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自定义产品型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判断
——(2023)最高法知行终269号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明确对于包含自定义产品型号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既未公开该产品的获得渠道,又未公开其结构、组分、性能、制造方法等信息,其所指物质不能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后,无法合理确定其含义的,应认定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并由专利权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欧某公司就专利权人为中某公司、专利号为201610293XXXX、名称为“一种树脂基复合材料飞机零件拉形模具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清楚且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将两个步骤的操作原料分别限定为SAM910和SAM900树脂材料,SAM910和SAM900树脂材料系中某公司在售产品,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是清楚的。欧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SAM是由苯乙烯(S)、丙烯晴(AN)和马来酸酐(MA)三种单体共聚而成的三元共聚物,SAM910和SAM900是产品的牌号,而树脂产品的牌号是公开的,一个牌号对应一种型号的产品。并且,欧某公司亦认可“SAM910树脂材料”和“SAM900树脂材料”为中某公司公开销售的产品。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诉决定结合本案证据情况认定SAM910和SAM900作为树脂材料是清楚的,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欧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欧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所谓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是指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SAM910和SAM900树脂材料系中某公司自定义的产品型号,并非本领域已有固定含义的通用术语。本专利说明书既未公开SAM910和SAM900树脂材料的获得渠道,又未公开其结构、组分、性能、制造方法等信息,其所指物质不能确定。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后,无法合理确定SAM910和SAM900树脂材料的含义,导致本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清楚。虽然专利权人中某公司二审中提交了其曾向欧某公司出售过SAM900树脂材料的相关证据,但专利权人自定义的SAM910和SAM900型号树脂材料是否属于在售产品等信息在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且无效宣告请求人此前是否购买过该自定义型号产品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认知,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断缺乏关联性。
该案二审判决对于促进提高专利撰写质量、依法公正合理保护发明创造具有一定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