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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的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1-07-12 08:30:1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的计算方法

——(2019)最高法知民终830、831、832、833、834、851、881、886、888号

  【裁判要旨】

  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可以采取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方式计算,也可以采用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的方式简化计算。
  【关键词】
  发明专利 侵权 损害赔偿 侵权获利 营业利润 计算方式
  【基本案情】
  上诉人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原广州德浩科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浩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中,涉及专利号为ZL200810065225.X、名称为“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光峰公司认为,德浩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超网公司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光峰公司的专利权,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超网公司、德浩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一审法院认为,德浩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光峰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所涉及的部件是光源结构,属于激光投影仪产品的核心部件,对整个产品的技术贡献最大,超网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判决德浩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九案共计1780万元。德浩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了《2016-2018年产品销售毛利专项其他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改判德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九案共计510万余元。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本案中,德浩公司非以侵权为业,应适用营业利润率。在计算德浩公司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获得利益时,营业利润可以简化为: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余额,或者在单一类别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利润率确定时,营业利润可直接以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确定。
  【文书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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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