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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要求明显错误的修正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5-08-28 10:44:0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对权利要求明显错误的修正的认定
  ——(2023)最高法知行终246号
  【裁判要旨】
  对权利要求明显错误的修正系还原权利要求的应有之义,不应认定该修正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发生变化,进而认定修改超出原专利文件记载的范围。
  【关键词】
  行政 发明专利权无效 明显错误 权利要求修正
  【基本案情】
  意大利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51031****.2、名称为“机动轮和通过干涉将电马达的定子外壳固定至支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权利要求为:
  “1.一种机动轮(10),所述机动轮包括电马达(11)和内部中空轮(14),所述电马达由固定的支架(12)支撑,并且所述电马达适于由旋转速率减小器件(13)旋转地支撑,所述内部中空轮的轮廓构造成至少部分地容纳所述电马达(11)和所述旋转速率减小器件(13),所述电马达(11)包括定子外壳(15)、圆顶件(16)以及转子,所述转子在所述定子外壳(15)的内部,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外壳(15)插入到对应的形状互补的环形部分(18)中,所述环形部分从所述支架(12)延伸并通过干涉而固定至所述支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动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外壳(15)由金属材料制成的管状柱体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机动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12)与所述环形部分(18)形成一体,并且所述支架由金属材料制成。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机动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由铝制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机动轮,其特征在于,通过将所述定子外壳(15)热键连接在所述支架(12)的所述环形部分(18)中而获得所述干涉。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机动轮,其特征在于,通过将所述定子外壳(15)热键连接在所述支架(12)的所述环形部分(18)中而获得所述干涉。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机动轮,其特征在于,通过将所述定子外壳(15)热键连接在所述支架(12)的所述环形部分(18)中而获得所述干涉。
  8.一种用于通过干涉将电马达(11)的定子外壳(15)固定至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机动轮(10)的固定的支架(12)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加热带有所述环形部分(18)的所述支架(12),以允许所述定子外壳(15)插入到所述环形部分(18)中,
  -一旦所述定子外壳(15)与所述环形部分(18)配合,则将所述环形部分(18)进行冷却,所述环形部分在所述定子外壳(15)上缩紧,通过干涉而产生固定。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通过干涉将电马达(11)的定子外壳(15)固定至机动轮(10)的固定的支架(1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将所述电马达(11)的定子外壳插入所述支架(12)的所述环形部分(18)中并施加预先设定的压力,通过冷键连接实现所述干涉。”
  2021年3月18日,恒某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021年6月15日,意大利某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将权利要求1中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外壳(15)插入到对应的形状互补的环形部分(18)中,所述环形部分从所述支架(12)延伸并通过干涉而固定至所述支架”修改为“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外壳(15)插入到对应的形状互补的环形部分(18)中并通过干涉而固定至所述支架,所述环形部分从所述支架(12)延伸”,将权利要求9中的“其特征在于,通过将所述电马达(11)的定子外壳插入所述支架(12)的所述环形部分(18)中并施加预先设定的压力,通过冷键连接实现所述干涉”修改为“其特征在于,作为替代的,通过将所述电马达(11)的定子外壳插入所述支架(12)的所述环形部分(18)中并施加预先设定的压力,通过冷键连接实现所述干涉”。
  2021年6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意大利某公司的上述修改方式不属于明显错误的修正,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意大利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不予接受。2021年10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21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并不一致,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充分的记载,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鉴于权利要求2-9与权利要求1之间均存在引用关系,故权利要求2-9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意大利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意大利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意大利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246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恒某公司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判断是否属于明显错误,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确定存在错误或者歧义并能否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得到唯一正确理解为准。对明显错误进行修正是根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整体理解还原权利要求本来的应有之意,不应据此认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发生变化,自然亦不应认为该修改违反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以是否可能引起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变化作为判断是否属于明显错误的前提,系将权利要求的文字作为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所得出的结论,不符合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纠正。
  本案中,首先,本专利发明主题名称是“机动轮和通过干涉将电马达的定子外壳固定至支架的方法”,通过该发明主题名称即可知本专利涉及一种机动轮,且机动轮中电马达的定子外壳与支架固定,固定的方式是通过干涉。其次,通过整体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也能明确得知权利要求1中的内容存在明显错误。其一,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环形部分从所述支架延伸并通过干涉而固定至所述支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如果环形部分是从所述支架延伸出来的,则两者之间为一体,不存在通过干涉进行固定的需要,因此权利要求1的该部分内容明显存在歧义。其二,权利要求5、6均引用权利要求1,对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干涉进行了明确,指的是定子外壳(15)与环形部分(18)之间获得的干涉效果。其三,权利要求8为制造权利要求1-7所述机动轮的方法,在该方法中亦明确说明了定子外壳(15)与环形部分(18)配合缩紧,通过干涉而产生固定。最后,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也可以明确得知权利要求1中的内容存在明显错误或歧义。其一,根据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可知,现有技术中一般采用螺纹件固定定子外壳F和支架C,而本专利的改进在于减少部件和简化装配,即采取无需螺纹件的方式固定定子外壳和支架。因此,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固定的应该是定子外壳和支架。其二,说明书第[0023]段明确记载,环形部分以与支架12成一体的方式从所述支架延伸,并且定子外壳通过干涉配合而固定至环形部分18。另外,说明书第[0025]-[0028][0042][0043]段均描述了定子外壳通过干涉而固定在支架的环形部分中这一技术特征。其三,根据说明书附图4、附图5亦可知,环形部分18是支架12的一部分,两者之间并不需要通过干涉固定。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明确得知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内容存在错误或歧义,且根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得出唯一正确理解,即所述定子外壳(15)插入到对应的形状互补的环形部分(18)中并通过干涉而固定至所述支架,所述环形部分(18)从所述支架(12)延伸。另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未扩大其保护范围。因此,意大利某公司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属于对明显错误的修正,应予接受,被诉决定未接受意大利某公司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其后续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评价亦存在不当,故依法应予撤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接受意大利某公司对明显错误的修正后,重新对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作出评价。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3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