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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8号

发布时间:2021-04-23 21:03:0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中原西路与飞龙路交叉口创新创业综合体研发中心1层2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宗奎,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丹,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军礼,男,汉族。
  上诉人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军礼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12月29日询问当事人,新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宗奎和王余丹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新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宋军礼承担。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宋军礼在本职工作范围内,主要利用新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新材公司所有。(一)专利号为ZL201821872940.X、名称为“一种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是宋军礼在本职工作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1.新材公司定制石墨微波膨化设备作定向研发,对设备进行维护调试、升级改造是宋军礼的本职工作。新材公司为实现石墨的连续微波膨化和石墨烯的产业化生产,根据被授权的“一种微波膨爆制备石墨烯的方法”的发明专利,定制了一台100KW连续式微波石墨膨化设备。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和实验结果,新材公司协同设备供应商对设备不断地进行调试、升级,以期解决石墨微波膨爆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宋军礼自2018年4月23日入职新材公司以来,其主要工作职责为对石墨微波膨化设备的维护、调试、升级、改造等。在工作期间,其实际参与了石墨微波膨化设备的操作实验、尾气处理方案设计与安装调试、微波腔体改造、上料系统改造、传送带调试实验等石墨微波膨化设备操作使用、升级改造的全过程。同时宋军礼2018年、2019年工作总结中也多次提到其工作内容包括石墨烯膨化设备的研发等,原审法院认为宋军礼本职工作不包括对石墨烯生产设备的研发缺乏事实依据。2.涉案专利与宋军礼的本职工作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宋军礼在入职之前,从未接触和了解过石墨烯微波膨爆制备技术,更未接触过石墨烯微波膨爆设备。宋军礼在新材公司处工作期间,接触并了解了石墨微波膨爆技术,并在对石墨烯微波膨爆制备设备的升级改造过程中,熟悉和掌握了石墨微波膨爆设备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与微波膨爆设备均属于石墨烯生产设备领域,均是为解决石墨的连续化微波膨化制备问题。同时涉案专利技术特质与石墨微波膨爆设备技术特质基本一致,两者唯一的较大区别“圆环形物料输送结构”,也是在使用和调试设备过程,针对设备出现的问题产生的设备改造方案,而对设备进行改造本身就属于宋军礼的本职工作范围。且宋军礼自2018年4月入职至2018年11月申请专利,如不是其在本职工作中接触和了解到石墨烯制备技术和配套的制备设备,在其毫无石墨烯微波膨爆制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背景下,仅凭其个人之力在半年内即发明创造出涉案专利,明显有违石墨烯制备技术领域的基本科研规律。因此,宋军礼本职工作即包括对石墨微波膨化设备的升级、改造,其在履行本职工作过程中,对石墨微波膨化设备的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二)涉案专利系主要利用新材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1.涉案专利是基于新材公司现有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发明创造。新材公司对微波石墨膨化设备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调试、改造,其中,针对传送带开裂无法正常使用问题,新材公司曾多次研究提出改变传送带材质、改变传送方式等改造方案。但因改变传送方式基本需要重新定制石墨烯制备设备,成本较高,因此新材公司首先选择更换传送带材质的改造方案,并提出更换为耐高温材质的传送带。宋军礼全程参与石墨微波膨爆设备的调试、改造工作,并利用新材公司石墨微波膨爆设备、石墨原材料、微波炉、设备改造方案和设备实验数据等物质技术条件进行操作实验,其申请的圆环形石墨微波膨化炉实用新型专利,应当认定为主要利用了新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属于职务发明。2.涉案专利与新材公司现有设备具有高度的相似度和关联性。涉案专利与新材公司微波膨爆设备同属于石墨烯生产设备领域,均是为解决石墨的连续化微波膨化制备问题。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与新材公司微波膨爆设备进行对比,两者部件构成、技术方案等具有高度的相似度和关联性。同时发明创造本身应是对现有技术和设备的创新,如无创新点和不同点,何谈发明创造。因此,原审法院仅以涉案专利与新材公司现有设备中物料传送部件不一致即认定两者差别较大,明显不当。因此,涉案专利系宋军礼在新材公司微波膨爆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基础上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
  宋军礼书面辩称,新材公司压制非职务发明,开除宋军礼,为抢夺涉案专利恶意提起诉讼。
  新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涉案专利归新材公司所有;2.诉讼费、鉴定费由宋军礼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新材公司为解决石墨烯的产业化生产问题采购一台100kW连续式微波石墨膨化设备做定向研发,以期实现石墨的连续微波膨化和石墨烯的连续化生产。2018年4月23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宋军礼在新材公司处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对高温微波膨化炉的维护、调试、升级、改造。2020年1月,新材公司得知,宋军礼在2018年11月将在上述设备升级、改造过程中获取的新材公司相关技术信息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新材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系宋军礼在新材公司处承担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且主要系利用新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应属于职务发明。
  宋军礼在原审中辩称:(一)涉案专利是宋军礼在工作之余的设计发明创造,既不是新材公司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又不是执行新材公司单位的设备发明任务;新材公司单位没有任何设备研发项目任务和设备制造研发团队;宋军礼本职工作是设备维护与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中从没有得到有关设备升级、改造发明的工作任务,因此该案设备发明不是在执行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新材公司所述宋军礼“工作内容包括对高温微波炉调试、升级、改造”不属实。宋军礼2017年1月17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在新材公司单位工作,工作内容对高温微波膨化炉仅限于维护,具体是对该设备破损传送带进行缝补,联系督促该案设备供方株洲市微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朗公司)业务人员更换传送带解决烧传送带问题。作为设备采购方新材公司单位的维修工,只是配合设备供方微朗公司人员在2019年12月份对该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调试;改造包括更换破损传送带,改造更换下料系统为滚槽+电磁震动下料斗,改造更换微波上腔体盖,由2个微波口腔体盖改造为4个微波口腔体盖。三项升级、改造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调试工作全部由微朗公司负责。三项升级改造技术与宋军礼该案专利技术设计完全不同。(二)涉案专利发明没有利用新材公司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其技术与新材公司采购设备升级、改造技术完全不同。新材公司所述“宋军礼在2018年11月获取上述设备升级、改造过程中的相关技术信息”不属实。该设备升级、改造、调试是在2019年12月底完成的。(三)设备发明制造不是新材公司经营范围,作为新材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之外的和宋军礼工作职责外独立完成的设备技术创造,是个人的技术发明,宋军礼有权依法申请专利,不侵犯新材公司知识产权。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涉案专利的相关情况
  2018年11月14日,宋军礼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专利号为ZL201821872940.X的实用新型专利。2019年8月20日,该专利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和权利人均为宋军礼。该专利权目前有效。
  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本专利用于对物料进行高温微波膨化的微波加热组件,实现石墨的连续微波膨化,使石墨烯实现连续化生产,属于石墨烯生产设备领域。背景技术:目前,以石墨为原料,通过氧化还原法制备石墨烯是比较主流的工艺,具体通过氧化插层制备氧化石墨再经加热膨胀还原得到氧化还原石墨烯。但是市场上使用的石墨烯微波加热炉大多为改进后的箱式微波炉、隧道式微波炉等。箱式炉进出料开启炉门,粉尘污染严重,无法实现石墨烯的连续膨胀生产,导致生产效率低、不能满足工业化生产需要;输送带式微波加热炉,高温输送带材料不能满足石墨烯生产工艺温度需要,需要频繁修补更换传送带,既影响产品质量又会产生粉尘污染。发明内容:本发明的目的为实现石墨烯的清洁环保工业化连续膨化生产,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可以实现自动化连续微波膨化,无污染且能量利用率高。权利要求:1.一种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输送物料的圆环形转盘(2)、用于支撑并容置所述圆环形转盘(2)的腔体以及用于驱动所述圆环形转盘(2)在腔体内转动以进行物料输送的驱动组件。所述腔体上设有进料腔(11)、微波加热腔(6)以及出料腔(19),所述进料腔(11)上连接有用于输入物料的系统,所述微波加热腔(6)上连接有用于对物料高温微波膨化的微波加热组件,所述出料腔(19)上连接有用于输出膨化后物料的出料系统。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料腔(11)设在所述腔体的上方并与腔体连通,所述进料系统包括真空上料罐(12)、用于将真空上料罐(12)的物料均匀分散到圆环形转盘(2)上的下料仓(13)。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料仓(13)设在所述进料腔(11)内,所述进料腔(11)内设有用于封堵下料仓(13)底端开口以使物料沿其周向均匀下料的辊筒(14),所述下料仓(13)底部的仓壁上开有下料口,所述下料口上设有可沿下料口上下移动以调节下料量的调节阀板(13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料系统包括用于将膨化好的物料吹出的气动出料分布管(18)、与所述出料腔(19)连通并将气动出料分布管(18)吹出的物料吸入的出料分离仓(16)、用于接收出料分离仓(16)内物料的成品料仓、用于过滤出料分离仓(16)内气体的除尘器以及用于将出料分离仓(16)内气体抽入所述除尘器中过滤的排风管(15)。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料分离仓(16)内设有过滤筛网,所述除尘器还连接有用于对除尘器中的尾气进行处理的尾气吸收塔。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波加热组件包括微波发生器以及用于将微波发生器产生的微波输入所述微波加热腔(6)内的微波输送导管(10)。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其特征在于,沿物料输送方向,所述微波加热腔(6)前后依次设有用于使物料隔绝氧气的前微波过渡腔体(7)和用于保护膨化后物料不被氧化的后微波过渡腔体(8),所述前微波过渡腔体(7)上连通有保护气体进气管(9)。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波加热腔(6)和后微波过渡腔体(8)上均设有用于降温的冷却系统。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组件包括齿轮(4)和驱动齿轮(4)转动的电机,所述圆环形转盘(2)的内缘上设有能够与所述齿轮(4)啮合的内齿圈(3),所述圆环形转盘(2)通过相互啮合的齿轮(4)和内齿圈(3)被驱动转动。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其特征在于,所述腔体由用于支撑所述圆环形转盘(2)并允许圆环形转盘(2)在其上转动的支撑架(20)以及可拆卸安装在所述支撑架(20)上的防护罩(1)形成。
  (二)宋军礼在新材公司的就职情况
  1.宋军礼与新材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和2019年4月23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2018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宋军礼主要工作岗位为设备维护与管理,经双方协商,新材公司可以根据宋军礼的能力素质表现及工作业绩评定,结合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宋军礼的工作岗位。
  2.2018年10月22日,郑州新材公司与宋军礼签订了《员工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一、保密内容与范围:(1)新材公司关注及从事的新材料研究或研制生产的事件、动向等。(2)新材公司涉密信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实验记录、技术文档、技术指标、检测报告、计算机程序、数据、布图设计、数据库、相关函电说明、蓝图及新技术发展纲要、专有及非标准仪器设备和操作规程等。(3)新材公司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资料、采购渠道、招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内容、市场营销策略、定价政策、客户信息、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各种协议、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4)他人所有但新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约定应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新材公司相关技术及商业秘密。(5)上述所指的新材公司技术及商业秘密,无论其附载于光盘、计算机内存、磁盘、磁带、芯片、纸张、仪器等载体,无论其表现为文字、代码、表格、图形、声音、图像模型、样品、程序等形式。二、保密期限:经双方确认,宋军礼的保密义务期限自其知悉新材公司的新材料技术及商业秘密时起,至新材公司告知其可以公开时止。三、保密义务:宋军礼保证,在保密义务期限内承担下列保密义务:(1)遵守新材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保密协议,服从新材公司保密管理。(2)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及研发生产无关的商业秘密。(3)对新材公司商业秘密的使用仅限于新材公司规定的范围内,且该使用行为必须是为完成新材公司所安排的工作或为新材公司谋取正当利益所为。(4)不以任何方式破坏其所知悉的新材料的技术、研发、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商业秘密。此处的“破坏”包括但不限于更改、删除、伪造、销毁以及其他能够改变技术以及商业秘密完整、真实内容的行为。(5)未经批准不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知悉的新材公司的技术、研发、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商业秘密。此处的“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泄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以及其他能够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商业秘密的新材公司员工)知悉的行为。(6)妥善保管根据工作需要持有的新材公司研发技术及商业秘密,如发现相关研发技术以及商业秘密被窃取或因自己过失被泄漏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新材公司报告。六、双方确认,签订此协议即视为新材公司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无论商业秘密载体上是否标注了“秘密”、“内部”等字样。
  3.宋军礼2018年个人绩效评估显示,其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中工作项目及主要内容分别为石墨烯膨爆尾气处理、尾气处理方案设计安装测试,协助设备安装调试改造生产、微波腔体冷却管路改造方案、包装机上料系统改造方案、配合石墨烯批量试生产,传送带高温新材料实验、传送带材料调查实验维修。挑战工作/创新工作中工作项目、主要内容及完成情况分别为包括石墨烯膨化设备研发、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设计、完成研发设计。年度总结为熟悉设备工艺原理,做好设备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新材公司提交的关于微朗公司膨爆生产线设备问题的沟通记录主要内容如下,2018年4月27日,晏凌云进行设备操作培训,宋军礼、肖维东、张世杰参加,对微波膨爆设备操作流程进行了完整的操作演示。2018年6月11日-17日,在出料口的位置增加风管吹气,将物料从传送带上吹下,落入出料系统,解决了出料问题。2018年6月18日-24日,通过对膨爆腔体内的冷却管路重新设计改造,以改善冷却水循环效果。2018年7月2日-8日,微朗方对冷却系统改造,水温得以控制,冷却系统问题得以最终解决。2018年7月6日上午,用户方宋军礼与设备方晏凌云参与了传送带实验,结论为:传送带微波一到两次就出现开裂不是新材公司自制料问题,外购料开裂更严重。传送带开裂相对位置在腔体中心,可能中心位置微波功率分布偏大。2019年6月10日-16日,微朗公司决定先改造腔体,新材公司同意。2019年6月24日-30日,宋军礼与钟家乐经理联系进行修整时间确认,钟家乐表示“2019年8月完成腔体和传送系统全部改造”,宋军礼表示“尽量早点改造,新材公司要实验,更换传送带和腔体安排在几号,马上中旬了,这个月一定要完成。”2019年8月5日-11日,督促微朗改造腔体、更换传送带,微朗称腔体改造需要进行计算模拟,模拟结果没有出来,于是要求优先更换传送带。2019年11月4日-2019年12月30日,完成辅料器安装和微波腔体溃波口改造,有宋军礼签名。
  5.新材公司提交新材科技会议纪要中关于宋军礼工作情况的汇报:2018年6月22日,近期主要工作(1)协助设备调试,对于设备调试过程中存在的水温偏高问题,提出了改进冷却系统建议获得厂家认可,目前正在整改中;包装机调试过程中,出现物料堵塞问题,提出修改上料管建议,获得厂家认可,目前正在整改中;(2)环保设备增添初步策划,针对设备调试过程中烟尘排放受原料影响大的不足,进行了环保设备初步调研;(3)厂房电力基础设施调整策划,结合真空等离子溅射、原料搅拌等设备安装配置需求,进行了电力配套初步方案策划;(4)空调、窗帘基础设施安装落实,联系装修承担单位,进行窗帘尺寸现场测量、空调安装准备工作交流。下周工作计划(1)冷却设备改进、包装管更换工作协助;(2)传送带存在问题与设备厂家交流、追踪;(3)排烟除尘设施噪声治理方案制定;(4)办公室空调、窗帘基础设施安装配合,预计6月23日-6月25日进行(5)厂房电力基础设施调整策划方案询价;(6)监控系统询价、合同签订、施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1)设备维护保养、电力改造缺少电工专业人才,建议招收一名电工;(2)设备维护专用维修工具缺少,需要增添。会议要求:设备冷却系统、包装管更换等由宋军礼负责联系落实进厂工作时间。
  2018年6月29日,宋军礼工作情况汇报:近期主要工作(1)完成空调安装,协助装修单位,监督完成办公区域空调安装;(2)冷却系统改造,和厂家现场沟通,协助进行生产线冷却系统改造;(3)真空等离子喷涂等设备新增配电设施(电缆、电源),针对新采购生产设备,与设备商和电力施工方沟通配置需求,确定新增配电设施(电缆、电源)施工方案,采购相关材料;(4)环保设备方案,和2家设备商进行初步方案沟通,并有初步报价,确定部分方案细节;(5)监控安装落实,和施工方对最终方案进行确认,沟通施工细节,监督现场施工(6月30-7月1号进行安装,与施工方签订安全承诺书);(6)包装机安装调试,协助设备商更换包装管,监督现场安装调试。下周工作计划(1)协助、监督冷却设备现场施工;(2)与环保设备供方进行具体方案、报价清单的具体细节交流;(3)协助电工招聘、面试工作;(4)追踪厂区大门改造进度,督促大门改造尽快完成;(5)记录施工项目任务清单,建立初步设备/施工记录表、设备验收报告和设备维护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1)厂区缺少日常保洁;(2)工作文件/记录表的打印,需使用打印机。
  2018年7月6日,宋军礼工作情况汇报:本周主要工作(1)冷却系统改造,现场协调、监督完成生产线的冷却系统改造;(2)厂区监控设施安装,现场监督施工,协助完成监控设施安装和验收;(3)真空等离子喷涂设备新增电源材料采购,完成真空等离子喷涂设备所需电源材料采购,与施工方沟通,保障下周安装;(4)环保设备方案,和2家设备商进一步沟通方案,已确定具体实施细节;(5)生产线设备调试,供方调试后,传送带问题未解决,仍易开裂;(6)协助电工招聘工作暂未找到合适人员。下周工作计划(1)协助、监督等离子喷涂设备的电源安装(下周联系诺巴迪,暂协调借用其公司电工);(2)与环保设备供方保持联系,进一步交流细节;(3)督促包装机的调试改进计量误差、稳定性、噪音等问题(下周通过技术总监张鹏,联系乙方督促整改);(4)督促设备方对传送带的调试整改工作(下周通过技术总监张鹏,联系乙方督促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包装机生产方反馈效率低,态度消极。
  2018年7月13日,宋军礼工作情况汇报:本周主要工作(1)设备调试协助、督促传送带、包装机的调试工作;(2)环保设备方案和设备方沟通,制定具体安装方案,完成合同签订前准备工作;(3)真空等离子喷涂设备安装完成电源安装材料购置;(4)协助电工招聘工作暂未找到合适人员。下周工作计划(1)协助、监督等离子喷涂设备的电源安装;(2)再寻找2家环保设备方,沟通具体实施方案;(3)督促包装机的调试改进计量误差、稳定性、噪音等问题(预计7月15号设备方过来调试);(4)以公司名义与房东协调,督促厂区大门施工,停车场清理,办公楼3层房间交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生产线操作间暑期温度过高,需空调控温。张鹏工作情况汇报:协调传送带、包装机设备调试。会议要求:调研石墨烯浆料生产线设备和标准测试设备,完成生产设备自主化;加快传送带、包装机的设备调试。
  2018年7月20日,会议要求:石墨烯浆料生产用分散机、砂磨机的比价议标,由宋军礼负责,李子轩协助。
  2018年7月27日,宋军礼工作情况汇报:本周主要工作(1)对接设备厂家,收集传送带样品,进行高温寿命测试;(2)环保设备变更供应商,沟通优化设备方案,完善合同细则;(3)对比不同厂家的分散机、砂磨机技术参数,完成询价。下周工作计划(1)完成传送带后续测试;(2)完成环保设备合同签订工作;(3)督促包装机改造,同时完善自行改造方案;(4)等离子喷涂设备安装所需配件购买(预计8月安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设备方面(1)缺少劳保设备、耗材(手套、口罩、高温(1500-2000℃)红外测试仪);(2)需根据等离子设备安装加护,外协(诺巴迪)电工。
  2018年8月3日,宋军礼工作情况汇报:本周主要工作(1)传送带送测至设备方,续接己方高温试验,完成后续评测;(2)确定环保设备方案,签订合同;(3)对比不同厂家的分散机、砂磨机技术参数,完成二次报价。下周工作计划(1)分析传送带测试结果,开机测试;(2)完成环保设备合同付款,沟通施工方案;(3)督促包装机整改;(4)启动分散剂、砂磨机内部招标工作;(5)协助等离子设备电源前期安装工作。
  2018年8月10日,宋军礼工作情况汇报:本周主要工作(1)不同材质传送带测试;(2)根据环保设备合同完成付款工作,沟通发货事项;(3)生产用耗材、设备;(4)和供方沟通,调试整改包装机。下周工作计划(1)新购买的传送带送测;(2)沟通环保设备的后续施工方案;(3)调试设备,清洁厂区,做好迎接参观准备工作。会议要求:厂区生产演示和环境维护的准备工作,由宋军礼负责,下周一前(2018.8.13)完成。
  2018年8月17日,宋军礼工作情况汇报:本周主要工作(1)传送带修复,现场维修;(2)浆料生产设备(分散机、砂磨机及附属件)招标书的编写,和设备方保持沟通;(3)环保设备合同推进,部分设备已到货。下周工作计划(1)继续和供方沟通传送带事项,寻找合适材质的传送带;(2)磨机供方调研筛选(下周完成);(3)和诺巴迪电工沟通,协调设备配电柜安装。会议要求:石墨烯浆料生产设备的招标准备工作,由宋军礼负责,李子轩,李智协助,下周完成。
  2018年8月31日,宋军礼工作情况汇报:本周主要工作(1)沟通,监督等离子设备安装;(2)沟通,监督环保设备安装;(3)和设备方保持沟通,完成真空分散一体机调研,调整招标书相关内容。下周工作计划(1)督促尾气处理主体塔的更换(下周完成);(2)完成电源安装案例报告和环保设备安装报告(下周完成);(3)和分散剂、砂磨机供方沟通,调研设备用户反馈,完善招标书内容。2018年9月7日,宋军礼工作情况汇报:本周主要工作(1)完善分散机、砂磨机等设备的招标准备工作;(2)监督、沟通环保设备安装;(3)厂区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2.下周工作计划(1)完成环保设备安装、验收工作,进行试运行;(2)推进浆料生产设备的招标工作;(3)监督厂区3楼的装修工作。
  2018年9月14日,宋军礼工作情况汇报:本周主要工作(1)完成环保设备验收;(2)车间日常维护、卫生保洁;(3)编写分散机、磨砂机的设备论证报告。
  2018年10月12日,宋军礼工作情况汇报:本周主要工作(1)办公楼3楼宿舍相关设备采购;(2)车间日常维护、卫生保洁;(3)高温毡调研,耐热性试验,确定采购意向;(4)协助环保设备验收试机;(5)分散、砂磨设备招标启动工作推进。下周工作计划(1)车间日常维护、卫生保洁;(2)完成高温毡采购流程;(3)针对分散设备的真空需求,对招标书进行正式邮件补遗(20181013完成)。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需要采购微波检漏仪。
  2018年10月18日,宋军礼工作情况汇报:本周主要工作(1)办公楼3楼宿舍相关设施采购;(2)车间日常维护、卫生保洁;(3)完成(传送带用)高温毡的采购;(4)跟进分散、砂磨设备招标工作。下周工作计划(1)车间日常维护、卫生保洁;(2)用高温毡对现有传送带进行改造;(3)继续跟进分散、砂磨设备招标工作。会议要求:解决传送带寿命问题,由宋军礼负责,张世杰、肖维东协助。喷码机调研及采购,由宋军礼负责。
  2018年10月13日,宋军礼申请传送带实验用材料采购,审批通过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
  6.2020年4月7日,宋军礼向河南省荥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2年工龄的双倍工资4000*2*2=16000元;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扣发的2020年1月份工资3615.83元;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竞业禁止期2年的竞业禁止补偿金3615*24=86760元。事实理由:申请人于2018年4月23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分别于2018年4月22日和2019年4月23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申请人岗位:设备维护与管理,任职期间(在2018年10月17日申请了专利发明,2019年8月20日获得证书),申请了一个设备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该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没有违反法律,申请过程提交公示所有资料没有到公司任何技术资料和商业信息,没有违反公司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2020年1月15日,公司技术总监张鹏在看到设备发明公告情况后,向公司法人邵国胜汇报发明情况,被申请人为了抢夺专利权,安排公司人员当天下午收缴申请人办公电脑、移交工作;在2020年1月18日让申请人无条件把专利权让于被申请人且停职罚薪一个月,威胁申请人违反保密协议要按照保密协议规定,诉讼申请人赔偿10万到100万。申请人在拒签诬陷违法、违规处理的协议后,于次日接到被申请人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8日删除销毁申请人钉钉考勤记录。申请人在2018年10月22日签订公司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期2年,协议第四条竞业禁止4.2、4.3条严重限制了申请人的就业范围。第五条违约责任:对申请人巨额赔偿,违约金10万元到100万元。第七条严重影响申请人再就业。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竞业禁止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2020年4月28日,宋军礼向河南省荥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追加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书,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每月扣发基本工资450元,合计6750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年的拖欠绩效奖金10万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造成的经济损失54.8万元。共计追加654750元。追加事实理由:1.按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基本岗位薪酬4500元,绩效工资会高于基本工资。2018年8.9.10三个月工资凭证可以证明实发基本工资3957.37元。从2018年4月23日入职到被解除劳动关系,因在2018年11月,申请人申请了一项设备个人发明专利,被申请人不同意,从当月开始每月扣发450元基本工资,到2020年1月30日15个月,合计6750元。2.申请人两年来除做好本职工作外,还有一些创新型业绩,在提交的年终总结中说明:主要设备改造创新有3项:该案提到的设备专利发明,解决困扰公司和石墨烯行业膨化量产设备难题,转让后能够给被申请人巨大收益,专利评估在100-200万元;砂磨机快速疏通置工艺;气流破碎机技术改造方案;申请人每年本职工作和本职工作之外的创新业绩和发明专利实施后的经济价值,综合评定绩效奖金每年5万元,两年绩效奖金10万元。3.根据专利法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对违反本条规定,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将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合同单方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违规解除合同造成申请人失业应对半年以上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至少影响6-12个月工资收入4.8-9.6万元;抢夺专利权,影响发明专利的转让实施,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共计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54.8万元到59.6万元。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7.宋军礼2019年工作总结,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设备维护保养、设备安装调试,主要有: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传送带更换、膨爆炉腔体改造和下料系统更新改造;气流破碎机采购安装调试;喷涂设备维修改造;组织好安全生产实验:微波膨爆、气流破碎生产实验,厂区安全卫生保洁;挑战、创新工作:(1)设计石墨烯专用微波膨爆炉,获得实用新型实用专利;(2)进行石墨烯浆料污水处理各种实验;(3)气流破碎机效率提升改造,完成设计更换新型喷嘴改造方案,待改造,评估同等能耗情况下,效率产量可以提高50%以上;(4)石墨烯湿法自动分级生产工艺设计,设计三四相分离器设备。明年工作计划:(1)争取设计的新型石墨烯膨爆设备完成制作,解决石墨烯工业化连续生产膨爆设备问题;(2)发挥自己的特长领导组织好实验生产。
  8.2020年6月5日,新材公司总经理吴智信就工作期间员工宋军礼的工作相关情况说明:(1)宋军礼在工作期间主要从事石墨烯中试基地主要设备维护、工艺研制过程设备操作、环保设备论证采购、日常管理及相关用品申购等工作。宋军礼个人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内容,其中的微波发生设备与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现有的石墨烯生产线中的微波发生设备有直接关联性。2.工作过程中,宋军礼按照岗位职责及领导安排,参与完成对外有关石墨烯中试设备生产线维护联络、维护过程中设备生产厂家现场服务过程配合。对于传送带材料高温耐用性不足的问题,能够通过网络查询、设备生产厂家联系等途径,采购不同规格品种材料,开展耐火性能试验。3.宋军礼工作期间参加关于传送带使用寿命不足的问题讨论。我提出可以采用圆环型物料传送带进行改进和实验,形式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分段的。传送带材料可以选用耐火度更高的耐火砖等材料。宋军礼本人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内容中,核心圆环形物料传送装置创新方案来自于工作过程内部讨论。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宋军礼第一次将想个人申报关于石墨烯圆环型制作设备专利的事情,和我进行了交流,我明确告知,宋军礼在工作期间才接触石墨烯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上述专利申请的解决问题来源也是工作过程,属于职务发明范畴,是否申请,向董事长汇报后确定;经请示董事长后,我向宋军礼传达董事长没有同意宋军礼个人申报专利事项,并告知具体有关石墨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由公司统筹考虑和实施;(2)对于宋军礼得知公司不同意个人申报专利事项后,坚持认为是自己个人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的认识,我和公司技术总监和宋军礼进行了第二次谈话交流,主要讲述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主要区别,希望宋军礼提高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认识;(3)为了提升宋军礼对于职务发明内涵的认识,特聘请专业法律顾问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题培训,宋军礼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结束后,法律顾问从法律专业角度和宋军礼进行了关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内涵的交流与沟通,我参加了交流沟通,宋军礼认为他也咨询了相关专家,认为可以进行非职务发明专利申报;(4)工作期间,组织公司员工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宋军礼也与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原审另查明,新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对石墨烯量产工艺和石墨烯手机锂电的研发、石墨烯应用领域产业化和商业推广。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与专利法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涉案专利应当认定为宋军礼在新材公司工作期间的个人发明,并非职务发明,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该案确定宋军礼的本职工作,应当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宋军礼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新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显示宋军礼的本职工作系设备维护与管理,新材公司提交的《新材料科技会议纪要》《2018年个人绩效评估》《2019年工作总结》显示宋军礼工作内容主要涉及:1.针对微朗膨化设备传送带开裂问题,与设备方沟通调整整改、对传送带材质进行调研、耐高温测试、采购以及用采购的高温毡对现有传送带进行改造;2.针对设备调试过程中水温偏高问题,现场协调、监督完成生产线的冷却系统改造;3.针对物料堵塞问题,提出修改上料管的建议。据此,原审法院认为,宋军礼的本职工作包括对微朗膨化设备维护及就设备存在的问题向设备方反映并督促其整改。虽然上述工作内容与微朗膨化设备直接关联,微朗膨化设备亦与涉案专利同属石墨烯生产设备领域,但宋军礼本职工作中的设备维护、督促微朗公司整改或如新材公司主张的宋军礼实际参与了微朗膨化设备的改造工作及对传送带材质进行了耐高温测试,均与研发石墨烯生产设备这一工作任务差别较大。同时,新材公司购买微朗膨化设备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石墨烯的量产,而关于该设备存在的问题其一直与设备供应方微朗公司进行沟通,督促微朗公司进行整改,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新材公司向宋军礼下达有在微朗膨化设备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与微朗公司共同或单独进行石墨烯生产设备研发的相关任务。综上,新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宋军礼的本职工作包括关于石墨烯生产设备的研发或新材公司向宋军礼下达过关于石墨烯生产设备方面的开发性研究任务。
  第二,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是现有石墨烯微波加热炉存在不能连续膨化生产、粉尘污染严重、输送带不耐高温需要频繁更换的问题。新材公司提供的《新材料科技会议纪要》显示新材公司购买的微朗膨化设备涉及传送带开裂、设备调试过程中水温偏高、物料堵塞等问题。虽然上述内容中关于传送带开裂问题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与涉案专利不同。上述会议纪要中,针对传送带开裂问题,采取的措施是更换传送带的材质,而涉案专利中针对同一技术问题,采取的方案是改变物料输送系统的结构,具体为采用耐高温的圆环形转盘结构替代传送带,从而实现物料的输送并耐高温。另外,上述内容并未涉及涉案专利的主要创新点“圆环形物料输送结构”相关技术内容。涉案专利的主要创新点亦是其与新材公司采购的微波膨化设备的主要区别,该创新点在新材公司购买的微朗膨化设备中并无对应部件,微朗膨化设备中物料输送采用的直线型的传送带结构与涉案专利亦区别较大。关于新材公司提交的吴智信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所述圆环形物料传送装置创新方案来自于工作过程内部讨论,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即使宋军礼因在工作中接触到新材公司购买的微朗微波膨化设备,才得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缺陷,产生了研发涉案专利的动机,但鉴于涉案专利与微朗膨化设备差别较大,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亦不相同,故新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微朗膨化设备对涉案专利的主要创新点起到较大启示作用,系研发涉案专利的主要物质技术条件。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新材公司负担。
  二审中新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微朗公司出具的《关于“100KW连续式微波石墨膨化设备”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涉案设备系定制设备,其与郑州新世纪材料基因组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因组研究院)口头约定升级改造,以及宋军礼是设备改造过程的重要参与人、明知设备原理及技术问题的事实。
  2.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用以证明新材公司与其母公司基因组研究院致力于石墨烯制备研究,研发具有连续性,涉案专利属石墨烯量产工艺连续研发的一个部分。
  3.劳动合同及工资表,用以证明宋军礼的薪酬不低、达到新材公司研发人员水准。
  4.天眼查企业信息,用以证明新材公司系基因组研究院的子公司。
  5.荥阳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出具的说明,用以证明新材公司致力推广石墨烯技术应用及产业化。
  宋军礼书面质证认为,对证据1、3、5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3缺乏证据印证且工资表系新材公司自行制作,本院对其真实性和证据效力不予确认;证据3、5书面证言未经承办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证据2、4与本案诉争对象缺乏关联;本院对其效力均不予确认。
  宋军礼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原审庭审中宋军礼确认,其研发涉案专利的动机源于在新材公司工作期间,新材公司的微波膨化炉输送带频繁烧坏。
  二审中新材公司自认,涉案100KW连续式微波膨化炉系于2017年5月从微朗公司购入。新材公司主张设备系定制,但未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新材公司当庭明确其主张涉案专利权属的依据为:宋军礼系执行新材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并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新材公司提交的设备照片显示,其所购入并使用的微波膨化炉与涉案专利相比的相同之处在于:均设有进料腔和物料输入系统、微波输送导管和微波加热腔、气动吹料分布管、分离仓及出料腔等。主要区别在于,涉案专利采用腔体容置的圆环形转盘输送物料,在专利实施方式中描述,其圆环形转盘使用白刚玉面板;而新材公司购入并使用的微波膨化炉使用高温毡材质的皮带往复式输送带。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综合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前述规定将发明人履行本职工作或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工作任务、或是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认定为职务发明。履行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体现了单位的投入,两者共通之处在于单位生产要素对于发明创造起到了实质作用。涉及职务发明争议的专利权权属的确定,应秉持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的方针,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方式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此应当明确,一方面,单位在其科技创新中集合了发明人的力量,以单位意志启动和推进发明创造活动,并为研发活动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社会创新特别是需要各方或多人联合攻关的重大技术创新的作用非常重要,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发明人在发明中的地位不可替代,任何发明创造均离不开人的要素,均直接或间接源于发明人智慧的发挥。
  鼓励公民发明创造和科研创作自由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重要的国家政策。任何人均依法享有发明创造的自由和权利。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否则既不能简单地以发明人的身份归属来认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也不能简单地以是否系在单位工作期间完成发明创造来认定该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基于上述分析,在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确定中,应当在保护单位利益与发明人利益之间取得合乎立法本意的平衡,既不使单位失去其投入生产要素资源所期待获得的智力成果,也避免使发明人处于弱势而使单位仅仅基于劳动关系坐收“意外之喜”,从而导致打击发明人的发明热情、从根本上抑制自主创新的不利后果。在适用法律时,应重点审查单位是否具有主张职务发明创造的合法依据,而不能将举证责任简单归于发明人。本案中,宋军礼和新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于对宋军礼工作期间发明创造权属的有效约定,故本案应从查明涉案专利与新材公司微波膨化炉技术方案的关系出发,审查宋军礼的工作任务或新材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对于涉案专利的取得是否发挥了实质作用,以此判断新材公司是否具有取得涉案专利的合法依据。
  (一)关于涉案专利与新材公司微波膨化炉技术方案的关系
  首先,从技术问题的确定来看,宋军礼在原审中已明确,其研发涉案专利的动机源于在新材公司工作期间,新材公司的微波膨化炉输送带频繁烧坏;新材公司所提交的会议记录和工作报告等证据载明,宋军礼的工作内容之一是“和供方沟通传送带事项、寻找合适材质的传动带”,该传送带即涉案专利所称输送带;涉案专利说明书载明“输送带式微波加热炉,高温输送带材料不能满足石墨烯生产工艺温度需要,需要频繁修补更换传送带,既影响产品质量又会产生粉尘污染”,该说明书对背景技术的记载与宋军礼所述一致。故可以确定,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源于宋军礼在新材公司的工作内容。
  其次,从技术方案的内容来看,基于新材公司所提交的设备照片和比对分析,新材公司购入并使用的微波膨化炉与涉案专利相比,两者属于利用微波膨化技术生产石墨烯的相同技术领域,均包含相同的进料腔和物料输入系统、微波输送导管和微波加热腔、气动吹料分布管、分离仓及出料腔等功能模块,两者分别使用的传送带、输送带术语具备相同的含义。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微波膨化炉使用高温毡材质的皮带往复式输送带,而后者为了解决专利背景技术中所提输送带式微波加热炉输送带不能适应高温工艺、需要频繁更换的问题,涉案专利采用了容置于腔体内的圆环形转盘输送物料,并将该圆环形转盘技术特征纳入权利要求1(涉案专利的唯一独立权利要求)中。涉案专利的实施方式中描述其圆环形转盘使用白刚玉面板,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白刚玉面板为耐高温的刚性面板,适于安装在圆环形转盘结构上。
  基于前述分析,本院认为,涉案专利与新材公司微波膨化炉技术方案的主要区别,在于以圆环形转盘代替了皮带式输送带。这也是相对于在案证据所反映的现有技术而言,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所在。
  (二)关于宋军礼的工作任务认定
  新材公司明确主张,宋军礼系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而发明了涉案专利。经审理查明,依据宋军礼与新材公司的劳动合同,宋军礼的主要工作岗位为设备维护与管理。新材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宋军礼个人绩效评估和工作总结及日常工作情况汇报等记录显示,宋军礼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招标及采购、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传送带测试及与厂家交流、用采购的高温毡对输送带进行改造、厂区安全卫生保洁等。据此可知,宋军礼的工作内容比较繁杂而事务化、且未在相关劳动合同、职务身份等方面体现研发要求,故原审认定宋军礼的本职工作不包括石墨烯生产设备研发正确。至于涉案专利的研发是否属于新材公司交付给宋军礼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应从案件的证据、事实出发,并结合生活常识予以综合分析,作出准确认定。
  首先,新材公司未证明向宋军礼交办工作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具体到本案,新材公司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明确将工作任务交付给宋军礼,要求其提出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石墨烯微波膨化炉的输送带寿命问题。新材公司未能尽到该举证责任。尽管2018年10月18日新材公司的会议纪要显示,宋军礼被要求解决传送带寿命问题,但该次会议中宋军礼所汇报的工作内容是完成(输送带用)高温毡的采购、下周计划用高温毡对现有输送带进行改造。由此可知,宋军礼的工作任务仅限于在新材公司既有的皮带往复式输送带的技术方案范畴内更换高温毡材质输送带,而不包括提出新的技术方案来取代输送带。
  其次,在案证据不足以推定宋军礼承担研发任务。石墨烯制备属具有相当技术含量的新兴工业领域,其相关研发人员理应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而单位在研发中应选择适格的研发人员,也属于生活常识。本案中,一方面,宋军礼的工作内容比较繁杂,大量工作属于招标及采购、与供货厂家交流、厂区安全卫生保洁等杂务,与公众对于科研工作的认知相去较远;另一方面,新材公司在上诉中亦提出,宋军礼毫无石墨烯微波膨爆制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宋军礼自2018年4月入职,至2018年11月申请专利仅相隔半年。故新材公司将研发任务交付宋军礼亦不合常理。
  最后,宋军礼并无承接研发任务的认识。虽然宋军礼在2018年个人绩效评估中的“挑战工作/创新工作项目”中写有“石墨烯膨化设备研发、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设计、完成研发设计”,在2019年工作总结中亦将“设计石墨烯专用微波膨爆炉,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纳入“挑战、创新工作”板块,但工作人员无论是在总结评比还是在日常工作中向单位主动报告个人成绩,合乎人之常情。前述涉及涉案专利的成绩表述被纳入“挑战创新”工作板块,显著区别于新材公司确定的宋军礼本职工作内容;宋军礼在日常工作汇报中也未向新材公司报告研发进度或寻求公司帮助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故宋军礼成绩报告本身并不足以证明宋军礼完成涉案发明创造系履行本职工作或者本职工作之外的工作任务。
  综上,原审判决关于涉案专利非因新材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取得的认定正确,新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发明创造的物质技术条件认定
  新材公司上诉提出,宋军礼全程参与石墨烯微波膨爆设备的调试、改造工作,利用了新材公司设备、石墨原材料、设备改造方案和设备实验数据等物质技术条件进行操作实验;且涉案专利是对新材公司现有技术和设备的创新,在部件构成、技术方案方面具有高度相似度和关联性;故涉案专利是主要利用新材公司现有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发明创造。
  对此本院认为,所谓物质技术条件,专利法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依据上述规定,本院认为,物质技术条件可以具体划分为发明创造的物质条件、技术条件。在特定情形下,单一元素如设备可以兼具物质与技术条件属性。这其中,物质条件一般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其用途为直接或间接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并在分析、验证、测试之后得到发明技术方案,包括在研发过程中对特定技术手段所产生的技术功能和效果或专利技术方案实用性等技术内容的分析、验证、测试,对于形成发明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而技术条件则指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包括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等,对于形成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具有技术启示。同时,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对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条件规定,是对前述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作出过程所起作用的限定,对此应理解为,其一,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存在是该发明创造作出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在没有该物质、技术条件参与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的成就无法实现;其二,相对于发明人使用的其他来源的物质、技术条件而言,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在重要性上居于主要地位,足以胜过其他来源的物质、技术条件,从而可以据此决定争议专利的权属。
  就本案物质条件来看,新材公司并无用于涉案专利研发的专门资金投入,其石墨烯微波膨化炉的生产、调试、传送带用高温毡的采购和替换等物质条件的提供和消耗,一则并非因为宋军礼的意志而进行,而是在新材公司组织的生产测试过程中被消耗,新材公司并无为宋军礼的科研活动提供物质条件的意思表示;二则相关物质条件的消耗过程并未指向宋军礼的科研活动,涉案专利较现有技术改进的主要创新在于“圆环形物料输送结构”,新材公司的相关设备、零部件不包括“圆环形物料输送结构”,亦无物质条件因指向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研发过程中的分析、验证、测试而被使用,即未对发明的取得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从物质条件的使用来说,新材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专利的研发提供了主要物质条件。
  就本案技术条件来看,新材公司提出宋军礼并无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系接触到新材公司石墨烯微波膨化炉设备才产生发明创意、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的部分内容与该设备相同。本院认为,对于单位来说,其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属于单位的技术储备,对于单位来说具有潜在的无形财产价值。但应注意的是,不宜将发明人在涉案专利的发明创造过程中所处的技术环境或者所掌握的公司技术资料,与法律规定的技术条件相混淆。如果相关技术资料对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不能提供技术启示,则原则上不应对专利权属产生影响。本案中,新材公司所使用的石墨烯微波膨化炉系自微朗公司购入,新材公司并未有效证明该设备系新材公司提供技术方案、且技术方案未对外公开的事实,亦未证明宋军礼的发明创造使用了新材公司的设备改造方案和设备实验数据,故不足以认定新材公司为涉案专利的研发提供了主要技术条件。
  此外,前述新材公司提及宋军礼的发明创意来源问题,实质主张系涉案专利技术问题的确定对专利权属具有影响。对此本院认为,应当厘清技术问题的性质和对发明技术方案的影响,区分个案情况予以判断。在技术问题属于单位阶段性技术成果且不为外界所知悉的情况下,该技术问题可使发明人避免陷入错误的研发方向,并因此缩短了研发进程,此时该技术问题可视为本单位的技术条件;而在技术问题属于公知或属于非为单位内部掌握且未被采取保密措施的外购产品技术缺陷的情况下,相关发明创造的技术问题则不构成本单位的技术条件,单位并无据此主张权利的依据。本案中,宋军礼虽系在对石墨烯微波膨化炉的生产、维护和改造过程中,获知该设备存在输送带开裂导致寿命短的技术问题,但如前所述,该技术问题产生于微朗公司所生产的涉案设备,且至少被微朗公司和新材公司同时所知,新材公司未举证证明此技术缺陷问题属于其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故新材公司据此对专利权所提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涉案专利的发明创造并非因新材公司向宋军礼交付工作任务而肇始,在研发过程中新材公司亦未向宋军礼提供专利法意义上的主要物质技术条件。涉案专利属于宋军礼在本职工作和单位交付的任务之外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新材公司对于涉案专利研发未投入人力物力、未储备相关技术资料、亦未预料其产生,发明人自身的智力劳动对于发明创造起到了决定作用。故应当认定涉案专利归属发明人宋军礼所有。
  综上,新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霞
  审判员 潘才敏
  审判员    周平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玥希
  书记员 李思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8号

案  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周 平、潘才敏

 

法官助理:林玥希

书记员:李思倩

 

裁判日期

2021年4月20日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军礼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内容:驳回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类  案

(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

法律问题

1.单位主张职务发明的依据;

2.岗位身份与职务发明权属的关系;

3.职务发明技术条件包括技术问题;

裁判观点

1.前述规定将发明人履行本职工作或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工作任务、或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认定为职务发明。履行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体现了单位的投入,两者共通之处在于单位生产要素对于发明创造起到了实质作用。

2.任何人均依法享有发明创造的自由和权利。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否则既不能简单地以发明人的身份归属来认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也不能简单地以是否系在单位工作期间完成发明创造来认定该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3.在技术问题属于单位阶段性技术成果且不为外界所知悉的情况下,该技术问题可使发明人避免陷入错误的研发方向,并因此缩短了研发进程,此时该技术问题可视为本单位的技术条件;而在技术问题属于公知或属于非为单位内部掌握且未被采取保密措施的外购产品技术缺陷的情况下,相关发明创造的技术问题则不构成本单位的技术条件,单位并无据此主张权利的依据。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