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和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关于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停止侵害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有关技术秘密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民事判决认定,我方四公司侵害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吉利方)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汽车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的技术秘密,并判令:我方四公司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吉利方的涉案技术秘密。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自判决送达之日起,除非获得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吉利方)的同意,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包括停止使用该涉案技术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制造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2.自判决送达之日起,除非获得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吉利方)的同意,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在相关专利权利登记依法变更之前,不得以不按期足额缴纳专利年费和不积极应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方式恶意放弃专利权;3.自判决送达后30日内,在人民法院监督或者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吉利方)见证下,我方四公司将我方及关联公司和所有在职或者离职员工以及威马EX系列型号(包括EX5、EX6、E5)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吉利方);4.自判决送达后15日内,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和同时以公司内部通知的方式,将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我方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并告知前述受通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履行判决;5.自判决送达后30日内,将判决书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以书面方式(含电子数据方式)逐一专门通知所有从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吉利方)及其关联公司(特别是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离职至我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工作的员工和我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研发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人员(含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并要求上述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6.自判决送达后45日内,将上述4和5所要求的报纸刊发公告、公司内部通知、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书面通知及其签署的承诺书,提交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副本提供给吉利方。
特此声明,我方四公司各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均应当积极配合我方四公司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上述义务。
特此公告。
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
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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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