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审理范围
——(2020)最高法知民终696号
【裁判要旨】
确认不侵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专利权利人明确其侵权警告所主张的具体权利要求;专利权利人主张多个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对原告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每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予以审理。原告以实施现有技术为由请求确认不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对争议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予以审理。
【关键词】
专利 确认不侵权 审理范围 多项权利要求 现有技术抗辩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慈溪市某塑料制品公司、黄某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201620853180.2、名称为“一种用于平板拖把挤水和清洗的拖把桶”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慈溪市某塑料制品公司。
2018年11月26日,慈溪市某塑料制品公司向业界同行发出公告,要求立即下架侵权产品,否则起诉后的侵权责任自负等等。刘某设计的“一款带桶挤水平板拖把”产品也属该类产品,其相关合作单位知悉慈溪市某塑料制品公司的侵权公告后,要求刘某在确认其产品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后,方才同意开展进一步合作。
后刘某多次与慈溪市某塑料制品公司沟通未果,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产品不侵害涉案专利权。慈溪市某塑料制品公司在一审中明确涉案产品落入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7、18的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仅对涉案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认定,未对权利人主张的争议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4、7、18的保护范围进行认定。同时,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关于涉案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程序中,涉案专利被案外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慈溪市某塑料制品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将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7、15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1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权利要求4-6、8、9,并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确认不侵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亦应要求权利人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权利人主张多个权利要求的,原则上可以首先审查争议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人所主张的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审查结论是争议产品技术方案不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当然亦不落入援引该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审查结论是争议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通常还需要对争议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人所主张的其他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审查。
如果当事人主张争议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的,还应对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并对争议产品是否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进行认定。
鉴于慈溪市某塑料制品公司一审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2、3、4、7、18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除权利要求4被删除外,其余或被保留或被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经适应性调整后,成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3、11,并被维持有效,故二审中争议产品是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审查争议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3、11的保护范围。
二审比对了争议产品与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3、11中的相关技术特征,认定争议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一审判决虽遗漏认定争议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慈溪市某塑料制品公司一审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