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聚焦

49.“沙格列汀”药品发明专利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4-06-26 08:46:0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编者按: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案情介绍和100件典型案例名单。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案件基本情况,自2024年3月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专设“五年百案”栏目,陆续发布100件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绍。今天请看“五年百案”——维护公平竞争案例之四。
  “沙格列汀”药品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
  【基本案情】
  瑞典某公司为一种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专利号为01806315.2、名称为“基于环丙基稠合的吡咯烷二肽基肽酶IV抑制剂、它们的制备方法及用途”的发明专利的继受权利人,专利产品为沙格列汀片。涉案专利原权利人为使专利权效力免受挑战,曾与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某药业公司关联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请求人撤回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及其关联方即可获许在涉案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5年多实施涉案专利。后请求人依约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并由其关联方江苏某药业公司实施涉案专利。瑞典某公司后向法院起诉,主张江苏某药业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一审法院认为,江苏某药业公司有权依据涉案《和解协议》实施涉案专利,故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瑞典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以双方于二审审理期间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涉案《和解协议》具有所谓的“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外观,应对其作反垄断初步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准许撤诉。经审查,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保护期已经届满,有关可能构成的垄断违法状态已不复存在,涉案药品相关市场的进入已不存在基于涉案专利权的障碍等因素,本案可以不再对《和解协议》是否确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作进一步审查和处理,遂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具有“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外观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并明确了审查的范围、限度和基本路径,对于提升医药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意识、规范药品市场竞争秩序、指引人民法院统一反垄断法适用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