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2民初374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大猩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888号晋江万达华府3幢1单元503室。
法定代表人:黄炳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航,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六维量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台东路68号18号楼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淑芬,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大猩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猩猩公司)因与被告六维量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维量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六维量子公司以大猩猩公司为反诉被告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猩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峰、黄宇航,六维量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海航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淑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大猩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9年4月17日签订的《区域链消费通证服务合同书》;2.六维量子公司返还大猩猩公司已支付的费用28.8万元及利息(其中24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央行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其中4.8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央行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六维量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7日,双方签订讼争《区块链消费通证服务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大猩猩公司依约于2019年4月17日向六维量子公司支付了首期款24万元(总价30%),项目正式启动。项目启动后,大猩猩公司亦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开发软件所需的全部资料。根据双方约定,项目开发时间为三个月,从支付首期款之日开始计算。但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六维量子公司仅完成一小部分内容,对于软件的开发仍未有实质性的进展,致使大猩猩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六维量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讼争合同约定,若因六维量子公司开发软件原因,导致讼争项目不能上线运营,六维量子公司应退回所有开发款项。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本诉被告六维量子公司辩称,其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工作内容,如大猩猩公司愿意推进项目,其会在合作项目框架范围内继续完善工作成果及协助完成软件上线。若大猩猩公司不愿继续推进,在大猩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项目开发进度比例支付未结清费用后,六维量子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六维量子公司并未收到大猩猩公司所谓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大猩猩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不符合讼争《区块链消费通证服务合同书》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解除条件。六维量子公司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但在六维量子公司向大猩猩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并多次催促其予以确认下,大猩猩公司仅确认了区块链钱包UI,对于其他工作成果拒绝确认。且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大猩猩公司多次经六维量子公司催促无法明确需求,或不断提出新需求或修改意见。因六维量子公司在案涉合同过程中处于乙方的相对弱势地位,对于大猩猩公司提出的需求或修改意见均积极响应。真正导致案涉项目暂时搁置的原因是大猩猩公司超越双方合同约定及业已确认的UI基础,要求增加颠覆性的系统功能。六维量子公司认为该情况是大猩猩公司单方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和调整,已经构成新的要约,是否接受属于六维量子公司可自由选择、决策的事项,即便是双方未能达成合意,也不能归责于六维量子公司,不属于讼争合同书第七条第五款约定的退还情形,更不是大猩猩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反诉原告六维量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1.大猩猩公司向六维量子公司支付合同进度款49.2万元;2.大猩猩公司向六维量子公司支付滞纳金123656元(滞纳金以未付合同款项49.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20年7月2日为123656元,实际应计至付清全部款项及滞纳金之日止);3.大猩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讼争合同书签订后,六维量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积极履行义务,完成了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区块链钱包和白皮书的开发及制作,并向大猩猩公司提交了该等工作成果要求予以确认及合同约定的款项。但是大猩猩公司至今仅支付了28.8万元,及于2019年6月21日签署了《大猩猩钱包UI确认函》。对于六维量子公司提交的其他工作成果,大猩猩公司经多番催促仍拒绝验收确认也未再支付任何款项,严重损害了六维量子公司的合法权益。遂提出如上反诉诉求。
反诉被告大猩猩公司针对六维量子公司的反诉辩称,六维量子公司不具备履行讼争合同书的能力,并最终导致项目搁置,给大猩猩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大猩猩公司依法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六维量子公司退回所有的开发款项。第一,六维量子公司没有自己的技术团队,根本就不具备本案所涉开发能力,无法实现讼争合同书约定的软件开发要求。大猩猩公司在与六维量子公司签订讼争合同书并支付部分款项后,才发现六维量子公司并不具备合同书中所约定功能的开发能力。事实上六维量子公司是将相关开发工作委托第三方进行,而软件开发需要委托方与开发人员能够有效的沟通,大猩猩公司与六维量子公司对软件的开发沟通中,发现六维量子公司均需要现场与其委托的第三方开发人员电话沟通,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其往往无法回应大猩猩公司的需求,也便无法按合同所约定的要求及进度完成相应开发工作。六维量子公司连相关的产品经理都没有,为满足大猩猩公司自身按时上线运营的需要,大猩猩公司除根据六维量子公司要求提前支付款项以外,还自费帮助六维量子公司聘请了两名产品经理协助六维量子公司软件开发工作。另外,大猩猩公司还带六维量子公司人员前往广东省参考学习他人已成熟的物流系统软件。但是即便如此,六维量子公司还是无法按照讼争合同书的要求进行软件开发,最终导致项目搁置。第二,六维量子公司主张其完成了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区块链钱包、白皮书的开发及制作,并向大猩猩公司提交了该等工作成果明显违背事实。首先,六维量子公司提供区块链钱包要求测试,但是其完全是应付了事,提供的钱包基本没有内容,也不能实现讼争合同书中约定的功能。大猩猩公司多次要求六维量子公司按约定的功能完成开发,但是六维量子公司却一直置之不理,该事实在项目组聊天记录可以体现。其次,在大猩猩公司发函解除合同书前,六维量子公司从未进行区块链物流系统、白皮书的开发及制作,更未交付任何成果,该事实亦可从上述项目组聊天记录体现。事实上,在2019年10月15日,六维量子公司即单方面提出项目暂停,而在项目暂停前,区块链物流系统的原型尚未交付由大猩猩公司确认,又何来的开发完成?而六维量子公司提供的所谓“白皮书”是从他处复制黏贴而来,明显是其自行拼凑应付本案诉讼的产物。白皮书中主体内容是体现“新零售”而非物流系统,完全没有提及“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及运营”,仅是根据大猩猩公司的介绍文案进行简单编辑。第三、讼争合同书第七条“违约责任”第5款约定“若因乙方开发原因,导致甲方项目不能上线运营,乙方应退回甲方所有开发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大猩猩公司提交证据3汇款申请单、银行回单,用以证明其分别于2019年4月17日支付24万元、2019年7月1日支付4.8万元,截止2019年7月1日,六维量子公司仅完成区块链钱包UI和通行证发行的部分内容。六维量子公司认可证据真实性,但认为不能证明其仅完成此工作内容。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仅可以证明六维量子公司收取了大猩猩公司对应款项,至于大猩猩公司其他证明目的,并无法从上述证据中直接得出,需结合在案证据予以综合判断。
2.大猩猩公司提交证据4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快递送达凭证,用于证明其于2019年10月28日通知六维量子公司解除合同。六维量子公司否认收到该通知书。本院认为,该EMS邮件跟踪查询记录显示投递地址为六维量子公司所在地,签收情况为“2019年10月29日12点14分已签收;前台”,依据民事诉讼证明高度盖然性原则,足以推定六维量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9日收到该解除合同的通知。
3.六维量子公司提交证据8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其已经交付约定的软件开发成果,且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配合对方,项目无法推进责任在于大猩猩公司无理由不予确认。大猩猩公司仅认可聊天记录真实性。本院认为,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本院不持异议,至于其证明目的,需结合在案证据予以综合评断。
4.六维量子公司提交证据2区块链消费通证UI、原型确认函,用以证明其于2019年5月28日向大猩猩公司发送此确认函。大猩猩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认为落款时间与六维量子公司提交证据8明显矛盾。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六维量子公司自行制作,且其尚无证据证明大猩猩公司曾确认该份确认函(2019年5月28日),故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5.六维量子公司提交证据3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原型确认函,用以证明其于2019年5月28日向大猩猩公司发送此确认函。大猩猩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认为落款时间与六维量子公司提交证据8明显矛盾。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六维量子公司自行制作,且其尚无证据证明大猩猩公司曾确认该份确认函(2019年5月28日),故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6.六维量子公司提交证据9大猩猩白皮书,用以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白皮书的制作。大猩猩公司不认可该证据,还认为从白皮书内容看,是新零售模式,而非讼争物流系统。本院认为,证据9系六维量子公司单方制作,并无落款时间,形式有所欠缺,且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7.六维量子公司提交证据10光盘,主张内有大猩猩钱包及物流系统苹果操作系统和安卓操作系统软件,用以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和“区块链钱包”的制作。大猩猩公司不认可该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六维量子公司单方复制拷贝,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与原件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合同的签订及内容
2019年4月17日,大猩猩公司(甲方)与六维量子公司(乙方)签订讼争《区块链消费通证服务合同书》,主要内容载明如下:项目名称:区块链消费通证服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并且在正式上线以后甲方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乙方会在开发前进行原型设计和UI设计,甲方应在软件开发前进行UI功能设计的确认,并签订确认函。甲方在对整体设计方案确认单确认并签字后,有权提出文字和内容的基本修改意见。3.在软件开发工作全部完成后,乙方应通过文字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60日内进行验收、确认。4.甲方应对该项目所登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并且不得侵犯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一切由此所引起的纠纷、争议及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害。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按时收取此合同规定内项目的开发款项,如此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体现,乙方有权暂停开发并关闭服务器。2.乙方有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开发的任务。功能如下,详情见功能表单1:区块链钱包;功能表单2: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3.服务器和运营过程涉及的短信费用由甲方提供;4.项目上线并运营3个月内,如有运营上有缺失功能,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开发职责并补足功能。......服务阶段一包括五个服务项目,具体为:1.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及流程(说明:功能见附件2),报价55万元;2.区块链钱包(说明:功能见附件1),报价16万元;3.白皮书(说明:白皮书中英文版,包含项目背景、项目介绍、商业模式、盈利模式、通证经济、融资计划、项目规划等),报价7万元;4.网站(说明:网站设计与开发),报价2万元;5.智能合约通证发行(说明:基于ETH发行平台通证),报价:赠送。服务阶段二的服务项目为对接商城系统(说明:对接商城系统接口),报价:赠送。备注:大猩猩项目涉及到吃、住、行、娱、养、物流、入驻商城、积分商城等均可积分与币兑换及钱包涉及:1.增送管理(特指积分与Token打通,赠送代币后钱包Token相应增多和减少;2.兑换币管理(特指积分与Token打通,积分可以在钱包转换Token);3.增值与税分数量增加同步管理(特指积分与Token打通,当Token增减或减少时积分相应的变动);4.积分兑换商品管理(特指物流系统产生积分与大猩猩商城系统积分打通用于商品消费);5.积分抵运费管理(特指大猩猩商城系统积分与物流系统产生积分打通用于物流运费抵扣)。三、合同说明。1.甲方须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软件所需的全部资料。2.该项目开发服务自合同签署且30%合同款项到账后项目正式开始启动。3.乙方依据与甲方沟通的模式进行白皮书书写工作,并与甲方事先确认好书写框架。4.该项目开发验证完毕后且此合同代表的甲乙方完全履约后,合作终止。5.该项目开发总周期四个月,其中三个月为项目开发时间,一个月为项目调试和测试时间。6.项目开发时间从合同签订当日开始计算。7.此项目开发方向,应符合附件3大猩猩战略内容,其中物流系统需符合大猩猩物流系统流程图。四、验收确认。1.甲方应在该项目开发工作全部完成后三日内,进行验收工作。2.验收合格后,甲方以书面方式签收。3.验收时,以整体设计方案确认单及甲乙双方签订的所有条款为标准进行核对。五、费用及付款。本合同总款项为80万元。1.甲方开发前首期支付24万元(30%),合同签订后24小时内打款。2.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原型,区块链钱包UI和通证发行完成,甲方在确认之日24小时内(以甲方签订确认函为确认时间),向乙方支付24万元(30%)。3.区块链钱包,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和网站开发完成,甲方在内部测试确认之日24小时内(以甲方签订确认函为确认时间),向乙方支付24万元(30%)。4.甲方应在正式上线验收完毕且白皮书验收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并支付本合同余款,共计8万元。5.甲方应在项目正式上线开始后,按月支付乙方一年运维费用。......七、违约责任。1.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而造成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视为违约。2.如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如果甲方没有按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服务,由此给双方带来的损失应有甲方赔偿或负责。4.如果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且因甲方拖延款项,甲方需额外支付0.1%滞纳金每日作为赔偿。5.若因乙方开发原因,导致甲方项目不能上线运营,乙方应退回甲方所有开发款项。八、其他。......2.甲乙双方不得随意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终止本合同必须将其决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邮件、传真、快件、挂号信)通知另一方。本合同终止后,如是甲方违约,甲方应将未结清的款项费用依原合同约定结合实际开发进度的比例所用的成本支付给乙方,并应在10天内结算完毕。
《区块链消费通证服务合同书》还包括有附件一(功能表单1“区块链钱包”)、附件二(功能表单2“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及运营模式)、附件三大猩猩战略方向,作为涉案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1约定“区块链钱包”有8个功能模块,对每个功能模块有约定功能细分内容。附件二约定“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及运营模式有243项功能描述。附件三有大猩猩物流流程图一副,及新华旭集团智慧物流项目背景分析等内容。
(二)关于讼争合同书履行的相关事实
2019年4月17日,大猩猩公司向六维量子公司支付首期24万元。
2019年4月18日,双方在组建的“大猩猩物流项目组”微信群中开始就LOGO素材、UI设计等内容沟通。
2019年4月20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发送了三款页面设计内容给大猩猩公司,说“风格页面尽快确定以下,我们好继续推进”。大猩猩公司说“这两个设计风格都挺好,等黄董确认看哪个颜色更好”。
2019年4月22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说“页面风格确定用哪种?是否有修改的地方?请尽快确定下”。大猩猩公司选择了其中一个页面。之后双方就区块链钱包、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的页面设计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
2019年4月27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发送了一个“大猩猩.rar”压缩包,说“大猩猩钱包UI做好了”。大猩猩公司说“好,我尽快看”。之后双方就区块链钱包的功能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
2019年5月10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发送了一个“物流.jpg”压缩包,说“用户端和快递员端做好了,审核下,有问题请及时提出来”。大猩猩公司说“好”。六维量子公司说“如果钱包UI审核可以的话,我们就开始开发”“把UI确认函分开签署”。大猩猩公司说“钱包UI已经确认了,正好明天过来签署确认函”。六维量子公司说“拟定一下,先线上确认”“就是开发的话,钱包现在可以先开始,后面小的话可以再修正”。大猩猩公司回复“恩”。
2019年5月14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发送了一个“后台页面.zip”压缩包,说“整套物流UI和后台原型都完成了,你现看下是否还有问题”。大猩猩公司说“我先整体看下”。六维量子公司说“那我们今天过一遍,没问题我明天过来”。大猩猩公司说“我先看下,这个也得约黄董,整体流程黄董肯定也得看”。六维量子公司说“不能再耽误时间了,能确定时间吗,没问题我明天过来”。大猩猩公司说“模块我们都对过了,整体流程还需要串起来,确定的模块可以先做,今天黄董开会,我约好你就过来串讲以下”“整个流程在核对一下,确认没问题在约时间”。
2019年5月21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发送了一个“大猩猩物流后台原型0521.zip”压缩包,说“您看下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大猩猩公司说“恩,我给你发个文档”。
2019年5月22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发送了一个“大猩猩后台更新.zip”压缩包,说“对于庄总监提出的问题,我们已经改好了”。
2019年5月23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发送了一个“网点PC.zip”压缩包,说“网点端好了,您有时间看下有问题随时沟通”。大猩猩公司说“好”。
2019年5月24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发送了一个“大猩猩物流20190524.rar”压缩包,说“按您要求改好了”。大猩猩公司说“我在整体review一下”。
2019年5月25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说“UI和后台还有什么问题吗,没问题的话,我们就签署一下UI确认函就可以进行开发了”。大猩猩公司说“现在是把代理商端融合到后台管理端了吗”。六维量子公司发送了一个“区块链消费通证项目UI确认函”压缩包,说“区块链消费通证系统UI确认函没问题麻烦签字,要进入开发阶段了”。大猩猩公司发起了语音通话。
2019年5月30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说“能否确定下黄总的时间,就昨天沟通的功能上的问题开个语音会议争取确定下来”。大猩猩公司说“黄董今天在忙,明天我问一下”。
2019年5月31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说“今天上午能沟通吗”。大猩猩公司说“时间我无法确定,这几天黄董比较忙”。六维量子公司说“今天确定不了又得拖到下周,没时间了”。
2019年6月3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发送了三个安装包“大猩猩物流.apk.1.1”“大猩猩(快递端).apk.1.1”“大猩猩(司机端).apk.1.1”。大猩猩公司说“没有IOS的吗”。六维量子公司说“安卓的,先看下,有问题再沟通”。大猩猩公司说“打不开”。六维量子公司说“这是安卓版”“有下载看下吗”。大猩猩公司说“有在WINDOWS上面安装看了一下,UI的切换不流畅”。六维量子公司说“功能点呢,这是简单的测试版,主要看功能是否有修改的地方”。大猩猩公司说“功能点还得挨个看,只是一个前端,不是整体性的,要是测试功能肯定要整体的”。六维量子公司说“意思是前端没有问题?”。大猩猩公司说“前端还在看。能否尽快出IOS,我们这边基本是苹果机器,我们会号召大家都用一下可能更好”。
2019年6月14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向大猩猩公司发送《大猩猩物流项目延期通知函》,主要内容有“在项目研发中,由于大猩猩公司未明确需求最终确认人且需求确认响应缓慢,中途做了大量细节需求补充,从而导致UI确认函至今尚未签署,因此项目研发时间需在合同范围上进行延长,延长具体时间根据UI确认函签署时间而定”。大猩猩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炳福于2019年6月15日在微信群回复“系统内容都没有,应该是催你们才对”。六维量子公司立即回复“UI和原型是反反复复和你们进行沟通确认,也按你们要求进行修改包括添加的功能也没说什么,您说内容都没有,指哪些内容?”“UI啥时候能确认”。
大猩猩公司在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21日的《大猩猩钱包UI确认函》上签字盖章,该确认函主要内容有“1.APPUI设计确认包括色调、栏目、板块布局等;2.UI确认后才能进行程序开发;3.UI确认后不能修改版面架构和主色调,只能修改LOGO和页面文字内容;4.钱包首页预留福豆商城链接入口,福豆商场不是六维量子公司开发”。
2019年6月22日,六维量子公司通过微信群向大猩猩公司发送《大猩猩钱包UI确认函-已签名》。2019年6月24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向大猩猩公司问到“大猩猩钱包UI确认函和大猩猩物流后台今天能确认吗”。大猩猩公司回复“钱包UI确认函这边在走盖章流程”。六维量子公司问到“好的,物流原型呢”。大猩猩公司回复到“物流这块有些模块少了功能,还有分润和结算体系,这边在整理,得确认好了发给你”。六维量子公司问到“还要多久?又一周了”。大猩猩公司答“物流这块会抓紧,物流的肯定得保证在实际当中得能运营起来”。
2019年7月1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问到“项目还打算做吗?又一周过去了”。大猩猩公司答到“钱包没有开始启动吗”。六维量子公司问到“上周说打款,打了一周还没到账”“UI确认函拖一周,打款又拖一周”。
2019年7月1日,大猩猩公司向六维量子公司支付4.8万元,大猩猩公司内部汇款申请单载明“区块链物流系统原型,区块链钱包UI和通证发行完成付30%24万。现只支付区块链钱包UI和通证发行的部分,约1/5比例”。
2019年7月6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问“物流后台还没有确定吗”“一周又过去”,大猩猩公司答到“不光是管理后台,还有一些前端”,六维量子公司问“后台确定下来了?”,大猩猩公司答“现在也可以给你,只是想把需求确认了再给你们”,六维量子公司说“需求确认需要等到什么时候去,有问题你们及时提出我们及时解决”。后,大猩猩公司问到“福豆商城的接入到钱包需要用户的联调,下周能安排吗”,六维量子公司说“物流的事怎么说”,大猩猩公司说“物流整理了一份先发给你,你先看看,还有部分我得给黄董讲完”,六维量子公司说“还是全部确认好了再发给我吧”,大猩猩公司说“商场下周会完成一版,下周看看你安排一下嵌入钱包联调一下”,六维量子公司说“好的,没问题”。
2019年7月11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问“物流后台确定了吗”,大猩猩公司“还没”,六维量子公司问“什么原因”,大猩猩公司答“先发给你看看”,并发送《大猩猩快递物流各系统(5)(1)》。
2019年8月13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向大猩猩公司发送一串网址链接,说“IOS版先测”。大猩猩公司说“我先看一下,正式测试的话肯定要测试用例”。六维量子公司回复“IOS测试没问题我们就测试安卓”。大猩猩公司问“你们开发完软件要内部先做测试,到时候我们正式测试的时候要给我们测试用例,我们根据业务和测试用例在做测试”。六维量子公司答“我们内部已经测试了”。
2019年8月20日,大猩猩公司在微信群对六维量子公司说“帮忙加一下UUID,谢谢”。
2019年8月27日,大猩猩公司在微信群问“在不在?钱包苹果手机还是下载不了”。六维量子公司发送一串网址链接后回复“打开这个链接,然后把UDID复制给我”“UDID加好了”。大猩猩公司回复“好”。
2019年8月27日,大猩猩公司在微信群问“1.福豆兑WEC~WEC兑福豆;2.主流币闪兑WEC兑福豆;3.WEC兑主流币;4.大企业积分兑换福豆;5.链接福豆商场、入驻商城;6.支付方式密码、刷脸、手势、指纹”“这些功能如何实现”。六维量子公司说“新增功能如果需要就放在二期,先把区块链钱包测试”“钱包测试拖的时间太长了”。
2019年9月11日,大猩猩公司发送了一串网址,说“钱包原型”,六维量子公司一个员工问“二期的原型?”,其另一个员工说“看一下哪些是新增的功能”,前一个员工又说“现在没有的,就都是新增功能”。
2019年9月20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问“钱包和物流系统的需求确定好了吗”,大猩猩公司说“上次不是去你们那边跟你们确定了吗,目前在等你们这边出那个详细的报价文档,哪些是新增的,哪些是原有功能,然后再对应做下调整”“物流这边这两天需求确认一下,在发给你们,临时又变动了”。
2019年9月25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问“物流需求确定好了吗”,大猩猩公司说“周五前确认给你”,六维量子公司说“这周之前一定要确认啊,马上就放假了”,大猩猩公司说“好的”。
2019年9月27日,六维量子公司在微信群说“怎么样了”,大猩猩公司说“晚点给你”。
2019年10月5日,大猩猩公司在微信群发送了一串代码,说“这个是之前做的钱包原型,你参考下”。后又发送了一个文件“大猩猩快递物流各系统”。
2019年10月6日,大猩猩公司在微信群说“现在有时间吗,把那个钱包的一些主要需求对下”。后双方进行了语音通话。
2019年10月15日,六维量子公司说“双方合作先暂停,如果需要协商希望双方拿出态度,如果要走其他程序也是一种方式,希望双方知道整体项目上发生了什么,让整个进程拖成这个样子”。
2019年10月29日,六维量子公司收到大猩猩公司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三)关于涉案软件的演示比对情况
对于讼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区块链钱包”的开发需求与软件开发、交付问题,六维量子公司当庭陈述到“需求应当以合同书附件一‘功能表单1区块链钱包’约定为准,其并未同意大猩猩公司后期提出的新需求”,“双方并未约定交付的是安卓版或苹果版软件,其于2019年8月20日发送苹果版安装包给大猩猩公司进行安装测试,于2019年8月30日又发送了一次安卓版和苹果版安装包给大猩猩公司安装测试”“有交付版本V1.0.1、版本V1.0.2软件,但尚无证据可以佐证交付了V1.0.2版本”。大猩猩公司当庭陈述到“不应当以‘功能表单1区块链钱包’约定为准,其作为委托方依法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只是产生的费用双方需另行协商,变更后的需求是2019年9月11日其在微信群发送的钱包原型,其自行到六维量子公司处口头协商确定了;该钱包原型现保存在其员工手机内,不方便作为证据提交”,“双方口头约定交付的是安卓和苹果版软件,其于2019年8月30日收到六维量子公司发送的一次安卓安装包,但是安装包无法使用”。
庭审中,双方同意以合同书中附件一“功能表单1”约定作为开发需求,与大猩猩公司员工手机内开庭时下载的安卓软件V1.0.1版本进行演示比对。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涉案软件的功能开发及使用状态进行了现场演示,演示结果为涉案软件完全具备“功能表单1”项下8个功能模块中的5个,其他3个功能模块中存有一些缺失。对此缺失,双方存有如下争议:大猩猩公司主张“转账管理功能中,只能实现转出但不能收账;数字货币归集管理功能中,冷钱包没有实现;提现管理功能中,数字货币提现没有实现;虽然其他功能可以实现,但上述所缺失的功能系主体功能,缺失以后软件无法正常使用”。六维量子公司主张“既然已具备转出功能,就佐证可以收款;没有冷钱包功能是因为使用的是第三方IMTOKEN冷钱包;没有提现功能是因为已经实现的转账功能就是提现功能,即便存在所谓的功能缺失,也不影响主体功能”。
另查明,对于讼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及流程”的需求与软件交付问题,双方共同确认需求UI设计尚未明确、软件亦尚未交付。庭审中,双方同意以讼争合同书中附件二“功能表单2”约定作为需求,与六维量子公司员工手机内安卓版软件和电脑端软件进行演示比对。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涉案软件的功能开发及使用状态进行了现场演示,演示结果为功能表单2所约定的243项功能中,164项功能符合功能说明约定;约定的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端没有开发。大猩猩公司当庭主张“虽然前端、后端的部分功能有,但是两者结合起来的整体功能并未展示,无法确认功能完整性”,且“在大猩猩公司没有确认UI设计下,六维量子公司不应自行进行开发,若由此造成损失,应由六维量子公司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双方所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本案中,大猩猩公司与六维量子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法依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综合双方本反诉的分歧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2.六维量子公司是否应返还大猩猩公司已支付的费用及利息;3.大猩猩公司否应继续向六维量子公司支付合同进度款及滞纳金。以下对争议焦点逐一评析。
(一)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本案讼争合同书约定的“区块链消费通证服务”包括两个服务阶段。服务阶段一包括5个小项目(依次为“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及流程”“区块链钱包”“白皮书”“网站”“智能合约通证发行”),服务阶段二有1个小项目“对接商城系统”,各项目如前所述分别约定了对价。讼争合同书第1.2条约定“大猩猩公司应在软件开发前进行UI功能设计的确认,并签订确认函”,第3.3条约定“六维量子公司依据与大猩猩公司沟通的模式进行白皮书书写工作,并与大猩猩公司事先确认好书写框架”。合同履行中,双方对服务阶段一中的“区块链钱包”、“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2个小项目,分别单独实施了UI功能设计开发、确认。可见,软件开发依约应以大猩猩公司确认UI功能设计为前提,白皮书书写应由大猩猩公司事先确认书写框架。但截止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大猩猩公司仅对“区块链钱包”项目进行过UI功能设计的确认。根据双方在微信群中的交涉和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双方签订讼争合同书后,六维量子公司完成“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区块链钱包”原型设计和UI设计后,多次催促大猩猩公司确认UI功能设计,还发送《大猩猩物流项目延期通知函》主张因大猩猩公司迟延确认而应顺延工期。相较之下,对于“区块链钱包”开发项目,大猩猩公司经六维量子公司多次催促下,直至2019年6月24日还仍处于“钱包UI确认函这边在走盖章流程”、2019年9月11日提出新的钱包原型。对于“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项目,大猩猩公司在六维量子公司多次催促下,都以“黄董今天在忙”“这几天黄董比较忙”为由不予确认六维量子公司提交的材料,乃至提起本案诉讼,也未确认该项目的UI功能设计。显然,双方在讼争合同书3.5条约定的“该项目开发总周期四个月”届满后,大猩猩公司仍在提出新的钱包原型、未确认“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UI功能设计,此时要求六维量子公司依约完成开发任务明显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大猩猩公司经六维量子公司催告后怠于承担上述协作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由大猩猩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后续软件开发延误的不利后果。
但是,鉴于各个小项目之间具有一定独立性、阶段性,对于“区块链钱包”项目,在大猩猩公司确认UI功能设计后,六维量子公司仍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的义务。本案大猩猩公司主张双方确认UI功能设计后还对新增功能达成口头合意,但从双方的微信沟通内容看,六维量子公司对大猩猩公司新增的功能需求并未认可,且经本院当庭释明后,大猩猩公司拒绝提供所谓新增功能后的“钱包原型”作为证据,此诉讼消极行为导致本院无法审查其新增需求内容,该“钱包原型”无法作为本院审查的依据。基于双方同意以讼争合同书约定的原需求进行演示比对,本院予以准许。大猩猩公司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交付的是安卓和苹果版软件,与六维量子公司实际发送过两款系统安装包的事实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现双方同意以六维量子公司举示的安卓系统V1.0.1版本进行演示,本院予以准许。经当庭演示的情况表明,“区块链钱包”已能够基本运行,但仅为安卓版本,且存在前述的三处功能缺失。因缺失功能已由双方明确在附件一“功能细分”项下,六维量子公司关于不存在功能缺失的辩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但从微信聊天沟通情况看,在六维量子公司发送安装包后,大猩猩公司一直未反映存在主体功能无法运行这一显然容易被发现的问题,反而继续提出新增需求,可见大猩猩公司对软件延迟交付并无异议,前述功能瑕疵未导致软件无法正常使用,故大猩猩公司关于“上述缺失系主体功能,缺失以后软件无法正常使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基于软件还处于修改完善阶段,V1.0.1版本虽不是六维量子公司最终交付的版本,但可以据此反映在最终版本交付之前六维量子公司开发的安卓版本软件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主要功能。
考虑到大猩猩公司已提前支付部分费用,测试的“区块链钱包”功能尚未达到双方约定,且各个项目存在一定的独立性、双方乃因其他项目沟通存在问题下,作为受委托人一方,六维量子公司仍负有继续完善“区块链钱包”开发的义务,但其却在2019年10月15日自行提出“双方合作先暂行”,未继续完善软件功能,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区块链钱包”只是讼争6个服务项目之一,在大猩猩公司怠于确认其他UI功能设计下,六维量子公司在整体服务项目最后完成前仍有机会持续调整优化性能及最终交付合格软件,双方如继续共同善意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并非无法实现,这也符合双方在讼争合同书2.4条所约定的“项目上线并运营3个月内,如有运营上有缺失功能,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开发职责并补足功能”共识。
据此,六维量子公司已经履行了基本符合约定的阶段性开发任务,并未达到构成根本违约的程度,加之大猩猩公司违约在先,在大猩猩公司未能进一步证明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下,其《解除合同通知书》的通知行为无效。但,基于软件的开发特点,因合同履行涉及到较多的协作事项需双方善意履行,现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并考虑到涉案合同生效至今历经一年有余,从物流行业的发展速度、态势等客观因素分析,合同目的已难以实现,故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确认涉案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关于六维量子公司是否应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和利息,及大猩猩公司否应继续支付合同进度款和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涉案合同签订后,大猩猩公司依约履行了其第一笔24万元的付款义务,六维量子公司亦着手开发软件。但如前所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故应根据涉案软件的开发完成程度、双方的违约程度等情况确定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后果。
本案中,六维量子公司已经部分履行了涉案合同的义务,完成了一些阶段性开发任务,其劳动应获得相应的对价。六维量子公司主张其已经完成白皮书和“区块链钱包”“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开发及制作。但,关于白皮书,六维量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交付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区块链钱包”,因六维量子公司已如前述基本开发完成,案涉软件已具有独立的应用价值,本院将考虑“区块链钱包”包括8个功能模块、目前仅交付安卓版本及存在三个缺失功能,双方约定的总报价为16万元、未就具体开发功能模块约定相应的对价等情况,对六维量子公司此项开发成果的对价予以酌定。关于“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六维量子公司开发前,本来依约也应由大猩猩公司事先确认UI功能设计。但,考虑双方已进行了多次UI功能设计的沟通,软件功能需求在附件二已有详细的约定,大猩猩公司在2019年5月14日说“模块我们都对过了,整体流程还需要串起来,确定的模块可以先做”等情况,六维量子公司着手准备开发工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现在讼争合同解除后,六维量子公司对上述阶段性成果必然付出了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其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对价。因六维量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开发的成本支出情况,本院将结合双方约定的此项服务总报价为55万元,约定的243项软件功能中六维量子公司已经基本实现了164项(完成率67.49%)等情况,根据相关市场行情,对六维量子公司该部分的工作量对价予以酌定。因此,在综合权衡前述合同履行的进度,结合讼争服务项目并未完成验收,合同解除后,六维量子公司客观上无需继续进行修正、维护、开发,其客观上减少了需要付出的劳动,同时考虑到双方互有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应相互承担违约责任,本院酌定六维量子公司应获得的工作总对价为28.8万元,因大猩猩公司已支付六维量子公司28.8万元,故六维量子公司已获得的价款28.8万元无需返还,大猩猩公司亦无需再支付其他后续合同尾款,双方各自诉求的利息或滞纳金也不再另行承担。
综上所述,大猩猩公司与六维量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签订的《区域链消费通证服务合同书》应予依法解除,大猩猩公司其他本诉部分、六维量子公司反诉部分的请求均应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大猩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六维量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区域链消费通证服务合同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驳回福建大猩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三、驳回六维量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福建大猩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978.28元,由六维量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王锋
人民陪审员 卢起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