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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参展产品涉及专利侵权时侵权主体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3-30 10:57:37 作者:佘朝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展览会参展产品
涉及专利侵权时侵权主体的认定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38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06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两起涉及在展会上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案件。两起案件中,均涉及参展主体是否为侵权主体的认定。两案中被诉侵权参展者均提出存在合租展位的情况,一案当事人积极举证,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直接侵权人,故判认定其并非共同侵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案当事人未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在无法区分参展者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其为共同侵权人并判决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庭在两案中充分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原则,厘清不同主体的行为性质,既坚决贯彻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宗旨,又切实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复杂多样性,着重以直接侵权人为主要侵权打击对象,并促使当事人诚实守信、积极举证。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不披露、也不举证真正侵权人的情况下,结合其他客观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侵权行为成立,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金华市世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鑫公司)是专利号为201420522206.6、名称为“车把杆折叠机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应用于滑板车。2019年11月,在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召开的第十二届中国北方(平乡)国际自行车、童车玩具博览会上,专利权人对多家展位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的滑板车产品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取证,随后提起两起诉讼。
  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838号案中,参展商广宗县悦诚儿童玩具厂(以下简称悦诚玩具厂)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且未提供反驳证据,二审法院根据被诉侵权产品自身随附的信息,结合公证取证的名片中记载的内容、悦诚玩具厂经营范围,认定悦诚玩具厂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同一展位的参展商平乡县舒贝儿童玩具厂(以下简称舒贝玩具厂),积极到庭应诉并积极举证,提交了租赁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定,前述证据能够证实舒贝玩具厂与悦诚玩具厂之间系展位租赁关系,且其主观上不具有与悦诚玩具厂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再考虑到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对其而言难度较大、审查义务过重,故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舒贝玩具厂存在帮助悦诚玩具厂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或明显过错,舒贝玩具厂不构成销售、许诺销售的共同侵权,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806号案中,虽然两参展商邢台市硕童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童公司)、平乡县优泰童车厂(以下简称优泰童车厂)主张他们是与案外第三人共同租赁展位,实际从事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是案外第三人,产品亦非他们制造,但二审法院认为,两参展商提供的证据未披露第三人的真实情况,未就其所主张的租赁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于未从事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又因硕童公司、优泰童车厂未举证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在二者均具有生产资质的情况下,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硕童公司、优泰童车厂制造,并且硕童公司、优泰童车厂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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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