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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

发布时间:2024-07-22 11:17:1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SISVELINTERNATIONAL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玛丽-泰蕾斯大街6号,L-2132(6AvenueMarieThérèse2132Luxembourg)。
  授权代表:皮尔保罗·卡鲁巴(PierpaoloCarrubba)、马泰奥·玛丽亚·莫罗(MatteoMariaMorroi),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斯威尔香港有限公司(S.I.SV.EL.(HONGKONG)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鲗鱼涌英皇道979号太古坊一座14层。
  法定代表人:陈一苇,该公司董事。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国,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石馨,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亮,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7层。
  负责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劭君,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邱雨,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斯威尔香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OPPO深圳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2020)粤73民初451号民事裁定和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20)粤73民初4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两裁定,确认本案不宜由原审法院管辖,驳回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的起诉。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一)本案证据不足以确立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未经分析和说理,径行认定OPPO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缺乏事实依据。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西斯威尔公司在其他国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系依法行使诉权保护知识产权,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侵权结果,亦不足以证明广东省东莞市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本案与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另案起诉的专利许可合同纠纷诉讼以及西斯威尔公司在其他国家在先起诉的专利侵权纠纷诉讼,存在极大重复和密切牵连,应裁定驳回本案起诉。1.本案与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另案起诉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同纠纷,在涉案事实和行为上存在极大重复,均为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条件是否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和定价是否合理,故构成重复诉讼。2.本案所要解决的纠纷已为西斯威尔公司在其他国家在先起诉的专利侵权纠纷所覆盖并与其存在密切牵连,西斯威尔公司在本案之前已就其与OPPO公司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英国法院确认西斯威尔公司的报价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或确定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全球许可费率,从而使双方能够在英国“一揽子”化解纠纷。中国法院存在涉案主要事实发生在国外、境外诉讼文字转译难度大、核查境外诉讼证据不便等不方便因素,英国法院具有审理类似案件的丰富审判经验、具有证据开示制度,且非当事人商务经营母国法院,进而更加具有中立性等优势。基于国际礼让原则,原审法院不应对本案行使管辖权。3.西斯威尔公司在其他国家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域外法院审理在先案件时会根据其当地法律评判和解决,为落实统一、确定性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机制,避免本案垄断诉讼可能导致的国际司法冲突,应驳回本案起诉。
  (三)本案属于滥用诉权,OPPO公司和OPPO深圳分公司通过长期拖延许可协商进行反向劫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西斯威尔公司是善意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方,OPPO公司和OPPO深圳分公司拖延进入实质讨论阶段,拒绝就相关争议进行仲裁,且其在起诉状中所述相关事实并不属实,不属于善意实施人。OPPO公司和OPPO深圳分公司明知英国诉讼就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费率正在审理,将本诉作为反向劫持的工具,滥用诉权,应予驳回。
  (四)本案案情复杂,且涉及大量发生于中国境外的相关诉讼,申请就管辖权异议上诉事宜开庭审理。
  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答辩称:(一)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现有证据足以确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二)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原告所在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地。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承受了被诉垄断行为的损害结果,OPPO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另案起诉的案件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纠纷,与本案着眼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截然不同。(四)本案不存在适用国际礼让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基础。本案需要确定的是西斯威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在中国市场造成的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中国法院是最适宜和方便审理本案的法院。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是否实施被诉垄断行为及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是否实施了反向劫持,均属于需要实体审理的事项。本案确定管辖权的基本事实清楚、明确,不必通过开庭进行审理。请求驳回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的上诉。
  二审程序中,本院查明如下事实:除本案外,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以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为被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纠纷一案,该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案号为(2019)粤73知民初1415号。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的行为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义务;2.确定西斯威尔公司就其所有的、以及有权做出许可的、声称并符合2G、3G、4G标准的中国必要专利对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和/或其关联方的移动终端产品的许可条件,前提是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和/或其关联方确已实际实施前述专利;3.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承担该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2019年,西斯威尔公司在英国、荷兰、意大利3个司法管辖区对OPPO公司等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中,2019年6月4日,西斯威尔公司与三菱电气公司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商事与财产法院起诉包括OPPO公司在内的12个被告。西斯威尔公司所列诉讼请求包括:1.宣告MCP专利池许可条款和条件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2.或者,确定向被告授予专利许可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条款,并作出关于此类条款为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款的宣告;3.关于每项专利有效并遭到被告侵权的宣告;4.除非被告和其每一方同意根据法院裁定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款获得专利许可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情况及案件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本案是否应当驳回起诉。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上述规定明确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原则。同时,上述规定也表明,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可以被诉垄断行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结果地作为管辖连结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本案中,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注册地址和主要经营场所均在中国,其起诉主张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捆绑销售过期专利以及对相同专利进行重复收费等,对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在中国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造成经济损失,中国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对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本案中,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证明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可能存在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市场支配地位,并实施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捆绑销售过期专利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鉴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特殊性,结合西斯威尔公司已在其他国家提起对于OPPO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可能对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参与国内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直接、实质、显著地排除与限制竞争效果,OPPO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可以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相关被诉垄断行为是否成立,属于本案实体审理问题,在管辖权异议程序阶段不再予以评述。
  (二)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依据该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应当比较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构成要素。经查,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另案提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纠纷,请求判令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的行为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义务等。尽管与本案当事人及涉及专利相同,但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及诉讼请求不同,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相同,也不存在后诉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因此不属于重复诉讼。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是否应当驳回起诉
  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主张本案应驳回起诉,由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管辖,主要理由为:西斯威尔公司已在其他国家在先起诉的专利侵权纠纷,已覆盖本案并与本案存在密切牵连。基于国际礼让原则,考虑中国法院不方便管辖、域外法院更方便管辖等因素,原审法院不应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经查,西斯威尔公司在英国、荷兰、意大利3个司法管辖区对OPPO公司等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主要诉讼请求包括宣告MCP专利池许可条款和条件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宣告每项专利有效并遭到被告侵害等。而本案为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对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提起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主要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立即停止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捆绑销售过期专利以及对相同专利进行重复收费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本案与西斯威尔公司所称域外诉讼的涉诉当事人并不完全相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及事实理由亦有所不同,西斯威尔公司在域外司法辖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根据上述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上述六个条件,且主张适用该原则的被告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本院注意到:(1)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注册地址和主要经营场所均在中国,本案涉及中国法人利益。(2)争议的主要事实之一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受到的损害结果地发生在中国境内。(3)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的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国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4)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的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英国法院等外国法院审理本案更为便利。
  综上,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关于本案应驳回起诉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上诉主张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将本诉作为反向劫持的工具,滥用诉权,意图在于非法少支付甚至不支付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由于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以及是否实施了反向劫持,均属于需要实体审理的事项,本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不予理涉。
  至于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关于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纠纷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确定管辖权的基本事实清楚、明确,无需通过开庭进行审理,故对该项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何  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云
  书记员 张  华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