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某动力有限公司。
上诉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动力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对于一项专利申请而言,一般只能存在一项专利申请权,该专利申请权既可以由某一主体单独享有,也可以由多个主体共同享有。虽然在一项专利申请中可以存在多项权利要求,且每一项权利要求均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但是专利申请具有整体性,只要这些权利要求在同一主题下,符合单一性要求,就不能将不同的权利要求分别赋予不同的专利申请权,否则就会在一项专利申请上产生多项专利申请权。原审法院对此适用法律有误,在原审程序中错误地向广东某动力有限公司释明,致使广东某动力有限公司放弃申请号为XXX、名称为“石墨极板浸渗透系统”的诉争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诉争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4、9的技术方案的申请权,在此基础上,原审判决错误地将诉争专利申请的多项权利要求进行人为分割,在保留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诉争专利申请权利要求4、9的申请权人的同时,判决确认广东某动力有限公司为诉争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3、5-8、10的申请权人,从而导致在一项专利申请上产生了两项专利申请权。
因广东某动力有限公司对原审判决未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不宜直接改判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陈文全
审判员 梁晓征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晨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