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就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发布时间:2022-12-29 10:53:26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在12月27日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周强表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多元。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严格公正司法,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实现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改革目标。
周强表示,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等12个省、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根据《授权决定》并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试点法院认真执行《授权决定》和《试点实施办法》,积极稳妥推进相关试点工作,实现了当事人诉讼更加便利、行政争议在基层得到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再审程序运行机制持续完善、再审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等改革目标。实践证明,《授权决定》和《试点实施办法》的内容,特别是涉及调整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九十条的内容,符合审判实际和审判规律,建议及时上升为法律条文。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
周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正草案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围绕健全完善行政诉讼程序体系、充分保障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提升人民法院行政纠纷化解能力,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果。在具体条文方面,遵循“确有必要则改、条件成熟则改”的原则,注重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修正草案共对行政诉讼法作出2处调整,修改条文2条,与《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包括优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规定和完善行政申请再审管辖规定等内容。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