法导向。
  纠缠不休 陷入专利持久战
  福建某科技公司因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赔偿福建某科技公司6万元,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这起诉讼因何而起?还得从二十多年前说起。
  2000年1月,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申请了一项名为“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同年11月获得授权。其后,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先后4次以福建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智能靶式流量计”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次诉讼发生在2006年5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福建高院进行再审,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最终在2014年12月拿到生效判决,获得12.5万元的赔偿。第二次诉讼发生在2015年12月,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再次对福建某科技公司提起诉讼,但是后来却撤回起诉。第三次诉讼发生在2019年5月,同样,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又撤回起诉。第四次诉讼发生在2020年7月,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以与第三次诉讼相同诉请和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但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且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该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这场诉讼持久战过程中,福建某科技公司还与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就涉案专利权进行多个回合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上的博弈。
  至此,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对福建某科技公司长达15年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然而,看似正当的维权之路,其实却暗藏汹涌……
  抽丝剥茧 火眼金睛辨善恶
  早在2006年3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就刊登了涉案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的公告。那么,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进行时间跨度如此长且纷繁复杂的诉讼战,是“光明正大”维权吗?
  “我们主观上没有恶意,提起第三次和第四次诉讼均有合法的权利基础。”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在上诉时再三强调。那么,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第三次和第四次起诉到底有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构不构成恶意诉讼呢?
  最高法知产法庭在这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二审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诉辩意见进行仔细的审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从构成恶意诉讼的各个要件出发对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的诉讼行为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认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根据;2.起诉人对此明知;3.造成他人损害;4.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未依规定缴纳专利年费,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终止,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不服并于2017年1月4日提起行政诉讼,其后于2018年7月撤回起诉,主动放弃救济机会,至此,涉案专利权已无恢复的可能,因此,可以推断出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在提起第三次和第四次诉讼时明显缺乏权利基础且对不具有权利基础的事实有清晰的认知,并且得到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的自认,因而其对造成福建某科技公司失去投标机会、因财产保全等损失和律师费等费用支出应当承担责任,据此认定泉州某仪器仪表公司构成恶意诉讼。
  明辨是非 司法力量护诚信
  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正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市场主体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鼓励和支持经营者通过诚实经营获取社会财富、创造社会价值,并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性权益以及基于合法、正当目的支配该财产性权益的自由和权利,同时也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同样,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二审判决强调,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诉讼必然存在风险,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然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金钱,所以,对于依法维权行为不应过于苛责,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诉权时,应当审慎严格把握。但一旦发现维权行为是恶意诉讼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失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无根据之诉。近年来利用恶意诉讼打击竞争对手成为一种多见的竞争手段,本案专利权人打着维权幌子而进行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不仅给被诉方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还浪费了司法资源,最后“偷鸡不成蚀把米”,被认定构成恶意诉讼。
  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打击恶意诉讼力度的决心和确保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益的司法理念,向社会传递了诚信诉讼的价值导向。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