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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技术秘密案件自主研发抗辩的审查认定

发布时间:2025-08-13 10:15:49 作者:欧宏伟 吴清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侵害技术秘密案件自主研发抗辩的审查认定
  ——(2023)最高法知民终1669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上诉人重庆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冉某、罗某某、张某、常州康某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重庆渝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童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最终认定康某公司关于被诉侵权技术信息系自主研发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改判冉某、罗某某、张某、康某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某公司主张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中的转子、叶片等核心部件的设计参数为其技术秘密。冉某、罗某某、张某均系建某公司的前员工,三人从建某公司离职后,于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相继入职康某公司,在后者的研发部和技术部工作。2017年7月20日,建某公司以公证保全的方式在渝某公司处购得康某公司生产的2台汽车空调压缩机,经拆解比对,建某公司发现该产品从外观设计到内在布局与建某公司的产品一致,且相关零配件的公差系数与建某公司图纸设计也完全吻合。建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认定建某公司就“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主张的25个密点所对应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型号为A型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建某公司所主张的25个密点相比,8个密点构成相同,10个密点构成实质相同,7个密点不同。冉某、罗某某向公关机关承认,其二人在建某公司任职时能接触到生产部的图纸。建某公司将冉某、罗某某、张某、康某公司、渝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建某公司在起诉时,对上述25个密点中的18个密点作为技术秘密主张保护,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将主张保护的密点最终固定为12个。康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信息系自主研发,为此提交了“康某公司2012-2013年间工序作业指导书、检验作业指导书”和“康某公司2012-2013年间产品图纸”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A型汽车空调压缩机所包含的与建某公司主张的密点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来源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康某公司自主研发的技术信息,不构成对建某公司主张的12个密点的侵害,据此判决驳回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建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一,康某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A型汽车空调压缩机系合作研发成果。虽然康某公司声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最早来源于西安某大学,被诉侵权信息在西安某大学与荣某公司共同制作的汽车空调压缩机生产图纸上已有体现,但其始终无法提供前述图纸的纸质原件或者电子文档。
  第二,康某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冉某、罗某某、张某加入康某公司之前,其已经生产并对外销售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相同的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审查认定康某公司的自主研发抗辩能否成立,不能仅是泛泛审查在冉某等三人入职康某公司之前,该公司是否已经批量生产、销售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而应进一步分析康某公司在冉某等三人入职之前是否已经在批量生产、销售与建某公司2017年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A型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的相关结构参数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相应地,康某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在冉某、罗某某、张某加入康某公司之前,其已经实际研发完成并掌握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结构与参数等技术信息。具体包括:证明其提供的有关图纸等载体实际形成于冉某、罗某某、张某加入康某公司之前,并排除康某公司在诉讼中自行事后补充制作有关图纸的可能性;同时,需要证明其提供的图纸等载体的具体内容包含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信息。经审查,康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上述待证事实。
  第三,康某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冉某、罗某某、张某加入康某公司之前,其声称的已经存在能够体现涉案密点内容的技术资料系自主研发形成。无论是从康某公司图纸迭代研发资料的完整性,还是从康某公司设计图纸、作业指导书的形式真实性,或是从图纸和作业指导书之间信息对比的合理性,乃至从康某公司图纸和作业指导书提交时间的迟延程度等方面加以考察,均存在诸多不合常理的疑点。
  基于以上分析,建某公司作为涉案商业秘密权利人已经完成涉案商业秘密被冉某、罗某某、张某、康某公司侵害的初步举证,而康某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信息系其自主研发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康某公司、冉某、罗某某、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建某公司就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所享有的商业秘密并连带赔偿建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且一并明确如拒不履行相关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计付标准。
  本案明确了对涉嫌侵权人提出的关于被诉侵权信息系自主研发的抗辩主张,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审核,并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案针对自主研发抗辩的分析认定,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