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第一阶段的研讨主题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确定及侵权救济规则协调”,四位来自国内外的法官和学者进行主旨演讲。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克劳斯·巴赫法官首先发言,简要介绍了以Sisvel v. Haier案为代表的德国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司法实践。英国高等法院专利法庭的理查德·米德法官围绕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在英国的程序和方式、确定FRAND条款的程序方式、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禁令以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介绍了英国法院的做法和经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傅蕾法官围绕夏普株式会社与OPPO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所确定的关于必要标准专利管辖权规则以及中国法院裁决全球费率的条件。苏黎士大学的彼得·皮希特教授,从宏观层面介绍了欧盟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管制方案,提出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治理的工具、手段,阐释了关于解决问题机制、路径的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主持第一阶段的研讨和圆桌讨论,他结合与会专家的发言,提出五个讨论问题:一是确定标准专利实施者时采取何种条件,二是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条件判断中采取何种方法更合适,三是如何区分法院确定全球许可条件和分国许可条件的标准,四是如何确定权利人获得救济和发出禁令的条件,五是如何界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的层级。
清华大学崔国斌教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王静法官、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原庭长姚兵兵、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毕春丽博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傅蕾法官依次发言,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程序法律问题、实施条件的判断,许可条件,权利人获得救济的方式等问题展开热烈研讨。朱理总结时表示,这些问题是开放的,相信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相关的研究会更加深入。
会议第二阶段围绕“专利诉讼中禁令与禁诉令的适用及规则协调”主题进行,英国高等法院专利法庭法官詹姆斯·梅勒首先发言,总体介绍英国专利诉讼中的禁令问题,例举了EWHC专利池、诺基亚案件,Hospira和Eli Lilly案,SAS和World Programming诉讼等案件,对颁发禁诉令的原则、规范的协调及不足,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阐释了自己的观点。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法官托比亚斯·皮克迈尔介绍了德国应对禁诉令、反禁诉令和反反禁诉令的现状,从德国民法的角度作出解释,并认为应慎用这些程序性手段,避免产生恶性循环。苏黎世大学教授彼得·皮希特表达了对于禁诉令的忧虑以及关于解决方案的思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张晓阳法官介绍了关于中国法院以及司法实践关于禁令和禁诉令的基本情况,并从充分性、必要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共利益考量和国际礼让五个方面探讨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作出禁诉令的考虑因素。
在第二阶段圆桌讨论环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张晓阳法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庭长宋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祝建军法官、北京大学杨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张广良教授围绕禁诉令有关法律问题分别发言。张晓阳法官认为,禁诉令的根本性质是行为保全,因此在审查是否应颁发禁诉令时还是要回归法律依据,并强调禁诉令针对的是当事人,而非国外司法机关。宋健法官认为,禁诉令间接影响到国外他国区域的司法主权,但实际上限制的还是当事人的请求,事关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如果能在一定意义上推动纠纷解决,还是应乐观对待禁诉令有关问题。祝建军法官认为,应当本着审慎态度对待禁诉令,因为其不仅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本国司法管辖权的维护以及他国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杨明教授认为,应从诉讼法基础理论出发,对禁诉令的性质和法律依据进行更深层的思考,并主张应从产业经济学角度考量禁诉令的效果和必要性。张广良教授建议,对禁诉令的称谓要再考量,避免陷入司法沙文主义的概念陷阱;但如果禁诉令对一些权利人行使权利包括诉讼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困扰性或者压制性,那中国法院有必要予以规制。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主持第二阶段研讨和圆桌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在总结发言中充分肯定研讨会取得的成果,并指出,中国法院对于国际司法前沿问题采取探索而非回避、审慎而非激进、开放而非保守、合作而非对抗的态度,直面当事人的诉请,并在法律规范基础上作出审慎判断,在维护公平正义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和科学技术的应用,造福社会,服务人民。中国法院始终注重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沟通和交流,共同探索对有关前沿问题的解决方案,努力推动形成国际共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教授主持会议总结。
(撰稿人、摄影:周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