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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附条件免费商业使用的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1-11-26 22:04:48 作者:宾岳成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软件附条件免费商业使用
的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最高法和上海知产法院对长沙米拓商业维权系列案件作出裁判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认定被诉侵权人在使用免费商业许可的计算机软件时,未按照授权许可协议约定保留权利人署名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该案中,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拓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开发了米拓企业建站系统【简称:MetInfo]v7.0的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涉案建站软件)】,享有该款软件的著作权。该公司网站为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建站软件的免费下载。
  当用户在其计算机中安装建站软件时,计算机中弹出界面显示《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以下简称涉案用户协议),用户浏览该协议后点击“我已仔细阅读以上协议并同意安装”按钮即可在自己计算机终端(服务器)中安装、使用建站软件。
  涉案用户协议主要内容载明,米拓公司同意用户免费商业使用涉案建站软件,但要求用户在所建网站中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
  否则,将直接违反本协议并构成侵权,米拓公司有权启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和索赔。
  米拓公司在网站上同时还另行提供收费版本下载,“买断”商业套餐价格为6999元,用户支付该费用后可以下载软件并去除版权标识,在该收费项目下米拓公司还提供网站维护、故障处理等服务。
  米拓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起诉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协会),主张工程建设协会未按用户协议要求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侵害了米拓公司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工程建设协会侵害了米拓公司的署名权,判令工程建设协会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00元。
  米拓公司、工程建设协会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米拓公司上诉主张工程建设协会并未遵守用户协议,其侵权行为超出了米拓公司的授权许可范围,应视为其未获得授权;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工程建设协会上诉主张涉案建站软件系免费软件,用户协议系格式条款且强制用户保留网页链接加重了用户责任,应属无效,米拓公司存在批量商业维权行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米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定:涉案用户协议中的保留版权标识及网站链接信息的条款虽构成格式条款,但属于米拓公司合法地行使署名权的行为,因此涉案用户协议合法有效。
  软件著作权人免费提供可由不特定用户免费下载使用的建站软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免费使用软件的用户须保留著作权人的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用户免费下载使用该建站软件时去除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应当认定该用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其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人民法院还可根据其过错及侵权情节等具体情况酌定其是否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对于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建站软件免费许可情况、商业许可的市场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期间、侵权人是否承认其侵权行为等诉讼诚信状况、权利人市场整体维权情况等因素予以合理确定。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亦就两起涉及米拓公司类似维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案号分别为(2021)沪73知民初490号、(2021)沪73知民初814号。
  在(2021)沪73知民初490号案件中,网站经营者披露并证实其委托的建站主体以承揽方式建站,经法院释明,原告米拓公司未申请追加建站主体为被告参加诉讼。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网站经营者委托专业建站主体建立网站并支付合理对价,在建站环节网站经营者当时并不知情而无过错,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网站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继续使用涉案建站软件或者恢复版权标识和链接信息后继续使用,有关损害赔偿和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追究,米拓公司可依法另行起诉建站主体。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网站经营者停止使用涉案建站软件,或者在被诉侵权网站程序中恢复米拓公司标识后继续使用;赔偿米拓公司2000元左右的合理维权支出。
  在(2021)沪73知民初814号案件中,网站经营者披露并证实了其委托的建站主体以承揽方式建站,米拓公司以网站经营者和建站主体为共同被告起诉,建站主体不承认其复制并使用了涉案建站软件,法院经过技术比对认定其构成侵权。
  鉴于建站主体复制并使用涉案建站软件,但不承认自己的行为,其诉讼不诚信导致法院需进行技术比对认定侵权行为,造成诉累,且其作为专业公司,其故意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建站主体停止侵害和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3万元(含合理开支2000元)。
  在计算机软件不断开发创新的同时,从事计算机软件研发的企业也在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免费许可模式一方面能为企业扩大产品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互联网用户带来福祉。
  但是,免费许可使用不代表着用户的使用行为不受限制,仍然应受到双方订立的用户许可协议的约束。
  当然,互联网企业也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提醒用户注意用户协议的约束和限制条款。
  司法或许无法直接肯定或否定企业选择的经营模式,也无法直接褒奖或指责互联网用户的消费习惯,但企业和用户双方均有值得反思的问题。
  据米拓公司在诉讼中反映,其已在全国提起类似诉讼千余件,其提起的系列商业维权诉讼已经具有相当规模。

  上述三个案件分别代表了该批案件的三种不同类型。对于受理类似案件的人民法院而言,妥善处理、彻底化解此类规模化诉讼,关键是研究确定好权利保护力度与侵权制裁幅度的平衡点,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特别是损害赔偿标准,既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又避免著作权人以诉讼为手段谋取与其著作权价值不相称的额外利益。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