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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促进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9-13 16:48:59 作者:冯晓青 来源:人民法院报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促进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审结了一大批不正当竞争案件,体现了通过司法手段充分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意旨,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重大意义
  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而有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竞争,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制。我国在1993年颁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为此,我国立法机关对该法进行了两次修改,有效制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竞争生态和环境,意义重大。
  二、司法实践中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创新发展
  “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是近些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经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也不例外。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相关行为性质认定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锐意创新,不断总结经验。以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为例,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挖取其他企业人才及技术资源而引发的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在认定涉案行为是否属于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时,强调应更加注意作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结合被告独立开发商业秘密和接触涉案商业秘密的可能性等,直接认定侵害行为成立。此外,在停止侵害法律责任适用时,也强调法院必要时依职权处理的合理性。这些创新性做法,具有重要的司法裁判适用价值。
  三、信息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挑战与应对
  当代社会是信息网络社会。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例如,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帮助虚假宣传行为就具有典型性。在“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涉及组织刷量干扰直播平台算法推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上述行为会增加虚假粉丝和虚假视频播放量以及虚假直播人气,对原告的平台整体数据利益产生损害,同时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其他主播合法权益。基于此,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如,在企业征信数据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合理确定原始数据主体竞争权益的范围以及数据使用者应当承担的数据质量保证义务,明确了数据使用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四、强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损害赔偿。通过依法加大对这类行为的损害赔偿,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如前述“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中,人民法院基于被告行为的主观恶意及情节严重,适用了两倍损害赔偿。又如,在“施耐德”仿冒混淆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针对具有恶意的侵权获利巨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适用裁量性赔偿,在法定赔偿标准顶格上酌定侵权赔偿额。这无疑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鲜明导向。(作者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