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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而上,逐“质”而行

发布时间:2025-03-09 15:13:28 作者:盖峰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创新能力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高质量创新发展离不开高水平的法治护航。如何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让“高质量”受到“严保护”?且看人民法院——
向“新”而上,逐“质”而行
  回顾2024年的中国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当仁不让的高频词汇。
  2024年3月5日,“新质生产力”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在全球的创新力排名第十一位,是排名前30的经济体中唯一的中等收入经济体,也是10年来创新力上升最快的经济体之一。
  这份优异的成绩单,折射出新质生产力引领下,我国创新发展的强劲势头。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一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聚焦创新成果保护、突出创新主体保护、做实创新行为保护,以严格公正司法积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不断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蓄势赋能。
  严惩侵权,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装上法治“引擎”
  习近平主席在二〇二五年新年贺词中指出:“我们因地制宜培育新质生产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竞相涌现,新能源汽车年产量首次突破1000万辆……”
  伴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关乎产业健康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6.4亿余元!
  2024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一起国内两家知名车企吉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吉某方)与威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方)之间因近40名员工先后“跳槽”引发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的判决。
  经审理,最高法知产法庭依法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威某方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共6.4亿余元,创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
  据该案判决书显示,吉某方下属公司的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某方工作。2018年,吉某方经调查发现,威某方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
  新能源汽车是新时期中国制造走向世界的“名片”。在全球新能源汽车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不断完善创新发展模式,加大自主创新研发力度,进一步实现产业链自主可控,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保持竞争优势的要素之一。
  该案作为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该案的判决会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要将该案办成标杆案件,切实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让“高质量”受到“严保护”,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这是最高法知产法庭在受案之初便定下的基调。
  “鉴于威某方侵权故意明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提高侵权代价,让侵权人得不偿失。更重要的是,必须切实防止侵害后果进一步扩大,采取有效且合理可行的细化措施,确保威某方及时全面停止侵权。该案判决有力彰显了国家层面对科技创新保护的高度重视和打击不正当竞争的坚定决心。”最高法知产法庭副庭长朱理告诉记者。
  切实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一方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有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态度;另一方面也可以激励更多的主体自主创新创造,推动营造尊重原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法治环境。这是法治的要求,是人民法院的使命担当、职责所在。
  该案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以及拒绝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及其计付标准等方面,作出了开创性探索,在多个方面展现了我国商业秘密司法实践的新趋势和新亮点。
  2024年6月27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专题座谈会上,与会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一致称赞该案判决具有标杆和指引意义。该案先后入选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
  “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大背景下第一个重大标杆性判决,本判决作出并公开发布后,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标杆性判决带有引领性和开创性,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这种标杆性判决不但有必要,而且数量应该更多一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表示。
  坚持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人民法院保护创新的态度和决心。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2024年,最高法知产法庭在18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8.73亿元。与此同时,最高法知产法庭还通过深入开展“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等调研课题研究,持续完善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裁判规则。
  定分止争,不断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优解
  “一锤定音昭法理,竞合双赢促创新。”
  这是国内AI教育领域的两家知名上市公司,网某公司和科某公司联名赠送给最高法知产法庭的感谢词。
  上诉人网某公司与被上诉人科某公司,因各自旗下的翻译笔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已经僵持了数年。
  2019年起,网某公司先后推出至少四代翻译笔产品,并申请了多项外观设计专利。2021年2月,网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科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翻译笔侵害了其第三代翻译笔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侵权成立,判令科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网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余万元。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侵权诉讼一审期间,科某公司以网某公司的第一、二代产品的外观设计等作为对比设计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及其组合均具有明显区别,维持专利权有效。科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案的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即网某公司第二代产品的外观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应认定无效,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对此,网某公司就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向最高法知产法庭提起上诉。
  因涉案双方都是国内知名上市公司,该案的社会关注度很高。该案二审开庭后,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的难点在于,我国专利法并未就迭代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特别考虑。迭代产品与现有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是否符合授权条件,仍采用常用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案件的二审主审法官徐飞向记者介绍。
  如果维持一审判决,显然无法化解两家公司间的矛盾,可如果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专利权有效,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
  “如果认定专利权无效,不利于对迭代产品设计创新的保护。如果维持专利权有效,因为被诉侵权设计仅采用了第三代产品区别于第二代产品的少部分设计特征,民事案件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继续认定侵权成立,则民事侵权案件和行政确权案件的裁判理由难以协调。二是认定侵权不成立,则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统一。网某公司可能需要以侵犯第二代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提起新一轮诉讼,而科某公司极有可能针对二代外观设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导致再生诉讼。”徐飞解释。
  如何破题?唯有通过调解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这样既可以避免“一案结多案生”,还可以将当事人间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一揽子化解。
  考虑到判决结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徐飞综合行政、民事两案情况,从双方当事人实际利益出发,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反复与当事人沟通,进行释法说理,分析利弊,最终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两家公司最终达成一致,双方长达四年的纠纷终得圆满解决。
  最高法知产法庭在多起案件中遇到的涉迭代产品外观设计保护存在的立法与司法困境,引起了有关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周迪为此形成了关于加强迭代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建议,并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
  “实质化解两家知名上市公司多年来的专利纷争,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能、不断寻求争议解决最优解的目标追求。而从案件中发现问题,支持人大代表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体现出人民法院履职尽责、推动良法善治的责任担当。”朱理表示。
  履职尽责,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在海南考察时强调,要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集中攻关,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用中国种子保障中国粮食安全。
  刚刚发布的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发挥“南繁硅谷”等重大农业科研平台作用,加快攻克一批突破性品种。
  南繁,是指将水稻、玉米、棉花等夏季作物的育种材料,在当地秋季收获后,冬季拿到我国南方亚热带或热带地区进行繁殖和选育的方法。
  南繁硅谷基地,是我国农业科研不可替代的战略资源平台。积极服务“南繁硅谷”战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种业科技创新构筑坚实的法律后盾,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这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自贸港知产法院)从诞生那天起便肩负的使命。
  2021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自贸港知产法院敲响“第一槌”,审理的正是种业纠纷案件——水稻“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
  通过准确理解法律、司法解释中“商业目的”“重复使用”“农民自繁自用”的适用条件,该案的判决不仅对此类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也对在海南南繁育种基地的育种行为起到了较好普法作用。
  在自贸港知产法院,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
  2024年,自贸港知产法院审理的“早巨荔1号”荔枝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将“电商隐蔽侵权”纳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实现从传统田间生产繁殖环节扩展至网络销售终端的全流程打击,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了“源头治理﹢终端阻断”的双重防线。
  据了解,自贸港知产法院成立四年受理的涉植物新品种案件数是其成立前海南法院十年受理相关案件数的2倍,该类案件均与“南繁硅谷”建设相关,植物新品种涉及水稻、玉米、甜瓜等主要农作物。
  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自贸港知产法院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障国家种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设立“自贸港知产法院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审判庭”;
  在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
  在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三亚市热带农业科学研究院建立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基地。
  为推进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建设,自贸港知产法院构建起“一庭一点一基地”工作布局。
  “通过构建‘一庭一点一基地’的工作布局,我们建立起集种业司法审判、服务保障、理论研究、田间实践职能于一体的多角度全方位工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国家种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助力生物科学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自贸港知产法院院长苏志辉告诉记者。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
  如何以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蓄势赋能,考验着人民法院的智慧。
  “这次调解集合国内法院与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解决了问题。”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的调解员毕文泰在成功调解英国某公司与陈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后表示。
  该案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法院试点吸纳香港国际调解中心为特邀调解组织以来,首宗调解成功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
  香港国际调解中心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制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名下拥有超1000名来自30余个国家的专业调解员,依据国际调解规则、管理程序和监督机制开展调解工作。
  2024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与香港国际调解中心正式签署《关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合作框架协议》,由香港国际调解中心参与部分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工作,鼓励、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截至目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与香港国际调解中心已经合力成功调解3宗涉外涉港澳知产纠纷案,低成本、高效率的跨境解纷机制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我们将持续推进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建设,依法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形成对全球创新主体的更强司法吸引力。同时,积极探索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机制建设,推动更多的港澳商事调解组织加入法院调解平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洪适权表示。
  创新的步伐从未停歇,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202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从总体要求、依法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创新主体保护、创新行为保护、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建设和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建设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5条共计98项切实可行的政策举措,全面覆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领域,从司法政策、裁判规则、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等多个维度提出明确要求。
  如今,知识产权保护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在人民法院的不断努力下,它已深深嵌入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脉搏中。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