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说明书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
—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
【裁判要旨】
产品操作和维护说明书随产品销售而交付使用者,使用者及接触者均没有保密义务,且其能够为不特定公众所获取,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其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以交付给使用者的时间作为公开时间。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79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关键词】
发明专利 侵权 产品说明书 出版物公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简称蒂森中山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集公司)、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天达公司)、一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白云机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中集公司系名称为“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和带有该装置的登机桥及其控制方法”的第200410004652.9号发明专利(即本案专利)的权利人,本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2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22日。授权时的专利权人是中集公司。2009年5月8日,本案发明专利权人变更为中集公司和天达公司。中集公司与天达公司以白云机场和蒂森中山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实施本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蒂森中山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并提交了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公司运营总监雷蒙德•K•斯特里特的证言及来源于该公司的佐证证言的附件作为支持其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该证据记载,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蒂森克虏伯集团派往旧金山国际机场的现场小组为消除晃动幅度过大的问题研究出一种技术解决方案,其中包括在登机桥的横梁/负重轮的两侧均安装一个液压稳定器,以增强登机桥的稳定性。这种方法被称为“悬臂梁设计”或“悬臂梁装置”。用户接受使用“悬臂梁设计”或“悬臂梁装置”的建议。随后便进行了生产和安装。《手册》的附录Y“液压稳定器”(简称附录Y)经更新后发布并交付用户。蒂森中山公司主张,附录Y证明其使用的为现有技术。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附录Y是一份由蒂森中山公司关联公司自行印制的非正规出版物。在蒂森中山公司不能证明其关联公司曾使用“悬臂梁装置”技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难以确认该附录Y内容的真实性及其印制及交付给旧金山国际机场的时间。因蒂森中山公司不能证明“悬臂梁装置”技术于2000-2001年就已通过附录Y公开发表,故其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遂判决蒂森中山公司、白云机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蒂森中山公司赔偿中集公司与天达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驳回中集公司与天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蒂森中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蒂森中山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6年10月10日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中集公司与天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一、蒂森中山公司、白云机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蒂森中山公司赔偿中集公司与天达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三、驳回中集公司与天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蒂森中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蒂森中山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17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三、驳回被申请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蒂森中山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即因附录Y构成出版物公开,故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侵害本案专利权。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附录Y虽是一份产品操作和维护说明书并随产品销售而交付使用者,但其使用者以及接触者均没有保密义务,也即附录Y是可公开的,且其能够为不特定公众通过复印的方式获取。由此可见,附录Y系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鉴于其也记载了涉案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其交付给旧金山国际机场的时间,即公开时间亦能确定,故其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蒂森中山公司据此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