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兰素”是全球广泛使用的香料,本案原告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相关香兰素生产技术和工艺曾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等奖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曾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于2010年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评为“2009年度中国轻工业香料香精行业十强企业”第一名。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前,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全球香兰素市场约60%的份额。
2010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前员工、被告傅祥根从被告王龙集团公司获得报酬后,将“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王龙集团公司监事、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王龙科技公司)董事长、本案被告之一王国军,并进入被告王龙科技公司的香兰素车间工作。2011年6月起,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短时间内即成为全球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2017年,被告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简称喜孚狮王龙公司)成立,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股权出资的香兰素生产设备生产香兰素。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非法获取“香兰素”技术秘密后,从2011年6月开始生产香兰素并持续至今,其实际年生产香兰素至少在2000吨,占据全球10%的市场份额。同时,上述被告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生产的香兰素产品销售地域遍及美洲、欧洲、亚洲等全球主要市场,并对标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争夺客户和市场。由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等系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没有实质性的研发成本投入,能以较低价格销售香兰素产品,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原有国际和国内市场形成了较大冲击,导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全球香兰素市场份额从60%滑落到50%。
2018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害其享有的“香兰素”技术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2亿元。一审法院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构成侵犯涉案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同时,一审法院在诉中裁定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但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并未停止其使用行为。
本案判决结果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除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赔偿1.59亿元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判令以侵权为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精准有效打击了企业负责人以企业为侵权工具的违法行为,让侵权行为主导者付出沉重代价。此外,因涉案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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