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审议。
报告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下一步的措施和建议。
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四个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介绍,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案件数量迅速攀升。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从2013年的10.1万件增长到2020年的46.7万件,年均增长24.5%,比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年均增幅高出12.8个百分点,反映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明显增长。
二是新型纠纷大量涌现。涉及互联网核心技术、基因技术、信息通信、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及平台经济等方面新型案件日益增多,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度加大,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边界、责任认定对司法裁判提出新挑战。
三是网络侵权易发多发。网络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最主要发生地之一。与线下侵权相比,线上侵权行为更易实施、更加隐蔽、更为复杂,影响涉及面更为广泛,收集固定证据更加困难,权利人维权难度进一步加大。
四是利益平衡愈加复杂。知识产权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且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平衡保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准确把握多层次价值取向,稳妥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都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
受理知产一审案件218.1万件
2013年至2021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218.1万件,审结206万件。
其中,审结专利案件14.3万件,著作权案件131.6万件,商标案件43.7万件,技术合同案件1.8万件。制定知识产权司法解释19件、司法政策性文件11件,发布指导性案例30个,完成党中央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改革任务12项。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依法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专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出台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和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依法严格保护发明创造。制定司法解释,落实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依法保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保障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审理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等案件,结合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保障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加强农业科技成果保护。农审理水稻“金粳818”、玉米“隆平206”等品种权案件,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重拳出击。加强优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依法审理“库尔勒香梨”等地理标志侵权案,保障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强对公平竞争的保护
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精神,审结不正当竞争案件2.4万件,保护竞争者利益,改善消费者福利。审理电商平台“二选一”、“网络虚假刷量”、屏蔽浏览器广告等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规范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秩序。审理“小度”智能产品语音指令案,制裁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恶意混淆、误导公众行为。
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出台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细化保护客体、保密义务、侵权判断、民事责任等规定,统一裁判标准,加大侵权违法成本。明确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举措,打消对诉讼中“二次泄密”的顾虑,鼓励权利人依法维权。
引导新领域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
探索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理人工智能生成文章著作权案,对人工智能自动生成文章是否构成作品进行有益探索。审理“懒人听书”有声读物著作权案,引导新兴文化消费行业规范发展。审理共享单车“扫码开锁”专利权案,依法保护共享经济自主创新成果。审理证券金融信息知识产权案,明确抄袭金融数据终端产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规范金融信息服务市场秩序。
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出台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导意见,平衡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审理群控软件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维护用户数据权益和隐私权。坚决制裁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利用算法实施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行为。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探索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动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
在加强著作权保护方面,出台著作权保护意见,切实加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著作权的保护。依法保护创作者权益,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激励创作和保障人民文化权益关系,促进智力成果创作和传播。
依法审理同人作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保护在先创作者和取得合法授权传播者的合法权益,为“二次创作”厘清法律边界。在网络游戏侵害金庸武侠小说改编权案中,坚持市场价值导向,依法判处1600余万元赔偿。在侵犯《流浪地球》等热门影视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中,对8名被告人判处实刑并追缴违法所得,彰显严惩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力度和决心。
在加强文艺作品、文化产品保护方面,依法审理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短视频等领域知识产权案件,促进新型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健康发展。审理“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侵权案,尊重原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也为传统历史文化再创作留出空间。审理涉“光头强”“喜羊羊”“米老鼠”“功夫熊猫”“小猪佩奇”等动漫形象知识产权案件,鼓励原创、反对剽窃。
破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
努力破解“举证难”问题。出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完善证据提交、证明妨碍、证据保全、司法鉴定等制度,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将“书证提出令”扩大到“证据提出令”,明确掌握证据一方举证义务,明确证明妨碍和妨害证据保全法律后果,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审理“挂机刷量”案,依法适用证据规则,判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的被告赔偿2300余万元。审理区块链存证等案件,支持当事人通过区块链技术固定、保存、提交证据。建立“云上物证室”,运用3D扫描技术建立电子物证管理系统,便利当事人举证、质证。
努力破解“周期长”问题。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完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为权利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避免因诉讼周期长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扩大。兼顾及时保护和稳妥保护,防止滥用保全进行不正当竞争。在平行诉讼高发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领域,探索完善“禁诉令”适用。审理涉电商平台反向行为保全案,26小时内紧急作出裁定,平衡保护专利权人、经营者、电商平台和消费者利益。审理大疆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等案件,采取“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方式,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努力破解“赔偿低、成本高”问题。出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让严重侵权者得不偿失,让遭受侵权者得到充分赔偿。审理“小米”商标侵权、“卡波”技术秘密侵权等案件,依法判处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让“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盗取他人财产”观念深入人心。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综合考虑原告全球市场份额高、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大,被告侵权规模大、侵权时间长、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判赔1.59亿元,切实保护重要产业核心技术。
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
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促进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展示我国保护创新、开放包容的自信与决心。审理“施耐德”商标侵权案,依法制裁恶意抢注行为,有效保护外商的驰名商标。审理“红牛”商标权属案,依法维护外国企业合法权利。
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我国日益成为值得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深化与国际组织交流合作。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司法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开展诉调对接,成功调处多起涉跨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规则创设和修订,加强司法交流合作,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着力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司法改革
报告提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主要存在司法理念与新时代新阶段要求还有差距、审判质效有待提升、审判领域司法改革需要深化,以及司法保护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等问题和困难。
对下一步的工作有何措施呢?
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司法改革。深化知识产权审判 “三合一”改革,健全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提高维权费用支持比例,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立足司法推动完善相关国际规则,促进创新创造更多惠及各国人民。加强跨境司法协作,依法保护我国公民、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安全和合法权益。
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研究完善算法、商业秘密、人工智能产出物、开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裁判规则,加强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司法。研究完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惩处“专利陷阱”“专利海盗”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破解知识产权诉讼难题, 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建议适时编纂知识产权法典
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报告提出建议:
一是针对知识产权诉讼特点,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适时编纂知识产权法典,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
二是制定完善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
三是加大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保障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布局,对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给予更多关心支持。
四是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推动及时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困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