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资料 > 精品裁判

(2022)最高法知民终26号

发布时间:2023-12-19 09:24:4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吕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蔡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模具公司。
  上诉人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模具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5月11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模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某模具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立即停止侵害某模具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共同赔偿某模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如无特别说明,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周某就前述赔偿金额中的3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蔡某就前述赔偿金额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某模具公司经被独占许可使用的技术秘密及积累形成的经营秘密等,具有极高的竞争价值。针对上述商业秘密,某模具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采取物理限制措施等等。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在明知吕某、周某、蔡某系某模具公司前员工的情况下,依然非法获取并使用某模具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吕某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接触或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向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披露并允许其使用;蔡某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接触或非法获取的经营秘密向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披露并允许其使用,该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侵害了某模具公司的商业秘密。
  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一审共同辩称:(一)某模具公司主体不适格,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外人加拿大某模具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某公司)对涉案技术享有合法权利,也不足以证明某模具公司获取了合法许可授权。(二)某模具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以及客户信息均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其中技术秘密为公知技术,客户信息并非深度信息不能体现客户的特殊偏好和需求,因此不具有秘密性。如果来源于加拿大某公司,某模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始权利人加拿大某公司对涉案的技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不符合保密性要求。(三)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其中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使用的图纸与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不具有同一性,无证据证明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使用某模具公司主张的工艺。某模具公司未明确被侵犯的客户信息的具体内容,因此也无证据证明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使用了客户信息。吕某获取图纸不属于侵权行为,且无证据足以证明吕某向第三方披露获取的图纸并允许第三方使用。周某获取生产工艺资料不属于侵权行为,且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蔡某将客户信息下载至个人使用电脑不属于侵权行为,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对外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客户信息,某模具公司主张其窃取,未提供证据证明。(四)即便本案中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构成侵权,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损失过高,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当进行调整。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权利人及其主张的商业秘密
  某模具公司系由香港某模具收购公司于2003年3月17日独资设立,注册资本XXX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研究、生产、设计、销售热流道系统、热半板、温度控制器、塑料模具、非金属制品模具等。某模具公司财务报表反映2017年至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XXX元、XXX元、XXX元。
  根据某模具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签订的《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独占许可声明》,某模具公司获得了加拿大某公司专有技术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独占许可,并拥有对侵犯相关商业秘密的行为自行维权的权利。其中,“专有技术”指的是与产品或者产品的用途或者生产产品的方法、方式、用法及机械有关的,并且在本协议有效期之内为许可人所知并且获许可人依据本协议来生产或销售产品而合理需要的机密工艺、配方、设计、报告、图纸、规格和蓝图,包括所有复印件、备忘录、图纸及其复制品;“许可使用费”是指作为本协议所授予权利的报酬,获许可人同意以合同价格把产品销售额的X%作为许可使用费支付给许可人。所述许可使用费款项将根据获许可人的财政年度于每半年到期。合同总金额不超过XXX美元。某模具公司通过邮件、公司内网等形式从技术授权方具体获得各类技术资料。自签订《技术许可协议》之年起,某模具公司向加拿大某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根据某模具公司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完税证明反映,某模具公司在2013年至2017年间,每年两次向加拿大某公司支付《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技术费(合同总价XXXX万美元);2018年根据《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向加拿大某公司购汇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XXX美元。
  某模具公司在本案中提出《某模具公司关于热流道喷嘴技术相关密点的说明》及热流道喷嘴技术相关图纸及技术资料,内容涵盖某模具公司主张的“Coredel”喷嘴半成品(CENTI系列、DECI系列、HECT0系列)工艺夹头、加热丝线槽、加热丝起始端相关参数信息。
  某模具公司就其保护商业秘密所采取的相应保密措施,提交了包括吕某、蔡某、周某在内的14人在某模具公司任职期间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职业成果归属、竞业限制以及保密协议》、员工手册及签收单,内容均涉及某模具公司用以证明对其主张的热流道加工装配图纸等商业秘密载体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包括吕某、周某、蔡某、林某、杨某、胡某、王某、陈某、叶某、卢某等员工明确提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签订了保密协议并领取保密竞业限制费用及保密费用。
  某模具公司又举证《IT用户行为准则》《车间特殊(保密)区域管理规定》、2008年、2017年两个版本《员工手册》各1份;涉密场所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涉密车间告示牌和准入证、“XXX”软件系统和员工计算机登录界面照片、某模具公司XXX数据安全等级与访问控制、《培训记录表》、禁止使用照相或摄像设备的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为保护商业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某模具公司还提交了其与客户苏州XX机电设备公司、XXX模具(上海)公司、XXX实业(上海)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其为保护商业秘密与第三方亦签署有保密协议。
  某模具公司还举证其员工徐某、张某、史某、黄某、史某5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及其签字确认的热流道喷嘴加工图纸和工艺流程文件;某模具公司销售给XX电机(广东)公司、苏州XX医疗器械股份公司热流道及配件(喷嘴)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清单、报价单、总装图、加工图,证明某模具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在生产热流道产品的硬车、切断、平面磨、铣牙、抛光等工序中均有使用,且生产的热流道产品通过销售获利,具有商业价值。
  (二)被诉侵权人及被诉侵权行为
  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2日,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电子材料、电热设备、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弹簧、加热器、电热器材的销售。金属制品,金属模具研发、生产、销售;法定代表人吕某;公司主要人员卢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4日,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五金模具及零部件、塑胶模零部件、精密机械设备及配件、温控设备、加热元器件;模具的设计、制作及相关零配件的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法定代表人邹某,公司主要人员吕某(执行董事)、邹某。
  吕某于2005年入职某模具公司,先后担任计划经理、供应链总监职务。2017年4月,吕某离职。2017年6月,吕某之子吕一帆注册成立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设计、生产、销售与某模具公司主营业务类似的热流道产品。
  周某于2003年入职某模具公司,先后担任工艺工程师、制造工程副经理职务。周某于2017年3月自某模具公司离职,后入职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担任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生产及车间负责人一职。
  蔡某于2010年5月入职某模具公司,先后担任订单录入员、售后订单组组长职务。蔡某于2017年4月自某模具公司离职,后入职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担任销售助理一职。
  2018年6月28日,某模具公司发现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生产、销售宣称具有马斯特模具技术背景的热流道产品并实际造成某模具公司客户订单数量减少,遂向江苏省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昆山市监局)进行举报,并提出《某模具公司关于热流道喷嘴技术相关密点的说明》。昆山市监局经初步审查,委托北京XX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XX中心)对某模具公司主张的热流道喷嘴技术相关秘密点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9月8日,XX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XX中心[2018]知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为:某模具公司主张的“Coredel”喷嘴半成品(CENTI系列、DECI系列、HECT0系列)工艺夹头、加热丝线槽、加热丝起始端相关参数信息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
  昆山市监局于2018年10月30日对昆山市巴城镇XX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由北向南第二个车间门口挂有“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厂牌,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车间内正在生产,车间生产桌上放有4张经塑封的热流道装配图纸,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办公场所及仓库内发现了热流道产品及零部件、图纸、采购和销售凭证、电脑、硬盘若干,并在吕某办公桌上的蓝色WD移动硬盘中发现标注有某模具公司标识的热流道加工设计图纸和工艺流程资料。昆山市监局对当事人的电脑、硬盘、相关资料以及热流道喷嘴及半成品实物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现场送达了昆市监强字[2018]GXX号《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在《现场检查笔录》、对吕某、林某、叶某、杨某、王某、卢某、陈某、蔡某、朱某、胡某的《询问(调查)笔录》、2018年11月10日对吴某的《询问(调查)笔录》,2018年11月13日对周某的《询问(调查)笔录》、2020年1月9日对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的《询问笔录》中,述及: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吕某,2017至2018年,吕某通过允诺分给公司干股、提高薪资待遇、降低劳动强度,先后吸引某模具公司的设计组长林某、售后组长蔡某、物料计划叶某至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工作;期间,某模具公司原XX区域销售主管杨某、原制造工程副经理周某等人也先后来到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工作。应吕某要求,周某将其从某模具公司处收集的载有某模具公司商业秘密的热流道工艺流程资料和部分喷嘴图纸资料交给吕某。蔡某将部分某模具公司客户信息和产品报价资料披露给当事人(蔡某提交客户信息和产品报价资料清单);案发时,杨某为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的销售经理,林某为设计部门负责人,蔡某为销售助理、叶某为计划部门负责人,周某为生产及车间负责人;吕某将其获得的载有某模具公司商业秘密的热流道加工装配图纸提供给林香,由林某负责的设计部门参考上述图纸进行修改,依据修改后的图纸加工装配热流道系统及喷嘴、分流板等组件;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生产的热流道喷嘴分为标准件和非标准件,参考某模具公司热流道图纸修改并加工形成的喷嘴为标准件,依据客户需求自主开发的热流道喷嘴为非标准件;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生产的热流道产品一部分通过吕某实际控制的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对外销售,一部分自主销售。自主销售的部分,既有直接销售到终端客户,也有销售给昆山市XX自动化科技公司,再由XX公司转售给终端客户;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的终端客户中,包含XX电子科技(昆山)公司、昆山XX精密组件股份公司、昆山XX精密塑胶公司等某模具公司的客户;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销售热流道产品时,向客户释放“马斯特技术背景”信息,通过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睿璟热流道”宣传“我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不管是应用、设计,还是生产工艺都在马斯特热流道公司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优化”“我们团队的核心人员都在马斯特、XXX等知名企业服务10年以上”等信息,以低于某模具公司同类型产品的价格报价销售;吕某在检查现场无法说明相关图纸资料的来源。
  2018年11月,昆山市监局先后将提取自某模具公司的热流道秘密点说明及4个系列热流道的加工图纸资料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非公知性鉴定,并委托XX中心进行同一性鉴定,鉴定材料包括对扣押的相关移动硬盘和电脑硬盘进行全盘镜像复制以及案发现场扣押的当事人的热流道加工装配图纸、当事人员工指认的图纸。
  XX中心分别出具XX中心[2018]知鉴字73号、国创司鉴[2018]知鉴字第107-1号、第107-2号、第107-3号、第107-4号、第107-5号、第107-6号、第107-7号、第107-8号、第107-9号、第107-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某模具公司4个系列(CENTI系列、DECI系列、HECTO系列、PICO系列)的Coredel喷嘴半成品工艺夹头相关参数信息、加热丝线槽形状结构及相关参数信息、加热丝起始端相关参数信息;上述4个系列热流道喷嘴加工图纸中去除工艺夹头部分材料、特殊的螺牙尺寸及加工精度、工艺要求、法兰高度尺寸及法兰上余量、喷嘴本体尺寸及其长度余量、法兰直径尺寸、感温线孔尺寸及位置、喷嘴零件名称数量及组装位置示意的加工参数和装配关系;上述4个系列阀针式热流道系统分流板、喷嘴、油气缸、阀针相关参数、结构设计和工艺流程;上述4个系列非阀针式热流道系统分流板、喷嘴相关参数、结构设计和工艺流程均不为公众所知悉。
  XX中心分别出具XX[2018]电鉴字第DS044-1、DS04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以及XX[2018]知鉴字第107-11号、第107-12号、第107-13号、第107-14号、第107-15号、第107-16号、第107-17号、第107-18号、第107-19号、第107-20号、第107-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共计11份),具体如下:
  第107-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就“硬盘及图纸资料所载有的热流道相关技术信息中是否存在与[2018]知鉴字第073号鉴定意见中的某模具公司关于CENTI、DECI、HECTO系列热流道产品的喷嘴技术相关密点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委托事项,鉴定结论为:委托方提交的图纸中存在与某模具公司关于CENTI、DECI、HECT0系列热流道产品的喷嘴技术相关秘密点具有同一性;
  第107-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就“硬盘及图纸资料所载有的热流道相关技术信息中是否存在与[2018]知鉴字第107-1号鉴定意见中的某模具公司关于PICO系列热流道产品的喷嘴技术相关密点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委托事项,鉴定结论为:编号PZPCXAXXX-A-BODY图纸和编号PZPBxAxxx-CORE图纸中存在与PICO系列的秘密点1工艺夹头的结构设计相关参数均具有同一性。编号PZPCXAXXX-A-BODY图纸和编号PZPBxAxxx-CORE图纸中与PICO系列的秘密点2加热丝起始端的结构设计比对,由于参数不完整,无法比对。编号PZPBxAxxx-CORE图纸存在与PICO系列的秘密点3工艺夹头的结构设计相关参数具有同一性。编号PZPCXAXXX-A-BODY图纸中与PICO系列的秘密点3加热丝起始端的结构设计比对,由于参数不完整,无法比对。
  第107-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就“技术文件中是否存在与[2018]知鉴字第107-2号鉴定意见中的某模具公司关于PICO、CENTI、DECI、HECTO系列热流道喷嘴加工图纸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委托事项,鉴定结论为:委托方提交的材料中名称为“DURAPICO-SHOTNOZZLEASS’Y(BLANK)”的图纸中存在与某模具公司PICO系列喷嘴加工图纸秘密点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委托方提交的材料中名称为“DURACENTI-SHOTNOZZLEASSEMBLY”编号为“NZDC2B*****-A”的图纸中存在与某模具公司CENTI系列喷嘴加工图纸密点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委托方提交的材料中名称为“DURADECI-SHOT”编号为“NZDD2Bxxxxx-A”的图纸中存在与某模具公司DECI系列喷嘴加工图纸秘密点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委托方提交的材料中名称为“DURAHECTOSHOTNOZZLEASSEMBLY”编号为“NZDH1Bxxxxx”的图纸中存在与某模具公司HECTO系列喷嘴加工图纸秘密点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
  第107-14号至107-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就委托人所提交的硬盘及图纸资料所载有的热流道相关技术信息是否存在与[2018]知鉴第107-3号鉴定意见中某模具公司关于阀针式热流道系统(PICO系列产品)技术相关秘密点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是否存在与[2018]知鉴第107-4号鉴定意见中某模具公司关于阀针式热流道系统(CENTI系列产品)技术相关秘密点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是否存在与[2018]知鉴第107-5号鉴定意见中某模具公司关于阀针式热流道系统(DECI系列产品)技术相关秘密点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是否存在与[2018]知鉴第107-6号鉴定意见中某模具公司关于阀针式热流道系统(HECTO系列产品)技术相关秘密点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是否存在与[2018]知鉴第107-7号鉴定意见中某模具公司关于非阀针式热流道系统(PICO系列产品)技术相关秘密点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是否存在与[2018]知鉴第107-8号鉴定意见中某模具公司关于非阀针式热流道系统(CENTI系列产品)技术相关秘密点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是否存在与[2018]知鉴第107-9号鉴定意见中某模具公司关于非阀针式热流道系统(DECI系列产品)技术相关秘密点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是否存在与[2018]知鉴第107-10号鉴定意见中某模具公司关于非阀针式热流道系统(HECTO系列产品)技术相关秘密点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的委托事项,鉴定结论为:吕某处提取的图纸的技术资料中存在与秘密点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林某处提取的图纸的纸质图纸和电脑中的电子资料存在与秘密点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叶某处提取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中存在与秘密点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15号、19号),以及叶某处提取的图纸的纸质图纸和电脑中未发现与秘密点1-秘密点4相关的技术信息(14号、16号、17号、18号、20号、21号)。
  2018年12月26日,昆山市监局出具昆市监案线移字[2018]GXX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当事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处理。2019年1月30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所作的吕某、林某的《询问笔录》中,述及吕某利用职务之便长期收集某模具公司的热流道加工装配图纸,离职时将其所收集的图纸拷贝在U盘中私自带走,后拷贝到上述蓝色WD移动硬盘中并披露给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使用。
  蔡某在2020年1月6日昆山市监局《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在某模具公司工作时,将经手的客户信息和产品报价资料存储于个人邮箱中,并在入职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后将相关信息资料下载到办公电脑。
  吕某在2020年1月9日昆山市监局《询问笔录》中,陈述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是其父吕某以其名义注册,其本人从未参与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的管理与决策。
  邹某在2020年1月9日昆山市监局《询问笔录》中,陈述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是其在2015年7月注册,注册后并无实际经营,2017年因亲戚吕某做生意需要而借用,吕某是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昆山市监局对相关热流道的喷嘴采购客户XX公司、XX公司、XXX公司、昆山XX电子外观应用科技公司、余姚XX模具公司的调查取证,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述及:XX公司销往XX公司的XX套热流道系统采购自当事人,其中XX套热流道的喷嘴、XX套热流道的分流板所用的加工装配图纸与投诉人保密图纸载有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销售上述XX套热流道系统的总价为XXX元;向XX公司销售热流道系统时,声称拥有投诉人的技术背景,并在××号喷嘴,该喷嘴所采用的加工图纸与投诉人保密图纸含有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XX公司向XXX公司销售的XX套热流道系统采购自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其中XX套热流道系统的喷嘴所采用的加工装配图纸与投诉人保密图纸载有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XX公司向XX公司销售的X套热流道系统采购自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上述X套热流道喷嘴PZDB1AX、PZHB1AX、PZCC5AX所用的加工图纸与投诉人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向XX公司销售热流道产品,热流道产品的喷嘴所用的加工图纸与某模具公司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一审另查明,某模具公司员工朱某、朱某、王某等29人在昆山市监局《询问(调查)笔录》中确认按公司管理要求签订过《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职业成果归属、竞业限制以及保密协议》《员工手册签收单》。
  (三)关于对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具备非公知性以及与被诉侵权行为中的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同一性的争议
  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对涉案XX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XX中心鉴定人一审出庭作证,各方均完整发表意见。
  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对XX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
  关于PICO系列阀针式热流道系统:[2018]知鉴字第10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工艺夹头、加热丝线槽、加热丝起始端,1.非公知结论错误。相关形状、结构均可在教科书、网络文献、专利、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等公开文件中查询,相关尺寸均可通过一般测量、简单测算得到;2.相关技术信息不能实现,如夹头直径C不能大于夹头直径A,该部分数值范围选定错误、夹头平面尺寸不能大于夹头半径尺寸(X),该部分数值范围选定错误、夹头直径B不宜大于Xmm,否则有可能与法兰螺孔孔距Xmm相切;3.技术概念和效果认定错误导致秘密点非公知认定错误;4.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2018]知鉴字第10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CENTI、DECI、HECTO、PICO系列喷嘴加工图纸中包含的装配关系和加工参数,1.秘密点图纸载体缺失,正文图纸与附件图纸不匹配,鉴定报告正文图纸模糊不清,且附件光盘中的图纸与正文图纸也无法匹配,无法从中获知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2.非公知结论错误,根据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对图纸所载信息的合理猜测,其中的相关尺寸、螺母规格均可通过一般测量得到或已在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中披露或被教科书所公开;3.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2018]知鉴字第10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流板接线端子、分流板接线终端螺母TERMNUTX、分流板接线终端螺母和外壳的尺寸配合、热处理分流板BRAZED堵头与分流板流道装配配合尺寸、分流板烧焊堵头的外形及其尺寸、喷嘴接线端子、喷嘴TERMNUTX零件的外形尺寸及内部构造、喷嘴ES00X零件的外形尺寸及内部结构、喷嘴螺纹公差以及尺寸、油气缸缸盖HYCYLT02CX的外形和内部结构、油气缸缸套拔取结构、油气缸活塞头部螺牙设计、盘形弹簧装配特征尺寸设计活塞底部平面气槽、阀针各直径段硬度差异值、阀针外径X与阀碟内控X的配合、阀针外径X与阀针导向套VPG046内孔X的配合、阀针与各零件配合导向套阀蝶、分流板钎焊生产工艺流程、喷嘴工艺流程及相关参数,1.非公知结论错误,各零件均可通过查询教科书得到或能对实物进行一般测量得到,部分已在某模具公司《热流道使用手册》中披露;2.技术概念和效果认定错误导致秘密点非公知认定错误;3.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
  关于PICO系列非阀针式热流道系统:[2018]知鉴字第10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工艺夹头、加热丝线槽、加热丝起始端,1.非公知结论错误,相关形状、结构均可在教科书、网络文献、专利、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等公开文件中查询,相关尺寸均可通过一般测量、简单测算得到;2.相关技术信息不能实现,如夹头直径C不能大于夹头直径A,该部分数值范围选定错误、夹头平面尺寸不能大于夹头半径尺寸(X),该部分数值范围选定错误、夹头直径B不宜大于Xmm,否则有可能与法兰螺孔孔距Xmm相切;3.技术概念和效果认定错误导致秘密点非公知认定错误;4.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2018]知鉴字第10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CENTI、DECI、HECTO、PICO系列喷嘴加工图纸中包含的装配关系和加工参数,1.秘密点图纸载体缺失,正文图纸与附件图纸不匹配,鉴定报告正文图纸模糊不清,且附件光盘中的图纸与正文图纸也无法匹配,无法从中获知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2.非公知结论错误,根据对图纸所载信息的合理猜测,其中的相关尺寸、螺母规格均可通过一般测量得到或已在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中披露或被教科书所公开;3.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2018]知鉴字第10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流板接线端子、分流板接线终端螺母TERMNUTX、分流板接线终端螺母和外壳的尺寸配合、热处理分流板BRAZED堵头与分流板流道装配配合尺寸、分流板烧焊堵头的外形及其尺寸、喷嘴接线端子、喷嘴TERMNUTX零件的外形尺寸及内部构造、喷嘴ES00X零件的外形尺寸及内部结构、喷嘴螺纹公差以及尺寸、分流板钎焊生产工艺流程、喷嘴工艺流程及相关参数,1.非公知结论错误,各零件均可通过查询教科书得到或能对实物进行一般测量得到,部分已在某模具公司《热流道使用手册》中披露;2.技术概念和效果认定错误导致秘密点非公知认定错误;3.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4.常识性错误,螺纹本身不具有密封功能。
  关于CENTI系列阀针式热流道系统:[2018]知鉴字第0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工艺夹头、加热丝线槽、加热丝起始端,1.非公知结论错误,相关形状、结构均可在教科书、网络文献、专利、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等公开文件中查询,相关尺寸均可通过一般测量、简单测算得到;2.相关技术信息不能实现,如夹头平面尺寸不能大于夹头半径尺寸(X),该部分数值范围选定错误;3.技术概念和效果认定错误导致秘密点非公知认定错误,如D应当表示流道直径,鉴定报告却标注为流道长度;4.鉴定报告引入无关信息;5.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2018]知鉴字第107-2号、107-4《司法鉴定意见书》CENTI、DECI、HECTO、PICO系列喷嘴加工图纸中包含的装配关系和加工参数等技术信息、分流板接线端子、分流板接线终端螺母TERMNUTX和外壳ES00X的尺寸配合、热处理分流板BRAZED堵头与分流板流道装配配合尺寸、分流板烧焊堵头的外形及其尺寸、喷嘴接线端子、喷嘴TERMNUTX零件的外形尺寸及内部结构、喷嘴ES00X零件的外形尺寸及内部结构、喷嘴螺纹公差以及尺寸、油气缸缸盖HYCYLT02CX的外形和内部结构、油气缸缸套拔取结构、油气缸活塞头部螺牙设计、盘形弹簧装配特征尺寸设计、活塞底部平面气槽、阀针各直径段硬度差异值、阀针外径X与阀碟VD0033B内控X的配合、阀针外径X与阀针导向套X的配合、阀针与各零件配合导向套、阀蝶、分流板钎焊生产工艺流程、喷嘴工艺流程及相关参数,1.秘密点图纸载体缺失,正文图纸与附件图纸不匹配,鉴定报告正文图纸模糊不清,且附件光盘中的图纸与正文图纸也无法匹配,无法从中获知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2.非公知结论错误,根据对图纸所载信息的合理猜测,其中的相关尺寸、螺母规格均可通过一般测量得到或已在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中披露或被教科书所公开;3.技术概念和效果认定错误导致秘密点非公知认定错误,如螺牙直径及螺牙间距是螺纹尺寸参数,而牙型是指螺牙是三角形、梯形或锯齿形;4.相关技术存在技术缺陷,如根据教科书堵头与流道的间隙应当控制在XXmm,秘密点中的间隙大于该范围会导致产品的品质不良;5.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
  关于CENTI系列非阀针式热流道系统:[2018]知鉴字第0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工艺夹头、加热丝线槽、加热丝起始端,1.非公知结论错误,相关形状、结构均可在教科书、网络文献、专利、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等公开文件中查询,相关尺寸均可通过一般测量、简单测算得到;2.相关技术信息不能实现,如夹头平面尺寸不能大于夹头半径尺寸(X),该部分数值范围选定错误;3.技术概念和效果认定错误导致秘密点非公知认定错误,如D应当表示流道直径,鉴定报告却标注为流道长度;4.鉴定报告引入无关信息;5.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2018]知鉴字第10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CENTI、DECI、HECTO、PICO系列喷嘴加工图纸中包含的装配关系和加工参数等技术信息,1.秘密点图纸载体缺失,正文图纸与附件图纸不匹配,且附件光盘中的图纸与正文图纸也无法匹配,无法从中获知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2.非公知结论错误,根据对图纸所载信息的合理猜测,相关尺寸、螺母规格均可通过一般测量得到或在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中披露或被教科书所公开;3.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2018]知鉴字第10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CENTI、DECI、HECTO、PICO系列喷嘴加工图纸中包含的装配关系和加工参数等技术信息、分流板接线端子、分流板接线终端螺母TERMNUTX、分流板接线终端螺母TERMNUTX和外壳ES00X的尺寸配合、热处理分流板BRAZED堵头与分流板流道装配配合尺寸、分流板烧焊堵头的外形及其尺寸、喷嘴接线端子、喷嘴TERMNUTX零件的外形尺寸及内部结构、喷嘴ES00X零件的外形尺寸及内部结构、喷嘴螺纹公差以及尺寸、油气缸缸盖HYCYLT02CX的外形和内部结构、油气缸缸套拔取结构、油气缸活塞头部螺牙设计、盘形弹簧装配特征尺寸设计、活塞底部平面气槽、阀针各直径段硬度差异值、阀针外径X与阀碟VD0033B内控X的配合、阀针外径X与阀针导向套X的配合、阀针与各零件配合导向套、阀蝶、分流板钎焊生产工艺流程、喷嘴工艺流程及相关参数,1.鉴定报告错误将确认文件、外观检查、进炉前准备等工作流程认定为工艺;2.非公知结论错误,相关部件形状、结构均可在教科书、网络文献、专利、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等公开文件中查询,相关尺寸均可通过一般测量、简单测算得到;3.技术概念和效果认定错误导致秘密点非公知认定错误,如在分流板中接线终端螺母与外壳配合,内螺纹与外螺纹的配合公差是X,秘密点说明为“其螺牙设计可以有效松动”,而在喷嘴的出线端与外壳的配合,内螺纹与外螺纹的配合公差也是X,秘密点说明为“可以有效防止螺牙松动”;4.相关技术存在技术缺陷,如根据教科书堵头与流道的间隙应当控制在Xmm,秘密点中的间隙大于该范围会导致产品的品质不良;5.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
  关于DECI系列阀针式热流道系统:[2018]知鉴字第0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工艺夹头、加热丝线槽、加热丝起始端,1.非公知结论错误,相关形状、结构均可在教科书、网络文献、专利、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等公开文件中查询,相关尺寸均可通过一般测量、简单测算得到;2.技术信息描述错误,本秘密点中工艺夹头的直径标注有误;3.相关技术信息不能实现,平头平面尺寸不能大于平头半径尺寸X,该部分数值范围选定错误;4.鉴定报告引入无关信息;5.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2018]知鉴字第10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CENTI、DECI、HECTO、PICO系列喷嘴加工图纸中包含的装配关系和加工参数等技术信息,1.秘密点图纸载体缺失,正文图纸与附件图纸不匹配,鉴定报告正文图纸模糊不清,且附件光盘中的图纸与正文图纸也无法匹配,无法从中获知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2.非公知结论错误,根据对图纸所载信息的合理猜测,其中的相关尺寸、螺母规格均可通过一般测量得到或已在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中披露或被教科书所公开;3.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2018]知鉴字第10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流板接线端子、分流板接线终端螺母TERMNUTX、分流板接线终端螺母TERMNUTX和外壳ES00X的尺寸配合、热处理分流板BRAZED堵头与分流板流道装配配合尺寸、分流板烧焊堵头的外形及其尺寸、喷嘴接线端子、喷嘴TERMNUTX零件的外形尺寸及内部结构、喷嘴ES00X零件的外形尺寸及内部结构、喷嘴螺纹公差以及尺寸、油气缸缸盖HYCYLT02CX的外形和内部结构、油气缸缸套拔取结构、油气缸活塞头部螺牙设计、盘形弹簧装配特征尺寸设计、活塞底部平面气槽、阀针各直径段硬度差异值、阀针外径X与阀碟VD00XB内控X的配合、阀针外径X与阀针导向套VPG0X的配合、阀针与各零件配合导向套、阀蝶、分流板钎焊生产工艺流程、喷嘴工艺流程及相关参数,1.秘密点图纸载体缺失,正文图纸与附件图纸不匹配,鉴定报告正文图纸模糊不清,且附件光盘中的图纸与正文图纸也无法匹配,无法从中获知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2.非公知结论错误,根据对图纸所载信息的合理猜测,其中的相关尺寸、螺母规格均可通过一般测量得到或已在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中披露或被教科书所公开;3.技术概念和效果认定错误导致秘密点非公知认定错误,如螺牙直径及螺牙间距是螺纹尺寸参数,而牙型是指螺牙是三角形、梯形或锯齿形;4.相关技术存在技术缺陷,如根据教科书堵头与流道的间隙应当控制在Xmm,秘密点中的间隙大于该范围会导致产品的品质不良;5.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
  关于DECI系列非阀针式热流道系统:[2018]知鉴字第0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工艺夹头、加热丝线槽、加热丝起始端,1.非公知结论错误,相关形状、结构均可在教科书、网络文献、专利、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等公开文件中查询,相关尺寸均可通过一般测量、简单测算得到;2.技术信息描述错误,本秘密点中工艺夹头的直径标注有误;3.相关技术信息不能实现,平头平面尺寸不能大于平头半径尺寸X,该部分数值范围选定错误;4.鉴定报告引入无关信息;5.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2018]知鉴字第10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CENTI、DECI、HECTO、PICO系列喷嘴加工图纸中包含的装配关系和加工参数等技术信息,1.秘密点图纸载体缺失,正文图纸与附件图纸不匹配,鉴定报告正文图纸模糊不清,且附件光盘中的图纸与正文图纸也无法匹配,无法从中获知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2.非公知结论错误,根据对图纸所载信息的合理猜测,其中的相关尺寸、螺母规格均可通过一般测量得到或已在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中披露或被教科书所公开;3.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2018]知鉴字第10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流板接线端子、分流板接线终端螺母TERMNUTX、分流板接线终端螺母TERMNUTX和外壳ES00X的尺寸配合、热处理分流板BRAZED堵头与分流板流道装配配合尺寸、分流板烧焊堵头的外形及其尺寸、喷嘴接线端子、喷嘴TERMNUTX零件的外形尺寸及内部结构、喷嘴ES00X零件的外形尺寸及内部结构、喷嘴螺纹公差以及尺寸、分流板钎焊生产工艺流程、喷嘴工艺流程及相关参数,1.秘密点图纸载体缺失,正文图纸与附件图纸不匹配,鉴定报告正文图纸模糊不清,且附件光盘中的图纸与正文图纸也无法匹配,无法从中获知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2.非公知结论错误,根据对图纸所载信息的合理猜测,其中的相关尺寸、螺母规格均可通过一般测量得到或已在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中披露或被教科书所公开;3.相关工艺为行业内的常规操作;4.技术概念和效果认定错误导致秘密点非公知认定错误,如螺牙直径及螺牙间距是螺纹尺寸参数,而牙型是指螺牙是三角形、梯形或锯齿形;5.相关技术存在技术缺陷,如根据教科书堵头与流道的间隙应当控制在Xmm,秘密点中的间隙大于该范围会导致产品的品质不良;6.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
  关于HECTO系列阀针式热流道系统:[2018]知鉴字第0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工艺夹头、加热丝线槽、加热丝起始端,1.非公知结论错误,相关形状、结构均可在教科书、网络文献、专利、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等公开文件中查询,相关尺寸均可通过一般测量、简单测算得到;2.鉴定报告中对工艺夹头中夹头直径的描述矛盾;3.相关技术信息不能实现,如线槽半径设计比加热丝的半径大,深度比加热丝半径小,无法实现“轻微压入线槽、而且表面低于喷嘴的表面”;4.鉴定报告引入无关信息;5.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2018]知鉴字第10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CENTI、DECI、HECTO、PICO系列喷嘴加工图纸中包含的装配关系和加工参数等技术信息,1.秘密点图纸载体缺失,正文图纸与附件图纸不匹配,鉴定报告正文图纸模糊不清,且附件光盘中的图纸与正文图纸也无法匹配,无法从中获知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2.非公知结论错误,根据对图纸所载信息的合理猜测,其中的相关尺寸、螺母规格均可通过一般测量得到或已在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中披露或被教科书所公开;3.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2018]知鉴字第10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流板接线端子、分流板接线终端螺母TERMNUTX、分流板接线终端螺母TERMNUTX和外壳ES00X的尺寸配合、热处理分流板BRAZED堵头与分流板流道装配配合尺寸、分流板烧焊堵头的外形及其尺寸、喷嘴接线端子、喷嘴TERMNUTX零件的外形尺寸及内部结构、喷嘴ES00X零件的外形尺寸及内部结构、喷嘴螺纹公差以及尺寸、油气缸缸盖HYCYLT02CX的外形和内部结构、油气缸缸套拔取结构、油气缸活塞头部螺牙设计、盘形弹簧装配特征尺寸设计、活塞底部平面气槽、阀针各直径段硬度差异值、阀针外径X与阀碟VD0105B内控X的配合、阀针外径X与阀针导向套VPG0X内孔X的配合、阀针与各零件配合导向套、阀蝶、分流板钎焊生产工艺流程、喷嘴工艺流程及相关参数,1.秘密点图纸载体缺失,正文图纸与附件图纸不匹配,鉴定报告正文图纸模糊不清,且附件光盘中的图纸与正文图纸也无法匹配,无法从中获知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2.非公知结论错误,根据对图纸所载信息的合理猜测,其中的相关尺寸、螺母规格均可通过一般测量得到或已在某模具公司设计指导手册中披露或被教科书所公开;3.鉴定报告对油气缸工作原理理解错误;4.技术概念和效果认定错误导致秘密点非公知认定错误,如烧焊长度与烧焊角度应当为烧焊坡口,所谓的烧焊长度与烧焊角度应当为坡口尝试和坡口角度。又如螺牙直径及螺牙间距是螺纹尺寸参数,而牙型是指螺牙是三角形、梯形或锯齿形;5.相关技术存在技术缺陷,如根据教科书堵头与流道的间隙应当控制在Xmm,秘密点中的间隙大于该范围会导致产品的品质不良;6.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
  关于HECTO系列非阀针式热流道系统:[2018]知鉴字第0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工艺夹头、加热丝线槽、加热丝起始端,1.非公知结论错误,相关形状、结构均可在教科书、网络文献、专利、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等公开文件中查询,相关尺寸均可通过一般测量、简单测算得到;2.鉴定报告中对工艺夹头中夹头直径的描述矛盾;3.相关技术信息不能实现,如线槽半径设计比加热丝的半径大,深度比加热丝半径小,无法实现“轻微压入线槽、而且表面低于喷嘴的表面”;4.鉴定报告引入无关信息;5.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2018]知鉴字第10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CENTI、DECI、HECTO、PICO系列喷嘴加工图纸中包含的装配关系和加工参数等技术信息,1.秘密点图纸载体缺失,正文图纸与附件图纸不匹配,鉴定报告正文图纸模糊不清,且附件光盘中的图纸与正文图纸也无法匹配,无法从中获知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2.非公知结论错误,根据对图纸所载信息的合理猜测,其中的相关尺寸、螺母规格均可通过一般测量得到或已在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中披露或被教科书所公开;3.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2018]知鉴字第107-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流板接线端子、分流板接线终端螺母TERMNUTX、分流板接线终端螺母TERMNUTX和外壳ES00X的尺寸配合、热处理分流板BRAZED堵头与分流板流道装配配合尺寸、分流板烧焊堵头的外形及其尺寸、喷嘴接线端子、喷嘴TERMNUTX零件的外形尺寸及内部结构、喷嘴ES00X零件的外形尺寸及内部结构、喷嘴螺纹公差以及尺寸、分流板钎焊生产工艺流程、喷嘴工艺流程及相关参数,1.非公知结论错误,喷嘴零件相关尺寸、螺母规格均可通过一般测量得到或已在马斯特模具设计指导手册中披露或被教科书所公开;2.相关工艺为行业内的常规操作;3.技术概念和效果认定错误导致秘密点非公知认定错误,如螺牙直径及螺牙间距是螺纹尺寸参数,而牙型是指螺牙是三角形、梯形或锯齿形;4.相关技术存在技术缺陷,如根据教科书堵头与流道的间隙应当控制在Xmm,秘密点中的间隙大于该范围会导致产品的品质不良;5.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
  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以涉案鉴定报告均不是在本案诉讼中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其未参与鉴定程序、鉴定意见书存在明显错误或瑕疵为由,申请一审法院对涉案秘密点信息的非公知性重新鉴定。
  某模具公司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效力,对国创鉴定中心作出的补正予以认可。就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提出的异议,某模具公司发表意见认为:1.某模具公司不是将有无工艺夹头作为一个秘密点,而是把工艺夹头的具体技术指标作为秘密点,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只谈工艺夹头是转换了概念。通过产品会知道加工过程中有工艺夹头的存在,但某模具公司秘密点涉及的工艺夹头长度、直径、内径等是无法通过成品能够直接确定的,秘密点是无法通过公开的渠道确定的;2.诉争技术方案实用性的问题,不属于鉴定事项,应该不是由鉴定机构来回答。关于能不能实现,某模具公司的技术人员已作说明,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提到的数值范围,某模具公司给出上下的范围,并不是说上面取值最大时,下面必然也取最大值;3.分流板中接线终端螺母与外壳配合内螺纹与外螺纹的配合公差是X,以及喷嘴的出线端与外壳的配合内螺纹与外螺纹的配合公差X,关于技术效果描述的矛盾是某模具公司当时提交给昆山市监局时有一个笔误,某模具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给法庭以及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的材料已经对这个笔误作了更正和说明;4.关于参数范围,某模具公司暂时没有纸质文件,某模具公司的母公司几十年前就做了很多次的设计和工艺分析。特别是吕某在跟某模具公司的员工工作接触中可能获得这个信息;5.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是在涉案商业秘密的判断时是普通的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专家所说的相关部分参数是否属于行业常识需要相应的证据来证明;6.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点在整理的时候是根据不同系列产品来进行区分的,不同系列产品采用的部件可能在部分参数上是重叠的,但这不属于秘密点内容重复。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非法披露以及非法获取的技术信息也是按照不同系列产品来区分的,所以说某模具公司关于技术秘密点的诉讼主张没有重复的问题。
  XX中心鉴定人出庭作证并作出书面补充答复意见:
  1.秘密点是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去检索的,秘密点里包括图纸,鉴定中会一并提供给检索中心去做检索。鉴定检索的范围包括教科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互联网公开资料等,检索文件里没有发现能破坏秘密点的技术内容。螺纹有国家标准,但是螺纹使用是有特定场合的,不是说螺纹有国家标准就是公开的内容。检索的对比文件中没有显示出尺寸,说明秘密点没有被公开。
  2.工艺夹头本身是常见的,但某模具公司模具的喷嘴无论从其结构形状还是从其尺寸其进度来说都有特殊之处,其结构形状为了要与法兰配合,以及后面的绕线工序,验焊工序相适应而设计,尺寸方面都很有讲究,并具有相应的公差范围。这都是某模具公司花费精力和成本通过反复多次的实践摸索的,不是一般技术人员容易获得的技术信息。
  3.鉴定有专门的电子数据鉴定报告,光盘附件中有某模具公司主张的四个装配图,是昆山市监局作为委托方的委托材料。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提出的一个图纸内容的确在光盘中没有,但是在整个鉴定数据提取的基础材料是有的。[2018]知鉴字第107-2号非公知性鉴定意见书与对应的[2018]知鉴字第107-13号同一性鉴定意见书的附件2光盘内误把“X.pdf”文件拷入到“X装配图”文件夹中,“X.pdf”文件漏放,XX中心接收的昆山市监局的鉴定材料中包含马斯特X装配图纸。XX中心补充提供马斯特X装配图纸(编号:NZDD2Bxxxxx-A),与昆山市监局提交的X取证-装配图材料相比对,昆山市监局提交的材料中名称为“DURADECI-SHOT”编号为“NZDD2Bxxxxx-A”的图纸与某模具公司DECI系列喷嘴加工图纸中的工艺夹头部分材料、螺牙、法兰、喷嘴、感温线孔等零件的尺寸、加工精度、工艺要求,以及零件名称、数量及组装位置示意等技术信息均相同。该情况不影响鉴定报告的同一性结论。
  4.XX中心将秘密点技术资料提供给检索机构进行检索并出具相应的检索报告,《XX知鉴字第107-2号》非公知鉴定意见书附件3编号为XX的检索报告中最后一页即第4页,有关XX信息中心检索的技术方案的扫描件漏放,XX中心补充提供19-295检索报告的扫描件共4页,该XX信息中心检索的技术方案的扫描件的漏放不影响该鉴定报告中的结论。
  5.[2018]知鉴字第107-3号至第107-10号鉴定意见书依据的秘密点说明中“秘点2-2:分流板接线终端螺母termnutX和外壳ES00X的尺寸配合”提到“该秘点为接线终端螺母termnutX和外壳ES00X的内螺纹相配合,其螺牙设计可以有效松动”为笔误,应为“该秘点为接线终端螺母termnutX和外壳ES00X的内螺纹相配合,其螺牙设计可以有效防止松动”。该情况不影响该鉴定报告的结论。
  6.[2018]知鉴字第107-6号鉴定意见书中油气缸相关秘密点3.3活塞的图号为HYPISBX的图纸即为附件2光盘中图号为HYPISBX的图纸,活塞孔与阀针存在一定的嵌套关系。HYPISBX图纸活塞孔直径为X,而秘密点说明文件[某模具公司技术秘密说明(四)]阀针外径值约为X,系秘密点说明(四)中HYPISBX的图号放置错误。但是,该秘密点说明中某模具公司并没有主张活塞孔直径这个技术参数,因此,该情况不影响该鉴定报告的结论。
  7.[2018]知鉴字第107-15号鉴定意见书中第21页“表6秘点2.1的比对表”秘密点2.1.4一栏中叶X图纸Y-1系笔误,正确的应为Y-X(图纸名称为:F1E33X),将该图信息与阀针式热流道系统(CENTI系列产品)技术相关秘密点2.1.4喷嘴螺纹公差以及尺寸比对两者不具有同一性。应予修正勘误。
  8.[2018]知鉴字第107-16号与第107-17号》鉴定意见书中代号为X-16对应的是HYFD0X图纸。鉴定组对X-16图纸(HYFD0X)中与某模具公司主张的阀针式热流道系统(DECI系列产品、HECTO系列产品)技术相关秘密点4.3:阀碟VALVEDISK中对应的结构尺寸及参数用红色框线进行标注,对《国创司鉴知鉴字第107-17号》HECTO系列秘密点4.3与X-16图纸(HYFD0X)进行比对,林香的X-16图纸(HYFD0X)中的技术特征阀碟内孔直径与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特征阀碟内孔直径不相同,因此,两者不具有同一性。应予修正勘误。
  9.[2018]知鉴字第107-3和第107-10号鉴定意见书第六页涉及的焊接坡口的角度的表述,除了有文字表述之外还有图纸,结合图纸和文字,很清楚指的是哪一阶段,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的采用什么概念的争议是没有意义的。
  10.关于实用性和技术效果的问题,昆山市监局作为委托方提供一系列某模具公司主张的产品秘密点,这些秘密点应该能够实现其主张,否则也不可能有产品。某模具公司在实际生产中是不是达到技术效果,鉴定机构没有能力去做,在理论上认为是存在的。
  (四)其他相关事实
  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举证其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反映,2017年营业收入累计数为X元;2018年营业收入累计数为X元。
  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举证其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反映,2017年12月营业收入累计数为X元;2018年营业收入累计数为X元。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某模具公司基于《专有技术许可协议》获得涉案技术信息,在生产中实际运用并形成高额产值,某模具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积累形成客户信息和产品报价资料的保密经营信息,该些信息具有实际的商业价值。某模具公司举证证明针对该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采取物理限制措施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根据某模具公司提出的其关于热流道喷嘴技术的相关秘密点,涉及“Coredel”喷嘴半成品(CENTI系列、DECI系列、HECT0系列)工艺夹头、加热丝线槽、加热丝起始端相关参数信息,包括尺寸、配比、公差等系统化数值,该些技术数据精度及集合化程度较高。根据昆山市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委托XX中心就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进行鉴定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确定某模具公司主张的“Coredel”喷嘴半成品(CENTI系列、DECI系列、HECT0系列)工艺夹头、加热丝线槽、加热丝起始端相关参数信息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结合包括吕某、周某在内的原某模具公司员工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中的陈述等辅证,足以证实某模具公司提出的其关于热流道喷嘴技术的相关秘密点具有非公知性。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就鉴定意见提出秘密点图纸载体缺失、相关工艺为行业内的常规操作、技术概念和效果认定错误导致秘密点非公知认定错误、相关技术存在技术缺陷、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论证等异议,该些异议中,技术概念和效果认定错误导致秘密点非公知认定错误及相关技术存在技术缺陷的事由并不成立;相关工艺为行业内的常规操作的观点部分程度上成立,但不影响对相关技术参数信息整体为非公知的判断结论;缺乏认定技术效果的异议则显然与涉案技术信息实际得到运用的事实不相符合,不能成立;而[2018]知鉴字第107-2号及第107-13号鉴定意见书中漏放“X.pdf”文件,经XX中心核实并补充,鉴定依据可以得到确认;[2018]知鉴字第107-3号至第107-10号鉴定意见书的秘密点说明中“秘点2-2:分流板接线终端螺母termnutX和外壳ES00X的尺寸配合”提到“该秘点为接线终端螺母termnutX和外壳ES00X的内螺纹相配合,其螺牙设计可以有效松动”明确为笔误,应为“其螺牙设计可以有效防止松动”,上述该些情况不足以影响鉴定报告作出的具有非公知性的结论。而关于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以未参与鉴定为由主张否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效力,一审法院认为,鉴定结论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类证据,昆山市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委托XX中心进行鉴定具有法律依据,鉴定依据真实,鉴定过程合法,《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由各方充分质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该证据的运用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以涉案鉴定结论不是民事诉讼中委托而否定证据效力并要求重新鉴定,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判断,某模具公司主张的其关于热流道喷嘴技术的相关秘密点,涉及“Coredel”喷嘴半成品(CENTI系列、DECI系列、HECT0系列)工艺夹头、加热丝线槽、加热丝起始端相关参数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具有商业价值,某模具公司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该些技术信息构成某模具公司的商业秘密。此外,关于某模具公司主张的蔡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的客户信息和产品报价资料,涉及某模具公司实际经营使用的大量数据,对该些信息的非公知性难以进行拆分和细节判断,但就整体集合而言,显然是非公知的,从整体上应认定该些客户名单和产品报价资料构成某模具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次,关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判断。在案证据证实了吕某掌握某模具公司商业秘密,离职后以其子名义开办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又实际控制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混同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招聘周某、蔡某等原某模具公司员工以获取相关商业秘密。在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生产场所内实际大量存放标注有某模具公司标识的热流道加工设计图纸和工艺流程资料,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生产场所实际使用的热流道装配图纸经昆山市监局委托XX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部分与标有某模具公司标识的热流道加工设计图纸和工艺流程资料相一致。结合《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存在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分别披露、获取、使用某模具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事实,依法应判定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至于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相关参数技术信息可测量的抗辩,与其在行政执法中已作出的披露、获取、使用某模具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陈述相矛盾,其并无实际开展反向测量的基本证据,该抗辩属于托词,不能成立。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提出东莞XX器材公司和昆山XX精密机械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欲证明钎焊、喷嘴本体线槽以及绕线的工艺系东莞某电热器材公司和昆山XX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有技术,该两公司未出庭接受质证,所作书面说明既未全面披露与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合作的内容与方式,也未附带完整交易文件资料,又未提供出具体技术方案内容,不具证明力。结合在案证据,在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不能就被诉侵权产品部分工艺环节系运用委外加工工艺提出具体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推定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实际使用了涉案某模具公司涉案保密技术信息。
  最后,关于侵权责任的判定。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实施了侵害某模具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某模具公司主张按其履行《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向加拿大某公司支付的许可使用费为主要依据计算经济损失。具体加以分析,其一,《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所约定许可使用费是按获许可人产品销售额的X%计算,在案证据表明,某模具公司年销售额高达X亿元,而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年销售额仅在X万元左右;其二,本案被诉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害或侵权获利主要表现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获取并使用保密技术信息形成一定的销售量,本案中尚无证据表明该些技术信息已被公开导致保密技术信息丧失经济价值。故,本案中的经济赔偿不适合以某模具公司实际损失和许可费金额确定,而应以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实际获利为主要依据加以计算。依据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2017年、2018年经营销售额,结合昆山市监局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中相关人员陈述及辅证,评估计算涉案侵权的经营数额,考虑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的直接获利以及某模具公司被挤占市场份额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两个角度,加之计算某模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综合酌定总体经济赔偿额为200万元。需要提及的是,该赔偿金额是基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昆山市监局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继续存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作出不再掌握和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的陈述。在经济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吕某以其子的名义开办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又借用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企业主体资源开展实际经营,在经营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过程中大量招聘某模具公司原员工以获取相关保密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对整个侵权行为起到主导作用,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混同经营,实际获取并使用涉案保密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侵权行为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依法应共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周某、蔡某分别违反保密义务向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披露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应分别根据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害对前述经济赔偿责任部分地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立即停止侵害某模具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共同赔偿某模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三)周某就前述第二项判决赔偿金额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蔡某就前述第二项判决赔偿金额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某模具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某模具公司负担40900元,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共同负担40900元。
  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模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某模具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某模具公司请求保护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系事实认定错误。某模具公司主张的大量尺寸秘密点不具有非公知性,也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某模具公司提交给鉴定机构的秘密点说明与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提交的二审证据均可证明,事实上某模具公司对外销售热流道系统并向客户发送图纸的整个过程中,从来没有要求接受图纸及产品实物的客户承担保密义务,某模具公司与客户之间也不存在任何保密协议。(二)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从未使用过涉案秘密点。1.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从未使用过涉案分流板与喷嘴的生产工艺秘密点,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实际的生产工艺与某模具公司的生产工艺秘密点完全不同,一审法院依据昆山市监局现场检查情况,未经调查核实,直接进行推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某模具公司在一审中已经以书面材料的方式确认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的最终产品是由叶某所在的计划部门安排生产,因此对于使用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一审鉴定意见中与叶某硬盘中图纸比对的结果为准,而比对的结果是“不具备同一性”,因此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并未实际使用涉案图纸。3.在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并未使用某模具公司技术秘密的情况下,某模具公司仅通过提交所谓客户名单与报价在本案中主张经营秘密,缺乏依据,未完成举证责任。如前所述,某模具公司在与客户发生业务的过程中,从未要求客户对价格等相关信息进行保密,知晓这些经营信息的主体至少包括某模具公司的客户,而客户不具有保密的义务。因此,本案不存在所谓的经营秘密,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也并未使用过这些客户信息及报价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三)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由于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并未使用本案所涉秘密点,且某模具公司以上三部分秘密点绝大部分不成立,应当驳回某模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使侵权成立,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与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自认定侵权日起全部销售额仅XXX万,侵权获利微薄,并且其中至少三分之一以上均是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产品销售所得,本案的判赔额至少应大幅降低。
  某模具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某模具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包括马斯特模具各型号喷嘴及零件的客户名称、客户代码、联系人、产品型号、订单日期、产品数量、终端用户信息、返点以及部分交易特别要求,考虑到涉案商品为热流道商品而非一般消费品,将该些客户及其需求的产品、需求的频次信息进行汇总便已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终端用户信息、返点以及特别的交易要求等信息只有在进行较为深入的合作交流后才能得到,符合经营秘密的保护条件。(二)根据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蔡某披露涉案经营秘密的行为以及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和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三)在损害赔偿方面,综合考量商业秘密许可费、商业秘密市场价值、吕某等人的主观恶意、侵权后果等要素,以及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和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的营业额,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不存在过高的情况,应予以维持。
  本院二审期间,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林某于2018年11月1日所作笔录及笔录附件;2.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的分流板生产提单;3.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的喷嘴生产提单;4.厂房租赁合同;5.昆山XX热处理有限公司、昆山XX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6.部分加工费发票;7.情况说明;8.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的分流板、喷嘴生产工艺流程文件;9.XX鉴[2021]知鉴字第XX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第一组证据拟证明: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实际生产中采用的分流板、喷嘴的工艺,与某模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秘密点既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在生产分流板、喷嘴过程中的热处理环节,均是外包给XX公司、XX公司进行热处理加工。由XX公司使用自有设备及工艺对分流板、喷嘴进行热处理,由XX公司收取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的加工费并开具发票。
  第二组证据:10.(2021)苏苏吴中证字第7712号公证书;11.(2021)苏苏吴中证字第7645号公证书;12.(2021)苏苏吴中证字第7791号公证书;13.(2021)苏苏吴中证字第7792号公证书;14.(2021)苏苏吴中证字第7793号公证书;15.(2022)苏苏吴中证字第198号公证书;16.XX司鉴[2021]技鉴字第7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7.XX司鉴[2021]技鉴字第8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8.XX鉴[2022]知鉴字第0105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第二组证据拟证明:某模具公司以及多家案外企业向案外人发送邮件或者微信联系过程中,公开了某模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部分尺寸秘密点,并且没有任何要求收件人对相关图纸等文件予以保密的提示。
  第三组证据:19.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使用涉案秘密点的情况说明。第三组证据拟证明:某模具公司一审提交的资料中已经确认,吕某、林某、叶某三人的图纸是有区分的,实际产品是按照叶某负责的计划部门的图纸进行生产;结合一审多份鉴定意见书,叶某图纸(即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实际生产的产品)与某模具公司主张的大量秘密点不具有同一性。
  某模具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1-7、9-17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18-1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8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认可。2.证据1仅体现了分流板的工序,不包括具体的工艺细节,也不包括喷嘴的工艺情况;证据2-3无法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的具体工艺细节;证据4证明的场地面积与采取何种工艺没有对应关系;证据5-6中票据材料仅一张付款凭证发生在2018年,且该张票据载明的用途为货款,而非其它票据中所展示的热处理费或情况说明所称的加工费,与本案无关;证据7仅为证人证言,缺乏证据支持,且该说明记载内容与前述2018年票据显示不符,该情况说明对于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期间的情况没有证明力,与本案无关;3.证据8载明的工艺流程文件没有载明制作人、没有形成时间,既不是工厂内自用的操作手册的样式,也没有相应的载体作为支持,是为本案诉讼目的刻意制作的材料,无法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的生产工艺情况。4.不认可证据9的鉴定过程及结论,即使鉴定机构前往涉案现场对工艺流程进行了核实,也仅能反映2021年12月21日当时的工艺流程情况。5.证据10-15中的邮件和微信不属于公开渠道,未导致涉案图纸进入公开领域,不能仅依据邮件中没有保密要求便认定该些图纸属于公开材料。6.证据10、12-15显示第三方获取晚于被诉侵权行为日,与本案无关。7.证据11-13、15是某模具公司对外提供的装配图,仅用于指示各零件间的关系,其中不包含某模具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尺寸参数,同时该图纸右下角也标注有保密要求。8.证据18的鉴定意见的检材并非在先公开材料,所谓的“在先公开”的尺寸参数系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通过反向工程方式获取,而非简单观测,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鉴定结论错误。9.对证据19的说明内容是对某模具公司模具材料的刻意歪曲,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的生产流程是,根据客户下单需求,由林香负责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后,由叶某负责的计划部门将加工图纸下发到生产车间,由生产车间进行生产,故只要是与叶某指认图纸相同的图纸,不论该图纸提取自吕某还是林香处,均可以用于鉴定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是否实际使用过涉案技术秘密。
  本院认证意见为:某模具公司对证据1-7、9-17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18-1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力在判决说理部分予以评述。证据8没有载明制作人及形成时间,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
  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某模具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变更公司名称为某模具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2019年4月23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17年11月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诉辩各方意见,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某模具公司请求保护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二)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是否实际使用了涉案商业秘密;(三)如侵权成立,一审判赔数额是否适当。
  (一)某模具公司请求保护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首先,关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和相应保密措施的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证明其已经对其请求保护的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若被诉侵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则应当认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商业信息具有秘密性和保密性。对于保密措施的要求应具有合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与其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价值等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通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即可,而非万无一失、绝对安全。秘密性和保密性也是相对的,不能苛求权利人采取天衣无缝的极端保密措施,只要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能为他人所识别并达到合理的强度,这样的保密措施就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本案中,在案证据已经证明某模具公司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等方式对员工提出保密要求,并采取对涉密车间进行区分管理、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等多种保密措施。上述保密措施能够体现出某模具公司的保密意愿,通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据此,可以认定某模具公司已经对其涉案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主张,其二审新证据10-18能够证明涉案技术信息已经通过公开披露和简单观察等方式被公众所知悉。要认定相关信息已经通过披露或者简单观察等方式为公众所知悉,其披露渠道应当是公开的出版物、媒体、报告会、展览会等公开方式,观察对象通常是已上市产品。如果在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商业秘密仅仅为信息持有人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等有必要知道该商业秘密的人员所知悉,即使这一群体数量较大,也属于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本案中,二审新证据10-16均是公司或者个人之间进行业务沟通和交流的邮箱和微信,其中新证据10、12-15显示第三方收取邮件或者接收微信的时间均晚于被诉侵权行为日,新证据11-13、15是某模具公司对外提供的装配图,图纸右下角也标注有保密要求,新证据18的鉴定材料是取自新证据10-17,而非来源于上市产品。综上,上述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某模具公司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具备秘密性。
  其次,关于涉案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等主张,客户知晓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且不具有保密的义务,故涉案经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深度信息能够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本案中,某模具公司主张的经营秘密是在实际经营中积累形成的客户信息和产品报价资料等经营信息,其中,客户信息不仅包括客户名称、客户代码、联系人,还包括客户需求、交易情况等深度信息,上述信息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对象。根据前述分析可知,商业秘密是相对秘密而非绝对秘密,客户知晓交易价格等信息,并不意味着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某模具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故客户也具有相应保密义务。一审法院认定某模具公司请求保护的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并无不当。
  (二)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是否实际使用了涉案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使用”,意味着涉案商业秘密被应用于产品设计、产品制造、市场营销及其改进工作、研究分析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诉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通常有三种,一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二是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三是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后两种使用方式通常称之为改进型使用和消极使用,虽然在这两种情形下,被诉侵权人在最后生产环节实际使用的信息与涉案商业秘密会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完全不同,但其在产品设计、改进或研究分析等环节中依然使用了商业秘密,因此可能节约了研发成本或者采取了针对性策略,并据此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故应当依法认定构成使用商业秘密。
  根据在案证据可知,吕某开办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借助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大量招聘某模具公司原员工,均是为了非法获取并实际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在生产场所内存放的图纸及资料内容与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实质一致,吕某等人在向昆山市监局所作的陈述中亦认可加工装配热流道系统及喷嘴、分流板等组件参考了上述图纸和资料,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销售上述产品时还向客户释放类似“马斯特技术背景”的信息。另外,吕某在经营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期间招聘蔡某即是为获取和使用蔡某掌握的经营信息,蔡某入职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后即将部分某模具公司客户信息和产品报价资料披露给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通过罗比公司转售的部分终端客户,亦是某模具公司的客户,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还以“低于马斯特模具同类产品的价格销售”等用语对外进行宣传。据此,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已经实际不当获取并使用了其获取的商业秘密,现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仅以从叶某处提取的部分纸质图纸和电脑中未发现涉案技术秘密、其生产环境、实际加工工艺、产品品质、客户群体等都与某模具公司存在较大不同为由,主张涉案被诉行为不构成商业秘密使用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等二审过程中还主张,二审新证据5-7可以证实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在生产分流板、喷嘴过程中的热处理环节均是外包给XX公司、XX公司。对此,本院认为,证据6中共有3张XX公司向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出具的发票,4张中国XX银行出具的XX公司向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支付价款的收付款凭证,但仅其中一张收付款凭证载明的记账日期是2018年10月29日,其余发票和收付款凭证载明的开票日期或者记账日期均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的2019年至2021年,但2018年的收付款凭证载明的用途为货款,而非其它票据中所展示的热处理费或情况说明所称的加工费,XX公司和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既与上述收付款凭证和在案证据相互矛盾,也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并且,如前所述,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等已经获取了生产分流板、喷嘴过程热处理环节的涉案技术秘密,且其生产加工图纸等已经利用了上述技术秘密,即便热处理环节由案外公司完成,亦不影响认定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等已实际使用涉案技术秘密。
  (三)一审判赔数额是否适当
  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主张根据其销售额、盈利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高。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某模具公司年销售额达XX亿元,《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约定某模具公司向加拿大某公司支付的许可使用费为销售额的X%。一审法院未采取某模具公司所主张的以许可使用费倍数为主要依据计算经济损失,正是考虑了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的销售数额、侵权规模以及被诉侵权行为对涉案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依据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2017年、2018年经营销售额,结合昆山市监局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中相关人员陈述,评估涉案侵权经营数额,考虑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的直接获利以及某模具公司被挤占市场份额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两个角度,加之计算某模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综合酌定本案赔偿总额为20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卓斌

审 判 员 颜 峰

审 判 员 黄中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秀丽

书 记 员 王 倩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