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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举证亦属违法,妨碍审判应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1-03-27 14:43:55 作者:郝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新辉公司与屹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20)最高法知民终862号】,重新认定了案件事实,对深圳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支持了上诉人新辉公司的上诉主张,判决其不构成专利侵权。在对实体案件进行宣判的同时,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也当庭宣读了对新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的民事处罚决定,原因是阻碍司法和故意逾期举证。此案是在技术类案件二审集中管辖后,由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依据知识产权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首个罚款决定,对于规范当事人在一审过程中的诉讼行为、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广泛的示范效应。
  一、阻碍勘验,挑战司法权威应受罚
  在深圳市中院一审法官为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专门到涉嫌侵权设备现场进行调查时,一审被告新辉公司通过远程作废设备开机密码等各种方式,阻碍法官进行现场勘验,使一审法院无法查清设备技术特征,最终推定其构成侵权。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往往需要现场勘验产品、设备和生产方法等,以查清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新辉公司作为被诉侵权方,不但不配合司法调查,反而以各种手段加以阻挠,给司法人员制造障碍。此种行径,不但给专利权人维权增加了难度,更是挑战司法机关权威,妨碍了案情公正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此案中,新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阻碍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勘验被诉侵权设备的行为构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法应予处罚。
  二、逾期举证,浪费司法资源应受罚
  新辉公司收到对其不利的一审判决后,在最高院二审过程中又积极举证,提交了被诉侵权设备运转的视频,显示其技术特征。由于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如果与基本事实相关的,法院不能以超期提交为由不予采信。由于该视频证据确与被诉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这一基本事实有关,因此最高院的二审合议庭在查明事实后,认为确实不构成侵权,对一审判决予以了改判。
  新辉公司在二审庭审时演示的视频,作为关键证据在一审时已客观存在,且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属于其在一审过程中完全能够提交却故意不提交的证据材料。由于其故意逾期举证,导致一审法院无法查明案件。新辉公司直至败诉后才在二审时积极举证,造成一审诉讼活动司法资源被无端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此案中,新辉公司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故意逾期举证,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应依法受到制裁。
  三、提高诉讼效率,维护社会诚信
  举证时限制度是防止证据突袭、保证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逾期提交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是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的体现,不仅徒增对方当事人讼累,导致攻防平衡的诉讼结构失衡、损害了相对方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而且浪费司法资源、危及司法秩序,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带来了诉讼迟延及诉讼成本的增加,有违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理念,对程序公正性造成极大破坏。因此,诸多国家的法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等,都对举证妨碍人课以不利后果,以示惩戒。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二审中除了对实体案件的判决结果重新认定之外,还对阻碍法院勘验、逾期提交证据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罚。这种处理方式将产生良好示范效应,今后不仅能够引导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院依法进行现场勘验活动,对及时、有效、准确地查清案件事实发挥出有益作用;而且能够矫正被诉侵权方在诉讼过程中的消极举证态度,鼓励其通过积极举证方式合法行使抗辩权,使其自觉遵守诚信义务,规范民事诉讼行为,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进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作者系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