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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彝族医药”发明专利权权属系列案

发布时间:2024-03-20 09:20:0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编者按: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案情介绍和100件典型案例名单。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案件基本情况,自2024年3月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专设“五年百案”栏目,陆续发布100件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绍。今天请看“五年百案”——激励科技创新案例之十一。
  “彝族医药”发明专利权权属系列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403号等十一案
  【基本案情】
  某医药研究所与杨某雷专利权权属纠纷十一案,涉及专利号为201710157080.5、名称为“一种治疗失眠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制剂与应用”的发明专利等共计十一项发明专利(以下统称涉案专利),登记的专利权人为杨某雷。完成有关发明创造时,杨某雷既是某医药研究所的负责人,也是该所研究人员。
  某医药研究所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涉案专利权应归某医药研究所所有。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其中四项专利权归某医药研究所所有、七项仍归杨某雷所有。某医药研究所和杨某雷分别针对不利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既是杨某雷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又是主要利用本单位(某医药研究所)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故确认十一项专利权均归某医药研究所所有。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裁判明确了发明人为单位负责人时“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依法保护了科研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判决基于对中药研发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和尊重,充分考虑临床数据在中药复方产品发明创造中的作用,依法认定此种情况下何谓“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于促进中医药行业守正创新、传承发展具有参考意义。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