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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学龙:司法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生动实践

发布时间:2024-09-13 16:54:40 作者:彭学龙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司法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生动实践
  数字时代,市场竞争呈现新特点,产业发展形成新格局,司法审判面临新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精准裁判、精析法理,旨在为法律适用提供新指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司法新动能。
  精准识别新型不正当竞争,助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数字技术飞速发展,不断催生新领域、拓展新业态、打造新模式,网盘储存、网络直播逐渐走进寻常网民家。与此同时,“刷粉刷量”“数据准确性义务”等新型不正当竞争也相伴而生。如在“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不良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漏洞妨碍他人正常经营,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全面梳理、深入剖析网络经营新模式、新特点,精准识别此类新型不正当竞争,合理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又如,在企业征信数据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大数据竞争保护司法规则,合理划分数据权益归属及使用行为边界。上述典型案例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规范数字产业发展进行了积极探索。
  高额判赔恶意侵权,塑造公平竞争环境。作为一种司法手段,高额裁量性赔偿能够大幅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恶意侵权。在“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中,针对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技术秘密侵权,最高人民法院采用整体分析思路,综合考虑侵权方销售数量、单价,同类代表性企业利润率,以及涉案秘密技术贡献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额创同类案件新高。高额赔偿不仅能有力打击侵权,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净化创新环境,激发创新活力。
  创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传统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特别注重损害赔偿,但就商业秘密案件而言,停止侵权亦即防止进一步泄密,尤为重要。“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的裁判敢于创新、勇于探索,在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停止侵害的方式、内容和范围,不仅充分彰显严格保护技术秘密的司法态度,也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为后续类案处理提供科学指引。(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