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客体和投入商业利用的认定
——(2022)最高法知民终2133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上诉案,涉及布图设计图样在不含有源元件时是否属于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客体的判断以及布图设计投入商业利用的认定。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其经公开检索发现,网上存在载有某电子有限公司水印的AiXXXX芯片(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芯片)产品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完全抄袭自权利布图设计芯片的产品规格书。通过对被诉侵权芯片布图设计与权利布图设计进行比对,发现某电子有限公司制造和销售的被诉侵权芯片布图设计与权利布图设计完全相同。某电子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销毁被诉侵权产品;赔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某电子有限公司一审辩称: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应当被撤销的情形。首先,仅依据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12层图层,无法呈现有源器件的三维配置,不符合布图设计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其次,权利布图设计的申请日是2017年10月24日,而权利布图设计对应芯片的商业利用时间早于2015年10月24日,权利布图设计申请日距离芯片商业利用日已经超过两年,不符合布图设计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再次,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9个独创点均不能成立,权利布图设计不具备独创性。
一审法院查明,本布图设计的权利人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10月24日。该布图设计登记的图样共有12层,一审法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电子版布图设计。某电子有限公司认可被诉侵权芯片系其公司生产的芯片产品,并确认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布图设计基本相同,但辩称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是通过反向工程实现的。
一审法院认为:在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首先需要确定权利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满足布图设计是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且至少有一个有源元件。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登记的布图设计图样不含任何一个有源元件,不符合布图设计的基本定义。虽然权利布图设计已获得专有权并仍处于有效状态,但由于不属于为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而对元件和线路所作的三维配置,因此不能成为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不能受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遂判决驳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和某芯片制造(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某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了《关于芯片委托加工单位的说明》,其中记载:和某公司在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10月13日期间,共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付权利布图设计芯片晶圆25批次。即便去除流片阶段所需的批次,其他批次以行业惯例单次25片晶圆,每片晶圆7000颗芯片计算,总计芯片数量应在300万颗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12层布图设计图样中虽不含有源元件,但展示了有源元件与线路的三维配置关系,从而能够明确其与有源元件的接口,在使用晶圆厂标准化元件的情况下,权利布图设计已经能够实现相应的电路功能,故可以认为权利布图设计属于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
布图设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本案中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10月13日内持续委托和某公司制造含有权利布图设计的芯片,从委托次数和芯片数量上看明显超出了测试流片所需,故应当认定权利布图设计于2015年10月24日前已投入商业利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布图设计因存在严重的权利瑕疵,故在本案中不能获得保护。
该案二审判决对于进一步厘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也有利于芯片产业发展和相关企业诚信有序开展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