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手记:三红蜜柚案审理全过程
发布时间:2019-12-12 15:45:2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产法庭在第一法庭公开宣判(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案。这是知产法庭审理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历经一次庭前会议、一次开庭,两次法官会议讨论,三次邀请专家座谈,十六次合议,十六次修改判决书,法槌落下的那一刻,我如释重负的同时又有了一丝失落。如释重负是因为案件审理过程真的是非常辛苦,失落的原因是合议庭成员不是来自固定的合议庭,不知何时我还能与大家一起在周翔副庭长的带领下再次开启头脑风暴。
记得我将案卷移交给承办人罗霞法官时,她刚从南非开完国际无性繁殖观赏植物和果树育种家协会2019年年会回来。她介绍说,从南非会议了解到,邀请方的会员来自25个国家的育种家组织,营业额超过20亿美元,他们一方面希望进入中国市场进行投资,另外一方面又担心中国对其品种不能给予及时有力的保护,急于得到中国保护品种权的第一手司法信息,以便于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她被问到最多的一个问题是,中国对收获材料不予保护,那么中国怎样全面合理地保护育种家权利?第二天,看过案卷后,“这是一个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案件,很有代表性的好案件啊!”她笑着对我说,“担任审判长的周翔副庭长就是当年林业植物新品种第一案——‘美人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案的审判长!”的确,本案的审判阵容堪称豪华,合议庭的另外两位成员都是固定合议庭的审判长。其中,罗霞法官是植物新品种权审判领域的专家,焦彦法官是技术类案件审判的资深法官。游美玲担任书记员,也属于高配,法学科班的硕士研究生。我能够以法官助理的身份参与本案办理,感到非常兴奋。本案的判决结果和形成的裁判规则,将会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产生重要指引作用,我能够参与案件办理,是一件很有成就感的事情。在办案过程中,既可以了解到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又能够得到在该领域有深厚专业积累的法官们的指导,真的是一个难得的机会。
无性繁殖植物,其繁殖材料最为典型的就是植物的枝条,枝条一旦流失或者被窃,其品种权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而权利人在对品种进行初期培育时,往往并没有注重采取妥善的保密措施,给后期维权带来了不少困扰。就本案而言,所涉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否为繁殖材料,能否给予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有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按照植物细胞全能性理论,在适宜的条件下,植物的任何一个细胞都可能发育成一个新个体。本案的被诉侵权蜜柚果实到底是否具有繁殖能力,是否可以认定为繁殖材料?如果其具有繁殖能力,那么与认定属于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之间的关系如何?我带着这些问题参与了整个案件的办理。
如何认定繁殖材料,是在案件审理中必须解决的问题,然而对此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现成的国外规则可以直接参考。合议庭必须立足当前国内法律体系,充分考虑行业发展现状,进行法律判断。而在作出法律判断之前,需要对相关技术事实充分查明。所幸的是以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邓秀新院士为首的专家们,不辞劳苦,为我们提供了无私的帮助,对案件涉及到的专业问题予以了解答。有些专家甚至不远千里,专程来京予以指导。每念及此事,我既感且佩。
开庭当日,恰逢我国加入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20周年,案件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合议庭非常慎重,多次组织评议,反复斟酌。由于审判工作紧张,合议庭成员有其他案件需要开庭审理,案件合议常常只能选在早上、中午,有时甚至是午饭时在食堂对坐进行讨论。合议时气氛热烈,我和美玲作法官助理、书记员,同样有机会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观点。周翔副庭长带着我们分析未经许可情形下的侵权链条,立足当前,放眼未来,按照科研单位、育种家、农民、销售者等角色进行梳理,提炼出了八个相关问题,邀请中国工程院、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北京林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中国种子贸易协会以及相关企业的专家进行了座谈。正是通过充分的沟通和梳理,我们的审理思路更加明确,对裁判结果和论理更加有信心。
而今回顾案件审理全过程,各位法官、同事、专家们的敬业精神令我钦佩,我信心满满。种业知识产权是国家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品种创新工作是保障粮食安全、贸易安全和国家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在UPOV 1978文本保护繁殖材料的法律框架下,中国法院能够承担起有效保护育种家权益的重担,中国司法能够解决育种家和投资者的大问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更多精彩,详见本案判决书。(贠璇)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