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同侵权人与专利权人达成和解并实际赔偿后的其余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2019)最高法知民终181号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赔偿权利人部分损失的,为避免权利人双重获利,其余共同侵权人仅就扣减该已付赔偿后的侵权损失向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 委托加工 共同侵权 连带赔偿责任 和解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东莞市鸿鼎家居有限公司(被诉侵权人,以下简称鸿鼎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康胜家具有限公司(被诉侵权人,以下简称康胜公司)、原审原告广东棋胜家具有限公司(专利权人,以下简称棋胜公司)、信阳农林学院(被诉侵权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以下简称“床架卡扣结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涉及专利号为ZL201521011294.4、名称为“床架卡扣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棋胜公司认为,广东天一美家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康胜公司、鸿鼎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信阳农林学院未经许可使用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棋胜公司的专利权,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一审诉讼中,棋胜公司与天一公司达成和解,天一公司赔偿棋胜公司9万元,棋胜公司撤回对天一公司的起诉。郑州中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棋胜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该被诉侵权产品由鸿鼎公司制造并销售给康胜公司,康胜公司销售给天一公司,由天一公司最终销售给信阳农林学院。棋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康胜公司及信阳农林学院明知鸿鼎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侵权,因此不予支持棋胜公司要求康胜公司、信阳农林学院赔偿损失的请求,信阳农林学院将被诉侵权产品用于学生宿舍,停止使用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故可不停止使用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郑州中院判决鸿鼎公司、康胜公司停止侵权,鸿鼎公司赔偿棋胜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驳回棋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鸿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改判鸿鼎公司与康胜公司共同连带赔偿棋胜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裁判意见】
前述“床架卡扣结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还需考虑棋胜公司在一审期间撤回对天一公司的起诉,仅对同一侵权事实中的部分侵权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况。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应当对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针对同一诉讼标的,当多主体均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时,各侵权主体应对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权利人可以选择向全部或部分侵权主体主张赔偿,各侵权主体均有义务对权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特定案件中,无论是依据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还是法定赔偿标准判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权利人因同一诉讼标的应当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是确定的。如权利人因与部分侵权主体达成和解等原因已获得部分赔偿,为避免权利人双重获利,其已获赔偿的金额应当予以扣减,即,其余被诉侵权主体仅需对扣减之后的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酌定棋胜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而应获赔15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棋胜公司因本案侵权事实已从天一公司处获得9万元赔偿,应当在棋胜公司应获赔偿的数额内予以扣除,故康胜公司与鸿鼎公司在剩余6万元的赔偿金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书链接】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查看本案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