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构思差异对改进动机及技术启示的影响
——(2022)最高法知行终316号
【裁判要旨】
在采用“三步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过程中,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产生改进动机以及是否有将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时,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则通常可以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本发明的动机;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则通常可以认定现有技术不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对比文件结合以得到本发明的技术启示。
【关键词】
专利申请 驳回复审 改进动机 技术启示 发明构思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郑州泽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正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48436.7、名称为“一种克氏针折弯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215237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其于2019年2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泽正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查判决驳回泽正公司的诉讼请求。泽正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日判决撤销原判和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发明构思,是指在发明创造的完成过程中,发明人为了解决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在谋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所提出的技术改进思路,决定了发明进行技术改进的途径和最终形成的技术方案的构成。采用“三步法”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过程中,在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产生改进动机以及是否有将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时,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较大差异,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有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本发明的动机;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较大差异,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也难以产生将两个发明构思不同的对比文件进行结合以得到本发明的技术启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是以CN87212315U专利为基础说明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二者面对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本申请的具体结构组成,触头的旋转平面垂直于尖嘴钳的头部,但平行于钳子转轴轴线方向。由此,触头能够围绕尖嘴钳的头部旋四周旋转。而对比文件1的具体结构组成,拨块的旋转平面平行于固定轴的轴线方向,但垂直于钳子转轴轴线方向,拨块只能在固定轴的一面旋转。由上分析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二者使克氏针弯曲的部件,在具体结构组成、相互位置关系设置、技术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固定轴(底座5)替换成尖嘴钳,进而也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折弯底座5替换成尖嘴钳,利用尖嘴钳进行克氏针夹持”,也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产生将对比文件1改进为本申请的动机。同时,对比文件2中的尖嘴钳的头部作为旋转轴就是尖嘴钳长度方向的中心轴,尖嘴钳长度方向的中心轴垂直于钳子转轴,而触头绕钳子转轴转动,触头的旋转平面也轴垂直于钳子转轴,尖嘴钳长度方向的中心轴和触头的旋转平面平行,触头不可能绕尖嘴钳长度方向的中心轴旋转。所以,对比文件2的触头没有绕尖嘴钳长度方向的中心轴旋转的可能,故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对比文件1中折弯底座5替换成尖嘴钳,利用尖嘴钳进行克氏针夹持”的技术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