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专利权利要求未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罚!
——(2023)最高法知民终1295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驳回专利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对专利权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书。该案中,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专利权人未将权利要求书已经修改的情形及时告知一审法院,致使一审法院错误地依据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一审判决,最终导致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改判撤销。据此,二审法院对专利权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予准许,并处以15万元罚款。
该案基本案情是,专利权人叠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号为20191075XXXX.2、名称为“一种具有伸缩及收纳功能的折叠装置及其折叠风扇”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2020年11月24日获得授权。叠某公司主张冠某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冠某公司及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某东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以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2作为比对基础,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于2023年1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冠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叠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等。
一审判决后,冠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在一审过程中已修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两案外人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叠某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25日、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6,并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2022年10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当庭宣布接受叠某公司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文本。两案外人分别于2022年10月25日、11月4日在叠某公司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作出前述修改的基础上,撤回无效宣告请求。2022年1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该决定已经确定生效。一审法院依据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侵权对比,于2023年1月4日作出判决,认定冠某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原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落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冠某公司不构成侵权。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叠某公司在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修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2年10月14日的口头审理中当庭接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叠某公司显然知晓其在无效行政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并且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事实,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对叠某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权提起的侵害专利权诉讼具有重大影响。但是,直至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判决,叠某公司未将该基本事实告知一审法院,导致一审法院错误依据修改前的有关权利要求(即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裁判。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接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时,对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即已生效,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准。叠某公司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接受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后的合理期间内,将有关事实告知一审法院,本案并不存在叠某公司所谓的难以提交修改后生效的权利要求书的问题。在二审期间,叠某公司亦始终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说明。叠某公司的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属于隐瞒案件基本事实,构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且直接导致一审判决被改判撤销,情节较为严重,二审法院依法对专利权人叠某公司进行处罚。
本案裁判明确了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后,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及时、主动地向正在审理侵害专利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相关情况,协助法院依法查明基本事实。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隐瞒不报,构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