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案情介绍和100件典型案例名单。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案件基本情况,自2024年3月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专设“五年百案”栏目,陆续发布100件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绍。今天请看“五年百案”——服务对外开放案例之九。
“无创肝病诊断仪”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21号
【基本案情】
外国某公司系专利号为00805083.X、名称为“使用切变波的成像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由无锡某医学技术公司制造、在某医院使用的无创肝纤维化诊断仪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请求判令无锡某医学技术公司、某医院停止侵害,无锡某医学技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6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无锡某医学技术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害,并全额支持外国某公司诉请的赔偿数额。无锡某医学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依法准确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无锡某医学技术公司不构成侵权,故改判驳回外国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综合考虑内外部证据,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争议技术特征进行了合理解释,据此准确作出了侵权与否的判断,彰显人民法院秉持公正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使专利权保护与其创新贡献相适应,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该案裁判文书入选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