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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5民初434号

发布时间:2022-03-09 17:49:4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5民初434号
  原告:义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简龙街1号1栋厂房401、501,4栋厂房201、301,第五栋501、601及12号4栋101-501,5栋10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245825。
  法定代表人:邱摩西(KHOO MAO SHI),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柏应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简龙街1号1栋厂房101-301,2栋厂房101-501,3栋厂房101-501,4栋厂房101、401、501,5栋101-401、701-801及12号1栋,2栋,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9329XC。
  法定代表人:邱摩西(KHOO MAO SHI),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耀电子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2JP859。
  法定代表人:张启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梅,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海,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柏科技公司)、义柏应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柏技术公司)与被告荣耀电子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义柏科技公司、义柏技术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被告荣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梅、胡上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柏科技公司与义柏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名称为“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及隔离环”、专利号为201922444189.4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原告单位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且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原告所有;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义柏科技公司与义柏技术公司是关联公司,二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共享办公场所、资源以及工作人员。原告发现被告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原告单位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该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及隔离环”,专利号为201922444189.4,发明者为刘国华、李刚、刘春峰。该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刘国华,自1999年9月入职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保安义柏综合制品厂,2001年至2006年3月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为义柏技术公司,2006年4月至2009年7月参保单位为义柏科技公司,2009年8月至2019年4月的参保单位为义柏技术公司。刘国华自2009年长期担任两原告的QA经理,管理各种技术文档的文件控制中心是其下属部门之一,所以刘国华有机会接触与涉案专利相关的技术文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其特征在于:包括相互扣接的底盒(10)和顶盖(20)、至少两块缓冲垫(30)、两层隔离环(40);所述缓冲垫(30)分别贴合于底盒(10)、顶盖(20)内侧面,两层所述隔离环(40)放置于上下两层所述缓冲垫(30)之间;所述隔离环(40)包括较厚的外环(41)和位于所述外环(41)环内的较薄的若干呈同心圆状设置的内环(42),所述内环(42)通过自内而外呈发散状的肋条(43)相连接、并连接于所述外环(41)的内壁。涉案专利中的晶圆盒是原告的主要产品之一,基于原告的在先专利及技术文档可知,涉案专利的内容来源于原告,属于原告单位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刘国华系离职后利用从原告处获得的技术资料以荣耀公司的名义申请了涉案专利,刘国华、李刚及刘春峰并未对该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不是真实的发明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应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荣耀公司答辩称,原告所有证据均未涉及涉案专利的发明要点,即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两层隔离环”设置于上下两层缓冲垫之间,以及隔离环包括较厚的外环和位于外环内较薄的内环;原告所依据的证据均是公开的现有技术,不能成为职务发明请求的事实基础,原告基于职务发明的诉讼请求缺乏请求权基础,不应得到支持。诉争专利为被告的员工黄秋凯、刘国华等人独立研发所形成的,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在于采取避空式设计方案,增加隔离环,用于抽真空时隔离并支撑泡沫,保护晶圆中部不受外力。系被告在市场推广过程中,根据客户反馈的现有技术存在的最上面两片晶圆容易碎片的缺陷而针对性完成的,应归被告所有。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供了原件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与刘国华之间的关系情况
  2009年12月31日,甲方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保安义柏综合制品厂与乙方刘国华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甲方自1999年9月10日起聘用乙方;乙方的工作岗位及职务为QA经理,工作地点为深圳市龙岗区;甲方的技术资料、技术成果、业务方案和计划、客户和供货商数据等均为商业秘密,乙方在职及离职后均应保密,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外传,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2011年5月23日的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登记表显示,来料加工企业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保安义柏综合制品厂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义柏技术公司。
  2000年11月至2006年3月刘国华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为义柏技术公司,2006年4月至2009年7月刘国华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为义柏科技公司,2009年8月至2019年4月刘国华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为义柏技术公司。2016年义柏技术公司、义柏科技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公示材料中均有刘国华的签名。义柏技术公司机构图显示QA部经理分管来料QA室、实验室、生产线QA分部、文件控制中心以及体系支持。2018年11月20日,刘国华在员工变动单上申请辞去QA经理的职务,经公司负责人签字批准,生效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刘国华于2019年4月30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二、涉案专利及其他专利的情况
  (一)涉案专利情况
  荣耀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及隔离环”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922444189.4,授权公告日2020年7月24日,发明人为刘国华、李刚以及刘春峰。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其特征在于:包括相互扣接的底盒(10)和顶盖(20)、至少两块缓冲垫(30)、两层隔离环(40);所述缓冲垫(30)分别贴合于底盒(10)、顶盖(20)内侧面,两层所述隔离环(40)放置于上下两层所述缓冲垫(30)之间;所述隔离环(40)包括较厚的外环(41)和位于所述外环(41)环内的较薄的若干呈同心圆状设置的内环(42),所述内环(42)通过自内而外呈发散状的肋条(43)相连接、并连接于所述外环(41)的内壁。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环(40)的内环(42)的底面与外环(41)的底面或内环(42)的顶面与外环(41)的顶面相平齐,使所述隔离环(40)整体形成“凹”型。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环(40)的外环(41)宽度与待包装的晶圆(50)的较厚的边缘的宽度相同。权利要求7为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10)的容纳槽内设有向上凹起的下支撑平台(12),所述顶盖(20)上圆环挡板(21)内设有向下凸起的上支撑平台(22)。权利要求8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10)的底面和顶盖(20)的顶面均设有横向加强筋。权利要求10为一种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隔离环,其特征在于:包括较厚的外环(41)和位于外环(41)环内的较薄的若干呈同心圆状设置的内环(42),所述内环(42)通过自内而外呈发散状的肋条(43)相连接、并连接于外环(41)内壁;所述隔离环(40)的内环(42)的底面与外环(41)的底面或内环(42)的顶面与外环(41)的顶面相平齐,使隔离环(40)整体形成“凹”型。
  说明书[0004]段记载: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及隔离环,实现对非纯平薄片晶圆有效的保护,解决非纯平晶圆易碎的问题。说明书[00015]段记载: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及隔离环,与现有设计相比,其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在缓冲垫和晶圆堆之间增设“凹”型的隔离环,在晶圆的储存和运输中,缓冲垫受压,并将压力传导到两个隔离环的环形面上,隔离环较厚的外环压在非纯平的晶圆堆的较厚的外边缘,晶圆的中心凹部处于悬空状态,将所有晶圆夹紧,完成整个晶圆的保护动作。说明书[00016]段记载:隔离环的“凹”型设计作用为使缓冲垫与晶圆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和空间,肋条作用是使缓冲垫不发生凹陷,或缓冲垫发生小的凹陷时也不会触碰到晶圆,同时肋条也加强产品的强度。
  (二)其他专利情况
  义柏科技公司有下述专利:授权公告日2005年3月30日,名称为“可调整内部尺寸以防内部包装物运动的包装盒”,专利号03207820.X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05年7月6日,名称为“具有可调节厚度的包装平台”,专利号03207818.8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05年7月6日,名称为“包装用塑胶弹力垫”,专利号03207819.6的实用新型专利,原告自述图纸eVT0209与该专利的说明书附图结构一致;授权公告日2008年2月20日,名称为“晶圆隔离环”,专利号200720143770.7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8年2月6日,名称为“一种晶圆隔离环”,专利号201720663628.9的实用新型专利,原告自述图纸mRS0001与该专利隔离环结构一致。
  三、其他相关事实
  (一)原告方相关电子邮件
  2011年5月27日上午9点41分的一封电子邮件显示,发件人邮箱为cs1 ePAK.com,收件人邮箱包括joseph.chen ePAK.com、MS.Khoo ePAK.com、George.Liu ePAK.com,原告陈述发件人邮箱为两个原告共用,收件人分别指陈松平、邱摩西以及刘国华。该邮件主题为制作内衬托片模具的申请,附件为隔离环eVT1565的设计图纸。该图纸显示设计人为Noothing(胡荣),审核人为Dick He(何江波),批准人为MS KHOO(邱摩西)。原告主张该图纸中的隔离环与涉案专利中的隔离环基本相同,陈松平、邱摩西、何江波系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
  2011年6月8日下午14点01分的一封邮件显示,发件人邮箱joseph.chen ePAK.com,收件人邮箱包括Dick.He ePAK.com(何江波邮箱)、MS.Khoo ePAK.com、George.Liu ePAK.com,抄送人邮箱包括George.Liu ePAK.com,邮件主题为ePAK晶圆盒样品申请的答复,样品单信息包括ePAK货号eVT1565,样品申请客户名字为上海市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
  (二)被告方相关电子邮件
  被告荣耀公司与第三方在2019年有多封往来邮件,其中2019年8月28日16点33分的邮件,发件人为Guohua.Liu,被告自述收件人为其客户,附件为隔离环使用介绍.pptx以及包装方案.pptx。2019年8月29日16点38分的邮件,发件人为Guohua.Liu,收件人为其客户,内容为刘国华告知客户可寄送一套样品测试。2019年9月4日15点01分,发件人为该客户,收件人Guohua.Liu,内容为客户回复刘国华说样品已拿到并反馈问题称“只是满片的话(25片)最上面的两片容易碎片,我们初步分析下来是顶盖的内圈有个下压力,所以总高很难掌控,不知有解决方案吗?”2019年9月5日19点26分,发件人为Guohua.Liu,收件人为该客户,内容为刘国华告知客户有两种方案解决,如使用这个方案,建议装20片,参考方案B;如果一定要装25片,你可以使用我们推荐的方案A,附件为“6寸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使用方案(1).pptx。”
  2019年9月6日9点08分,发件人为该客户,收件人为Guohua.Liu,内容为客户回复刘国华称“我们使用的是5mm闭环式泡沫垫,所以会根据您提供的建议做相关调整,使用结果会给到您,能否提供一下价格”,附件为“6寸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使用方案(1).pptx。”2019年9月17日15:59分,发件人为该客户,收件人为Guohua.Liu,内容为客户回复刘国华称“已收到相关材料,实验结果为25片装没有碎片,特殊片数的将继续试验”,附件为“6寸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使用方案(1).pptx。”2019年10月29日10点44分,发件人为Guohua.Liu,收件人为该客户,内容为刘国华回复客户称“针对您反馈的信息,我们团队做了深入的讨论,和您发现的碎片结论是一致,针对这个问题的根源,我们做了一个补偿性改善方案,请您帮忙审阅一下,看看是否可行”,附件为“6寸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装薄片晶圆易碎解决方案10.28(1).pptx。”
  2019年10月30日8点21分,发件人为其客户,收件人为Guohua.Liu,内容为该客户回复刘国华称“认为给的方案可行,同时也非常感谢黄秋凯的分析报告”,附件为“6寸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装薄片晶圆易碎解决方案10.28(1).pptx。”在该附件中,分析了现有技术抽真空后,晶圆片易碎原因:1、抽真空使得上下盖中心向内变形,挤压泡沫至与晶圆薄面接触;2、由于是闭孔泡沫,抽真空后闭孔内压力大于外界,使得泡沫向外膨胀接触到晶圆表面。故现有技术晶圆包装方案仅适用于纯平晶圆“中部与周边同厚度的晶圆”。进而提出解决薄片晶圆易碎方案,即采用避空式设计方案:在顶部、底部各增加一个隔离环,用于抽真空时隔离并支撑泡沫(避空3mm),保护晶圆中部不受外力。其中关于隔离环的说明为:隔离环厚6mm,筋条位于一侧,筋条厚3mm,设计避空3mm。
  另查明,荣耀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3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研发、生产、销售:硅晶导电性隔离片、特卫强隔离片、导电性泡棉隔离垫、硅晶片包装盒、硅晶片包装罐等。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企业转型证明、入职表、规章制度及公示情况、员工辞职单及离职手续清单、相关专利文本、电子邮件及相关图纸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专利号201922444189.4“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及隔离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属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上述焦点评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确定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一方面是看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是谁,以确定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另一方面要确定该发明创造是否系职务发明或当事人之间就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是否存在合同约定。在目前我国的专利授权程序中,因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不作实质性审查,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不能当然认为属于授权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但专利证书上关于发明人的记载具有初步证据效力。
  本案中,原告认为其员工陈松平、邱摩西、何江波等是涉案专利实际发明人的情形下,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原告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其员工对涉案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在专利权权属纠纷中,专利的实质性特点需要首先认定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及其能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准确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全面理解。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及隔离环以解决非纯平晶圆易碎的问题,其整体技术方案包括晶圆盒与隔离环两部分。与现有设计相比,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在于在缓冲垫和晶圆堆之间增设“凹”型的隔离环,而上述缓冲垫、隔离环的具体位置及隔离环的具体结构应当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
  原告主张涉案专利的改进点仅在于隔离环具体结构,其邮件附件中的eVT1565隔离环图纸已经就涉案专利关于隔离环的技术特征给出了技术启示,并认为结合义柏科技公司20172066
  3628.9“一种晶圆隔离环”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开的基础上与该邮件的隔离环图纸进行简单结合就可得到涉案专利实质性特点。而通过对比该图纸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关于隔离环的具体技术特征,仅从图纸并不能解读出涉案专利内环通过自内而外呈发散状的肋条相连接、并连接于外环内壁;隔离环的内环的底面与外环的底面或内环的顶面与外环的顶面相平齐,使隔离环整体形成“凹”形这一重要技术特征。原告所主张的“一种晶圆隔离环”专利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虽也是针对隔离环的结构,但其仅针对晶圆不宜取出和取出过程中易受划伤的问题,其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构思亦不具有明显或直接的关联性。
  结合被告举示与其客户的相关往来邮件记录,其员工与客户持续的就解决多片晶圆放置易碎的问题进行沟通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方案,有对隔离环的数量、位置及具体的结构的相关说明,虽具体的结构与涉案专利隔离环的技术特征并不完全一一对应,但在实际申请专利过程中对技术方案的进一步修改优化也是常见操作。综合对比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本院认为,仅凭原告邮件中的图纸和其主张的现有技术的结合尚不足以证明其所述的员工已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进而原告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属应当归其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义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义柏应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义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义柏应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华

审判员 陈聪

审判员 黄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亮
  书记员 傅逸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